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點兵點金
陸俊、黃俊杰、周偉新等原中國足球裁判涉嫌受賄,對包括“上海德比”在內的某些聯賽賽事進行不公正吹罰,所涉及的俱樂部究竟該當何罰?這是中國足協避不開、國內民衆忘不掉的大是大非問題。
紀律委員會公信力何在?
前天,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新聞發言人周明公開表示“處罰爲時尚早”,因爲“中國足協並未收到相關司法機構移送的正式的證據材料”,收到以後,“我們才能開會討論,對涉及的俱樂部的處罰適用哪一個版本的處罰辦法以及哪一條哪一款,畢竟處罰辦法經過了多年的修訂”。
筆者徹底臣服於中國足協選人用人的獨到眼光之前成功將涉嫌“經濟詐騙”的魯俊聘爲中超公司總經理,如今又提供舞臺讓無知無畏的周明大放異彩。
何出此言?首先,“相關司法機構”即遼寧公安、檢察機關到底該向誰、哪個部門移交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證據?答案着實簡單:按一般司法程序,公安機關偵查結束便移交檢察院受理,後者審覈認爲證據確鑿就向法院提起公訴。啥時候輪到中國足協這麼個穿着官袍的民間組織橫插一槓子?況且,中國足協對遼寧公、檢機關根本不具備行政管轄權,更不具備全國人大這種最高立法機關的職責和權力,司法機關憑什麼主動提供“證據材料”?
其次,作爲紀律委員會的新聞發言人,居然對《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的管轄範圍、生效期限等一無所知,至今還在胡扯“要開會討論適用哪一個(處罰辦法)版本以及哪一條哪一款”!
2010年4月1日,即中國足協在運用2009年或2006年的舊版《處罰辦法》將廣州、成都兩隊罰降級、取消青島(中甲)隊註冊資格約兩個月後,修訂頒佈了新的《處罰辦法》。該辦法“第100條”規定:“本準則及處罰辦法自公佈之日起生效,原《中國足球協會紀律處罰辦法》同時廢止”。也就是說,即日起,紀律處罰辦法只有一個版本。而且,該辦法“第5條”明確規定了“適用時間”是“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各種事實”,也“適用於以前發生的事實”。這個“以前”,按“第49條”解釋,一般以2年爲追溯期限,但“對貪污腐敗、嚴重違背公平競賽原則、不正當交易等的處罰”則不設時間上限。
身爲中國足協紀律委員會新聞發言人,周明低級到連自家的“憲法”都不清楚,哪裏還有資格代表這個紀律機構發佈新聞?這個機構的公信力何在?
足協以“證據”爲由玩忽職守?
中國足協僅僅是所託非人嗎?顯然不像
眼下,足協口口聲聲要“證據”,這口氣真是太熟悉了。從王俊生、閻世鐸到謝亞龍、南勇,十幾年來中國足協的歷任長官無一不拿“證據”充當假醜惡的擋箭牌。1998年陸俊狀告《羊城體育》名譽侵權、生生做成“中國足壇反黑第一案”,用來打壓媒體和公衆的關鍵詞也是所謂的“證據”。此後多年間,渝沈假球案、甲B五鼠案、浙江綠城和廣州吉利聯手反黑(哨)案等一系列涉嫌假、黑、腐的足壇風波,均被當權者以“缺乏證據”敷衍塞責,直到2009年公安機關強力介入掃賭反黑前,中國足壇乾淨得只有龔建平一個黑哨、更查不出一場假球。
可是,南勇、楊一民、謝亞龍等足協高官用東窗事發、身陷囹圄的事實證明,中國足球的腐敗及其根子,就在於中國足協徇私舞弊、瀆職失職,是真正的行業“首惡”。前車之鑑歷歷在目,新一屆中國足協竟又在“等待證據上門”。本質上,這就是不作爲,就是玩忽職守,而且是在遼寧專案組對央視等國家級媒體公佈了較多案情、線索俯拾即是的前提下。如果中國足協真是像他們自表的那樣真心擁護掃賭反黑,就應該有破釜沉舟的果敢、壯士斷臂的決絕,主動、積極地向有關司法機構發出“詢問意見”,進行“法律諮詢”,同時自行蒐集證據,儘早給關心中國足球的全體國人一個公正公平的交代。這才叫盡忠職守。
可是,沒有一點跡象表明中國足協準備或正在這麼做。一把手韋迪說,得等到案情全部清晰後才能作出相應的判斷和處理。一副“走着瞧,看你能拿我怎麼辦”的口吻。
拒認“重要證據”是掩耳盜鈴?
2010年4月最新版的《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四章第二節已專門對“證據”作出界定。首先,“各種類型的證據都可以作爲處罰依據”,而“裁判員、比賽監督、裁判監督”等“有關各方的陳述、聲明、證言”和“錄音錄像資料”更被確定爲“重要證據”。
“重要證據”已經在手。央視面向全國播放的節目中,原中國足協裁委會負責人張健強對“上海德比”戰背後的貓膩親口交代稱:“當時申花俱樂部託一個熟人給我打電話,他是申花方面的合作方。雙方也是老朋友,老關係了。對方提出來讓我幫忙。我就答應了。當時申花方面通過他給我送來70萬。”當值主裁判陸俊則交代稱:“當時中國足協官員張健強找我,讓我在規則允許的範圍內給申花隊照顧。還跟我說如果申花贏球,將在金錢方面對我有所表示。”按張健強與陸俊供認,成功“幫忙”後,兩人各分到了35萬元的贓款。
關鍵人物、重要證據板上釘釘,中國足協卻抵賴死撐,不稱職的發言人周明居然掩耳盜鈴說:“根據我們國家刑法的規定,我們不能沒有證據就假定它(俱樂部)可能犯了什麼樣的罪行,這是不允許的。”犯罪嫌疑人面對鏡頭、面對司法機關交代的犯罪事實,居然不算證據,這是哪門子的“原則”?難道是《中國足協紀律準則及處罰辦法》第87條第六款的那一句:“紀律委員會對證據有絕對的認定權”?!官字兩把口,說有就是有、說不是就不是?!
那麼,當初處罰廣州、成都、青島三隊之前,司法機關向中國足協移交過“正式的證據材料”嗎?如果沒有,中國足協又憑什麼認定三傢俱樂部有賄賂行爲的呢?難道還是那句“紀律委員會對證據有絕對的認定權”?!或者,只是迫於上級領導、國內民衆和媒體輿論的強大聲勢,惶惶不可終日間的“丟車保帥”?!
如此雙重標準,如此胡說八道,難道中國足協是假反黑、真包庇?
·汪 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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