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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亞龍等人是於9月6日被公安機關協助調查的,一周後(9月12日)正式被立案偵查。根據公安部門透露的案情,謝亞龍涉嫌受賄和泄露國家機密兩項罪名。從案件分析和外界的大量報道中不難發現,謝亞龍涉嫌受賄已經是公開的秘密,但泄露國家機密這一罪名則讓人頗為意外。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泄露國家機密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行為。根據行為當事人的主觀意願,泄露國家秘密罪又分為故意泄露國家秘密罪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罪。《刑法》也已經將泄露國家機密罪歸入瀆職罪一章。
由於遼寧省公安部門對外透露的消息並沒有具體說謝亞龍是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機密,因此我們也不能隨意猜測。但謝亞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的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故意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或機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
4.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5.利用職權指使或者強迫他人違反國家保守秘密法的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
6.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
7.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涉嫌過失泄露國家秘密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的;
2.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的;
3.泄露秘密級國家秘密3項以上,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4.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5.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拋開故意或過失不談,從謝亞龍案的具體情況分析,他最有可能涉嫌的具體情形有以下四條:向公眾散布、傳播國家秘密的;泄露國家秘密已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以牟取私利為目的泄露國家秘密的;泄露國家秘密或者遺失秘密文件不如實提供有關情況的。
而對於泄露國家機密罪的量刑,《刑法》第三百九十八條有明確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保守國家秘密法的規定,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顯而易見,泄露國家機密這一罪名可能受到的最高量刑是七年有期徒刑;而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以目前外界傳出的謝亞龍可能受賄的金額來看,他顯然已經達到了情節特別嚴重的級別,暫且不論謝亞龍案最終會被如何判決,但根據法律規定,他的最高量刑可處死刑並沒收全部財產。
對犯兩個以上罪行的犯人,就所犯各罪分別定罪量刑後,按一定原則判決宣告執行的刑罰,法律上稱之為數罪並罰。盡管公安部門尚未對外正式公布謝亞龍的涉案金額和情節,但他已經涉嫌受賄和泄露國家機密兩項罪名,因此最後量刑被數罪並罰也在所難免。
小恩
(責任編輯:樊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