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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體育訊9月12日中午,據央視新聞頻道報道:從公安部治安管理局獲悉,在偵辦涉嫌利用足球比賽賄賂賭博系列案件中,公安、檢察機關多渠道獲取對原中國足協副主席謝亞龍、原中國足協裁判委員會主任李冬生、原國家足球隊領隊蔚少輝等人涉案的線索和舉報。在國家體育總局的配合下,專案組已依法對三人立案偵查。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立案是指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或者自首以及自己發現的犯罪材料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並應追究刑事責任,進而決定作為刑事案件實施偵查和提交審判的訴訟活動。所謂偵查,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時,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強制性措施的活動。
而協助調查不屬於嚴格意義上的法律程序,實際上就是要求公民或其他主體配合調查某件事情。
針對謝亞龍、蔚少輝、李冬生三人,從一周前的被協助調查到現在的立案偵查,謝亞龍等人的處境和性質已經發生了根本改變。從法律方面來說,主要是有四個方面的變化:第一,身份發生變化。他們已經從普通的公民身份轉換到犯罪嫌疑人身份。第二,公安(檢察院)有了初步的犯罪證據。因為立案的基本條件是認為有犯罪事實,並且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第三,立案偵查之後可以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第四,立案是刑事訴訟開始的標志,一經立案,偵查機關就取得了行使偵查權的法律依據。
在公安部官網公布立案偵查信息中我們看到,針對謝亞龍、蔚少輝、李冬生三人的涉案,用的是『公安、檢查機關多渠道獲取……』這樣的字眼,並且強調在國家體育總局的配合下,專案組已依法對三人立案偵查。
正是由於謝亞龍等人的特殊身份,因此檢查機關也加入到案件的偵查工作當中。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檢察院主要對下列三類案件開展偵查工作:一、貪污賄賂案件;二、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權利和民主權利的犯罪。除有法律另有規定的,刑事案件均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從法律規定中我們不難看出,檢查機關介入案件的立案偵查也就意味著謝亞龍等人涉及的案件性質肯定是以上三種之一。就具體而言,第三種情況幾乎可以直接排除。至於謝亞龍、蔚少輝、李冬生三人究竟是貪污賄賂還是瀆職犯罪,也只有等公安檢查部門正式對外公布案情後纔能見分曉。
(老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