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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受關注的凱裡市15歲少年肖傑狀告貴州省福彩中心、黔東南州福彩中心及投注站負責人餘運萍彩票糾紛一案,於7月16日在凱裡市法院公開開庭審理。由於此案在貴州尚屬首例,在國內也不多見,10餘家媒體記者趕來旁聽了庭審過程,並現場進行了采訪。
15歲少年稱:5萬大獎 僅兌500元少年肖傑起訴稱,今年3月18日中午12時30分許,他在位於凱裡市營盤西路步行街、編號為第52050029號的投注站購買了兩張『勇士闖關5-猛士』型福利彩票。在發現其中一張中獎號碼為『54342』的彩票中了獎金為5萬元的一等獎後,到該投注站兌獎。起初,投注站負責人餘運萍在看了他的彩票後說:『沒有中獎。』後來又說:『哦!中了500元。』餘在快速將中獎彩票收起來後,丟給他500元,起身離開櫃臺。當天,肖傑叫來母親一同來到投注站,與餘運萍交涉未果,遂向黔東南州福彩中心投訴。福彩中心一張姓女工作人員與他們一同來到該投注站,但餘運萍聲稱可能當廢票撕了,也沒有掃描。
4月1日,州福彩中心書面答復稱:自2009年5月至2010年3月,共由省福彩中心下撥即開票游戲『勇士闖關』150萬元,分兩個獎組,生產批次為09051、09023。兩個獎組的一等獎5萬元此前均已產生,故52050029號投注站不可能再產生一個『勇士闖關』的一等獎。經查,52050029號投注站在3月18日未按規定兌獎操作流程進行兌獎的情況確實存在……
隨後,肖傑和父親又向貴州省福彩中心書面申請,請求對此事作調查。4月15日,該中心一李姓工作人員口頭答復稱,他們兩次到凱裡進行了調查,但號碼為『54342』的那張彩票已經找不到了,省福彩中心無法查,無法認定事實。
肖傑認為,他在餘運萍處購買彩票中獎,雙方形成了合同關系。餘只兌付給他500元獎金,尚有49500元獎金未兌付,已構成違約。遂一紙訴狀將餘運萍、省福彩中心和州福彩中心告上法庭。訴請餘運萍返還其中獎號碼為『54342』的『勇士闖關5-猛士』福利彩票1張,餘運萍、省福彩中心和州福彩中心按照彩票的規則和兌獎操作規程,為其兌換號碼為『54342』福利彩票的獎金,如果不能返還彩票,應賠償其經濟損失49500元(扣除餘運萍已支付的500元)及交通費、資料費等1283元。
庭審焦點:原告購彩是否合法本案的原告肖傑系未成年人,因此,餘運萍賣給他的彩票合同是否具備法律效力,這成為了原被告雙方展開激烈爭辯的一大焦點。 三位被告均認為,青少年購買彩票會影響到其身心健康,故國務院頒布實施的《彩票管理條例》規定『不得向未成年人銷售彩票』和『不得向未成年人兌獎』,而本案的原告肖傑購買彩票時年齡未滿15歲,顯然本案所涉及的彩票合同已經違反了國務院的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是無效的。此外,被告方還提出,即使彩票合同有效,因投注站負責人餘運萍已兌付原告500元,雙方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
被告方關於彩票合同無效的觀點於法有據,振振有詞,讓旁聽席上的聽眾不禁為原告方捏了一把汗,但是原告方代理人也不甘示弱,他的辯詞在聽眾看來起到了『柳暗花明』的功效。 該代理人說,《彩票管理條例》雖然禁止向未成年人出售彩票,但不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購買彩票的民事行為無效的規定,該規定不能作為判定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所訂立彩票合同法律效力的依據,認定合同是否有效應根據《民法通則》和《合同法》等法律的相關規定。因此,原告雖然只有15歲,系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但其與被告訂立的彩票合同不違背法律,該合同合法有效,法律應予保護。 在兌獎時,肖傑是否把54342號彩票交給了餘運萍呢?這個問題也備受關注,當事各方為此在庭上爭論不休。
原告肖傑稱,他記得非常清楚,他中獎彩票的號碼是54342,當時反復核對了多次,不會記錯。發現中獎時他趕緊把外公杜加明叫過來察看。『當時我還教我的外公怎樣數這張彩票。』肖傑說。 根據原告方在事前的申請,庭審當天法庭將杜加明傳喚到庭上作證。杜加明說,他的外孫發現中了大獎後,便教其數中獎彩票,數了很多次,確認是中獎的。『我記得那號碼就是54342號,當時我們還把號碼記錄在本子上了!』杜加明說。
但是三被告對在杜加明身上產生的證據提出了質疑,他們均認為杜加明是肖傑的外公,是利害關系人,他的證據是不可采信的。
『現在看來,原告方沒有直接證據證明他們把54342號中獎彩票遞給了餘運萍兌獎。』餘運萍的代理人說。
就在被告方就肖傑是否將54342號中獎彩票遞交給餘運萍兌獎的問題向原告方『發難』時,原告方立馬發起了『反攻』。原告代理人稱,本案第三被告餘運萍一直主張原告肖傑的中獎彩票號碼為54547,但在肖傑矢口否認的情況下,她也未能提供有效證據予以證明。據此,該代理人認為,第三被告餘運萍『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 最終,原告方代理人建議法院根據證據蓋然性原則判令肖傑中獎的彩票就是54342號,獎金5萬元。
法庭調查:500元中獎彩票 已不知所終在庭審中,被告餘運萍主張原告肖傑的中獎彩票號碼是54547,獎金是500元,而不是54342。為此,原告方要求其將該彩票拿出來,但是,餘運萍無法向法庭提供,圍繞這一問題,法庭展開了調查。
法庭查明,按照規定,中獎彩票兌獎前要進行掃描,以便讓相關數據進入省福彩中心數據系統,但是,省福彩中心在接受凱裡市法院調查時明確表示,沒有關於『54547』號彩票的掃描記錄。以下是法庭調查情況:
法庭:你兌獎後對彩票進行掃描了沒有?
餘:當時線路出了問題,無法掃描,直到第二天10點鍾後纔恢復正常,我記得所有彩票都掃描進庫了。
法庭:你說已經掃描進庫,但為什麼省福彩中心沒有掃描記錄?
餘:我想特別保管好這張彩票,但現在不知到哪裡去了……
此外,通過法庭調查取得的證據顯示,54342確實是個大獎號碼,由省福彩中心下撥到黔東南州的09023獎組的另一個大獎至今還沒人領獎,為何如此,有三種可能:一是還沒有來得及兌獎;二是這張彩票還沒有賣出;三是彩民放棄兌獎。
經過一天的審理,法庭試圖通過調解解決雙方的糾紛,但因分歧較大未能成功。最後,法庭宣布此案擇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