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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北京青年報》報道,國字號球員的個人商業活動所得七成歸公、三成歸己,中國足協推出的全新《中國國家足球隊運動員手冊》中首次通過文字形式明確各級國家隊成員利益分配原則及辦法。
中國足協某權威人士在解釋此次推出國腳商業活動管理初衷時坦言,『中國足球需要國家隊在方方面面都能做到紀律嚴明。』根據規定,國家隊成員的商業資源是中國足協、國家隊成員所在俱樂部及國家隊成員個人共同擁有的無形資產,國家隊員商業資源開發、使用和經營所得應兼顧上述三方的利益。
這份規定中最核心的內容當屬第16條規定的,國家隊成員2名或2名以上參加個人商業活動,至少1人身著國家隊裝備的,其商業活動50%上交中國足協、20%上交所屬俱樂部,其餘30%歸球員所有。這個分配辦法同樣適用於3名或3名以上國家隊員一同參加商業活動,即便無人身著國家隊服裝。另外,國家隊員參與商業性廣告活動,其廣告收入的15%上交中國足協,其餘部分分配由球員與俱樂部商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