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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王某與妻子李某於2010年11月辦理了協議離婚。離婚前王某購買了一張5注計10元的福彩雙色球彩票。離婚三日後開獎,王某中了一等獎500萬元。李某得知後要求分割獎金,理由是彩票是離婚前所購,屬夫妻共同財產。王某則認爲獎金是婚後取得,不屬夫妻共同財產,故不同意分割。
山東一諾律師事務所隋東律師認爲:獎金雖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李某是彩票的共同出資人,故仍有權要求分割獎金。具體理由如下:首先應該明確,彩票本身並非財產,而是彩民購買彩票時彩票發行中心與彩民簽訂的一個射幸合同的憑證。在射幸合同這種合同關係中,彩民能否獲得一定的獎金是不確定的,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本案中,彩票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故應當認定彩票是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李某正是基於共同出資而與王某同爲與彩票發行中心簽訂射幸合同的一方當事人。故彩票中獎後,李某與王某共同享有要求彩票中心支付相應獎金的權利,而不應由王某獨自享有,故李某有權要求分得其中的一半獎金。
山東中苑律師事務所王錦律師:李某有權要求分得一半的獎金。但處理此類事件應當注意幾點:第一,應當重新進行分配的只是基於射幸合同所獲得的利益,而不包括射幸合同本身價值變化所引發的利益增減;以股票爲例,離婚前購買的股票在離婚後獲得的分紅可以重新分配(分紅必須指向離婚之前的期間),但是股票本身漲跌所形成的利益變化是不應重新分配的。第二,要求重新分配的訴訟時效爲兩年,從當事人發現次日起算;如超過兩年的,法院將不予受理。
山東天正平律師事務所竇曉麗律師:同意上述兩位律師的意見。李某有權要求分得一半的獎金。本案中主要明確以下幾點:第一,彩票能不能視爲財產。彩票的法律屬性,是一種憑證,具有合同關係的法律憑證,能否中獎,是一個不確定因素,只是一種未來的期待利益,在條件未達成時,其價值處於零狀態,不能代表任何財產去等價交換、流通、變賣、抵押。第二,從彩票的本身屬性來看,彩票是一種無記名的債券。彩票本身並非財產,而是一種合同憑證。彩民能否獲得資金是不確定的,彩民持有彩票這個權利憑證,享有一種期待利益。但本案中的彩票是一種具有合同關係的法律憑證,合同的對家是彩票發行中心,彩民與彩票發行中心因彩票的發行而形成了一種法律上附條件的債權債務關係。而本案的彩票是王某與李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購買的,李某作爲共同出資人而與王某共同成爲彩票合同的一方當事人,雖然雙方離婚,但彩票合同當事人的身份是不變的,所以彩票中獎後,共同出資人有權向合同對家主張支付獎金的權利,王某獨享這筆獎金,既不符合法律規定,也是對李某的一種民事侵權。故李某有權要求分得一半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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