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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桑蘭要打官司的消息這幾天傳得沸沸揚揚,有關被告的人選也存在著多種版本的說法。但無論桑蘭最終選擇哪一個對象作為被告提起訴訟,她在訴訟過程中都將面臨不少難關。
第一道難關叫做『時效』。在法律上存在著一個訴訟時效的概念,也就是說,即便你的權利受到了侵害,但如果沒有在規定的時效內主張權利,那麼他將喪失對於這一權利的勝訴權。比如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六條的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一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考慮到目前距離桑蘭受傷已經過去了12年之久,無論參照中國法律還是美國法律都有可能過了訴訟時效。在這種情況下提出訴訟,除非對方自願承擔責任,否則法院不會支持原告的訴請。
第二道難關叫做『舉證』。桑蘭如果要提出索賠,必須對於當時所發生的事實進行舉證。比如羅馬尼亞教練臨時抽走了墊子,又比如現場存在著組織混亂的情況。這些情況如果沒有來自於證據的支持,那麼桑蘭的單方面陳述未必能夠得到法院的采信。而在舉證的問題上,由於時間已經相隔12年,所以當時的場景很難得到准確還原。即便是申請證人出庭作證,那麼由於經歷了漫長的歲月,其回憶的准確性也有可能受到質疑。
第三道難關叫做『法理』。桑蘭的索賠要求如果要想獲得支持,在法理上必須同時滿足三個要件:一、存在著損害的事實;二、對方存在著過錯;三、前兩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目前看來,第一點基本上是毋庸置疑的,第二點是需要通過舉證來進行證明的,至於接下來的第三點,則有可能成為法庭辯論階段的焦點。比如,即便證明了友好運動會的現場組織工作存在著疏漏,但是要想證明這種疏漏與桑蘭的受傷之間存在著必然的因果關系,則是一件並不輕松的工作。
考慮到面前同時存在著這麼多的難關,所以桑蘭即便下定決心提起訴訟,未來勝訴的概率恐怕也不會太高,案件本身的象征意義可能會大過其實際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