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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晉都市報記者李清偉
當一個外籍球員因為勞資糾紛,對一家異國俱樂部進行起訴時,那麼,擁有仲裁管轄權的,究竟是俱樂部所在國家的法律機構,還是該球員與俱樂部所在行業的國際協會?這,也許是『本森打官司』所引發的一個難題。
前CBA美國球員李·本森,在2009-2010賽季代表山西隊出場5次,今年4月他一紙訴狀將山西中宇俱樂部,告上了國際籃聯仲裁委員會,理由是拖欠上賽季全額薪水以及獎金。國際籃聯仲裁委員會是在今年4月正式受理此案的,經過了四個月之後最終做出裁決,要求山西中宇俱樂部支付拖欠的各項費用16萬多美元。
對此判決,山西中宇並不心服。9月25日,山西俱樂部委托有關律師對本案提出了上訴,並就訴訟爭議等有關問題匯報給中國籃協。勞資糾紛以及連鎖官司的出現,一大根因是存在著中英文兩份合同,而本森打官司用的是英文版合同,而山西中宇不服判決,依據的是中文版合同。而在本案中,關鍵的一點是,中英文兩份合同在一些關鍵的條款上,表述不盡相同。
對國際籃聯的判決,山西中宇認為疑點主要有兩方面:
第一、管轄權的歸屬。而在當初雙方聘用合同時,約定以中文版聘用合同表述內容為准,中文版聘用合同約定發生爭議後先由中國籃協調解,調解不成可以向中國法院起訴解決爭議,並沒有由國際籃聯仲裁法庭仲裁爭議的內容之約定。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乾問題的解釋》第七條之規定『當事人約定爭議可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協議無效』。因此,國際籃聯仲裁法庭對本案當無管轄權。山西中宇就此提出管轄異議後,國際籃聯仲裁法庭就管轄權爭議一直未有回復。
第二、本森有私自改動合同的嫌疑。經過審查發現,本森提交到國際籃聯法庭的2009年9月20日英文版合同,是對中國籃協聘用外籍球員標准合同(英文版)經過秘密篡改過的:該合同書中第『1.期限』部分,對方將聘用合同的性質私自改動增加了一個英文單詞『guaranteed』(有保證性的)。另外,在本森所提供的合同條款中,增加了也可由美國法院管轄和國際籃聯法庭仲裁的內容。
因此,山西中宇認為,雙方所產生的爭議,仍然也只能按照雙方簽署的中文版合同內容理解、解釋為准,並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和中國籃協有關規定處理。
(責任編輯:高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