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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裡·哈恩被判50萬歐元違約金
現任天津泰達隊的主帥阿裡·哈恩因違反工作合同被前僱主喀麥隆足協告上FIFA。仲裁委員會判決哈恩向喀麥隆足協支付50萬歐元的賠償金,以及18400歐元的訴訟成本。
阿裡·哈恩是在2006年底就任喀麥隆國家隊主帥的,合同為期兩年。但是在四個月之後,他辭去了主帥職務,哈恩稱,『我已經決定從2007年1月31日開始結束我與喀麥隆足協的合作,我已經向主席先生發了電子郵件。』但喀麥隆足協並未表示接受。
阿裡·哈恩在喀麥隆執教期間,對於喀麥隆足協的多項乾涉主帥執教的決定表示不滿。而由於喀麥隆足協要求他必須居住在該國,這導致了雙方關系的惡化。2006年12月,他突然從喀麥隆國家隊消失,2個月後,他辭去了國家隊主帥的職務。
在判決後,哈恩在10日之內有上訴的權利。官司纏身的荷蘭人,本賽季還未與泰達俱樂部正式續約,不過可以看出,在考慮泰達之前,哈恩首先要解決的是一筆數額不菲的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