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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晨報記者陳志強
中超球員自由轉會?盡管外界呼聲一片,但要想完全的自由,現在看來還要等一等。
一度打算徹底與國際接軌、完全自由轉會的中國足協,在上周與俱樂部代表的溝通中不出意外地又遭到了集體抵制,足協近日不得不推出又一個『頗有中國特色』的自由轉會新政:除了留洋實施自由轉會之外,國內轉會限制更加嚴格——只要俱樂部願意每年提高待遇,就享有強制續約權。不過這個過渡方案的期限是一年。2010賽季職業聯賽結束後,中國足球將全面實施自由轉會。
俱樂部抗議足協作出讓步
被俱樂部視為留人『王牌』的『30個月轉會保障權』的存廢之爭已經整整討論了一年,一直沒有結果。而在上周足協召集俱樂部負責人開會討論轉會新政時,『自由轉會方案』遭到了幾乎所有俱樂部的集體抵制,為此各俱樂部還聯合向中國足協提交了一份『放緩執行自由轉會』的建議。
在兩天的討論過程中,各俱樂部雖然對國內轉會制度與國際全面接軌表示贊同,但大家對於足協因為周海濱事件調整轉會規定的做法提出了質疑:『過去的轉會規定對俱樂部利益的保護是從1994年聯賽就堅持的,這麼多年我們的轉會制度比較穩定了,為什麼因為周海濱這樣一個個例就要進行顛覆性修改呢?國際足聯並沒有明確要求下屬協會必須在轉會規定上與國際接軌啊。』在投資人看來『此舉完全打擊了投資人的積極性』、『中國足協根本不考慮投資人的利益』。
這也讓足協不得不對最初的方案進行了調整,暫緩實施『自由轉會』。即將下發的《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暫行規定(草案)》中,『國內轉會將嚴格按合同辦事;球員在合同期滿前3個月可以提出轉會並與其他俱樂部接洽轉會;球員單季上場率不足10%可獲自由身』等規定不過是對以前轉會條例的微調而已。
有意思的是,足協又召集李雷雷、楊璞、楊旭等球員代表就此過渡方案進行討論,但球員們的意見似乎遠沒有俱樂部那樣強勢,盡管隊員們對『強制續約』意見最大,但這幾乎已經沒有了再次修改的餘地,『被俱樂部強制續約的球員,就像是一只被困在籠子裡的老虎,時間久了,也就沒有虎性了。』
過渡方案:『強制續約權』
以前各俱樂部為了節省成本,大多和球員簽訂的合同為一年期。而即將出臺的新的轉會規定,延長了對俱樂部持有球員的保護年限——合同最短為一個賽季,最長合同可以到5年,前提是『2010年第一次注冊期結束前,球員所屬單位有權重新與所屬球員簽訂不低於原合同待遇的新合同』。『俱樂部違反工作合同約定,連續拖欠球員工資或獎金超過3個月,球員有權不與原屬俱樂部重新簽訂合同』,這是最讓球員們感到興奮的改變,實際上也是顛覆了『30個月轉會保障期』,尤其是對一些特殊球員給予了保障,他們已不在原俱樂部踢球也沒領過工資,但因為俱樂部為其設定較高的身價,導致其在轉會市場無法流通。
但善於平衡的足協也並未完全站在球員一邊,相反,足協在即將出臺的新轉會條例中更注重保護投資人的利益。在新條例中,足協強調『賽季合同到期後,俱樂部只要提供待遇不低於本賽季的工作合同,球員們就得續簽』。而這對於一些頗有潛質的年輕隊員來說有些不公平,有知情人士這樣分析:『有個小孩,上一年拿10萬,這一年哪怕他進了國家隊,只要俱樂部給他開10萬零1元,他也只能留在原俱樂部。』
利好:國際轉會全自由
當然作為前一個案例中的球員也並非無路可走,至少足協已經完全放開了留洋之路。足協在《中國足球協會球員身份及轉會暫行規定(草案)》中明確規定:球員有意進行涉外轉會,且原工作合同到期並符合FIFA轉會規定要求的,球員就可以不與原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並自由轉會。
但為了避免如戴琳轉會申花那樣『曲線轉會』、『出口轉內銷』的案例再發生,新政在第53條中明確規定:國內球員與FIFA其他會員協會所屬俱樂部的工作合同必須超過9個月,並參加其俱樂部官方比賽……否則一切仍按內援身份論處,不給予『自由轉會球員』身份,而其到FIFA其他會員協會所屬俱樂部只能算租借,引進該球員的國內俱樂部還將給其原俱樂部轉會費。比如戴琳的情況,足協會認定戴琳去波黑屬『租借』。
足協的轉會新政很難讓俱樂部和球員兩方面都滿意,不少出現在足協討論會現場的球員代表更是直呼看不懂、只能認命。而作為足協副主席的薛立的表態值得玩味:『永遠不會有完全的自由轉會。我們的規則會符合國際足聯精神,但每個國家情況不同,中國有自己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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