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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智與李本艦同時出腳
馬丁羅貝托不越位
京津之戰結束後,關於本場比賽兩個進球判罰的爭議仍然沒有結束。一個是第44分鍾時,泰達球員於大寶補射破網,但被判進球無效;另一個是第75分鍾時,羅貝托的補射被有些球迷認為越位,進球無效。球迷們根據自己對足球規則的理解各抒己見,爭論不休。究竟這兩個進球是有效,還是無效,還是讓足球競賽規則來解釋。 國安做好處罰准備 今天下午2時,中國足協召集國安和泰達兩家俱樂部,就京津之戰出現的爭議舉行聽證會,並在此後做出針對這場比賽的追加處罰決定。昨天下午,國安俱樂部向中國足協遞交了正式的書面文件,就帕切科的不理智行為和比賽中出現的其他情況進行了說明。俱樂部總經理高潮說:『我們絕不袒護,錯了就是錯了,不管是出於什麼原因,帕切科都不應當做出這樣不冷靜的行為。』 泰達第二個進球有效嗎? -回放 第44分鍾,於大寶禁區中路背靠徐雲龍護住球後順勢一撥,李本艦將球帶入禁區,張永海倚住李本艦,令他失去重心。李本艦與楊智同時向球鏟去,兩人發生碰撞後,皮球彈到於大寶腳下,後者將球打入。 -爭議1、張永海是否犯規,應該判罰點球?
2、李本艦與楊智的碰撞是否存在犯規行為?
3、李本艦是否存在衝撞門將犯規的行為? -規則2010-2011國際足聯《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二章犯規與不正當行為:裁判員認為,如果隊員草率地、魯莽地或使用過分的力量違反下列其中犯規中的任何一種,將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踢或企圖踢對方隊員;絆摔或企圖絆摔對方隊員;跳向對方隊員;衝撞對方隊員;打或企圖打對方隊員;推對方隊員;搶截對方隊員。如果隊員違反下列三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也判給對方踢直接任意球:拉扯對方隊員;向對方隊員吐唾沫;故意手球(不包括守門員在本方罰球區內)在犯規發生地點踢直接任意球。
2010-2011《足球競賽規則》詮釋及裁判員指南第十二章 犯規與不正當行為:衝撞對方合理衝撞的行為是雙方距離在合理范圍內,用身體接觸(不能使用手臂和肘部)來爭取得到合理的位置。下列衝撞對方是犯規:用草率的方式;用魯莽的方式;使用過分的力量。 -判罰點球 在比賽進行中無論球在什麼位置,如果隊員在本方罰球區內違反了上述十種犯規中的任何一種,應被判罰點球。 -解釋1、根據比賽畫面,可以看到,張永海防守李本艦時,手上的確存在一定動作,但當時張永海與李本艦都是背對主裁判周剛,因而周剛看不到張永海的手上動作,周剛不可能判罰點球。
2、盡管當時雙方是同時衝向了球,楊智是腳在前,仍是側身撲球的方式,而李本艦是腳在前,以鏟射的方式射門。起初,周剛示意進球有效,經過國安隊員提醒後,周剛發現兩人都受傷倒地。而李本艦的動作更具有傷害性,周剛在征詢邊裁意見後,最終判罰李本艦衝撞犯規。因判罰犯規在先,於大寶補射破門,進球無效。 國安的進球越位了嗎? -回放 第75分鍾,徐亮發出前場任意球,馬丁插上射門,被門將將皮球撲出後,羅貝托補射破門。 -爭議 馬丁和羅貝托的射門都存在越位嫌疑。 -規則2010-2011國際足聯《足球競賽規則》第十一章越位越位位置隊員處於越位位置本身並不是犯規。隊員處於越位位置:隊員較球和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於對方球門線。隊員不處於越位位置:他在本方半場內;他齊平於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他齊平於最後兩名對方隊員。
-解釋這張截屏清晰地顯示,徐亮罰球的一瞬間,天津後衛線整體前移,唯獨泰達外援佐裡奇為了防守羅貝托,拖在了後面。雖然這張截屏圖片中顯示,馬丁的位置要比佐裡奇即規則中所定義的『最後第二名對方隊員』更接近對方球門線。但規則也規定,只有當任意球發出後,纔算是恢復比賽,而馬丁是看到徐亮發出皮球的一瞬間纔開始前插,是盯著本方球員觸球的時間,進行跑動。截屏畫面顯示,皮球已經在空中飛行了一段距離,馬丁的位置稍稍超過佐裡奇,但不存在越位,羅貝托的位置更不存在越位。國安的進球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