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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海南通過北京的服務器登錄賭博網站,每月收入3000—5000元,以網絡賭球爲業的趙某因賭博罪於今天上午被東城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
公訴機關指控,在2009年到2010年7月間,趙某在海南省海口市,通過租用設置在北京東城區歌華大廈等處機房內的服務器登錄境外賭球網站,長期進行網絡賭球活動,並以此爲主要生活來源。
32歲的趙某對公訴機關的指控完全認可。
趙某稱,之前他在網上看到別人賭球,於是在網絡上聯繫到一名叫“燃燒”的網友,以每臺1000元的價格租用了兩臺服務器,然後通過該服務器登錄境外賭博網站。
趙某原本是一名導遊,後來把工作辭了,專門以賭球爲生。
“我賭球贏多輸少!”今天受審的趙某語氣中流露出些許得意。
據瞭解,一開始參與賭球時,趙某輸的次數居多。後來通過網絡搜索,趙某聯繫到一個專門提供賭球軟件分析的網友,趙某用該軟件分析立刻“翻本”。
除去每月1200元的軟件分析費用,趙某月收入在3000—5000元。在海口租房子與女友同居的趙某,將賭球當成了穩定的生活收入來源。
趙某每天賭球就好像上班一樣,遵循着晝伏夜出的規律:晚上十點上網開始參賭下注,直到早上4點結束,然後一覺睡到下午,起牀後優哉遊哉地外出喝茶,再等待晚上開工。
據瞭解,趙某是賭球網絡中最低一級的參與者,並沒有作爲莊家發展下線。
法院審理後認爲,趙某以賭博爲業,以盈利爲目的參與網絡賭球,其行爲已經構成賭博罪,因此判處其有期徒刑6個月。
爲何身在海南租北京服務器?
身在海南的趙某爲何要不遠萬里聯繫北京的服務器賭球呢?趙某說,一是由於北京是大城市,服務器相對穩定;二是可以躲避公安部門對參賭電腦的篩查,風險比較小。
而趙某在北京的服務器被公安部門查封后,他還曾利用在香港的服務器繼續參賭。
被告人爲何獲得“輕判”?
宣判後,法官表示賭博罪不同於開設賭場等罪名,是一項最高刑期爲3年的輕罪。
趙某的行爲雖然沒有給別人造成妨害,但已經破壞了社會管理秩序。
結合趙某較好的認罪態度,以及他的行爲的社會危害性等綜合因素的考慮,法院判處他有期徒刑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