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1月18日消息:最近的中國足球『掃賭行動』引起廣泛關注,法律界專家建言,這次『掃賭』應該適用重典,而不是局限在『賭博罪』上。
雲南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宋笛認為,按照我國刑法,賭球只能參照『賭博罪』判處三到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這對於動輒數十萬甚至上百萬、上千萬之巨的賭球來說,可能作用有限,對假丑惡橫行的足球圈難以起到『亂世用重典』的震懾作用。
『我建議,除參照賭博罪量刑外,還可參照刑法中的行賄、受賄罪進行嚴打。假球、賭球涉及到足協官員、俱樂管理人員、球員、裁判之間的買賣球賽、關系球、默契球,必然會有不正常的資金往來,與行賄受賄類似。按照刑法有關規定,行賄、受賄情節特別嚴重的,可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打擊力度就比較大了。』
宋笛進而解釋,行賄罪、受賄罪的要件都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不正當利益』。目前各支足球俱樂部仍有不少是國有企業,參與賭球就是在謀取不正當利益,已經滿足行賄、受賄罪的要件,可以按此量刑;如果是私有俱樂部,則可參照職務侵佔罪量刑。
昆明震序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張宏雷也認為,以『賭博罪』還較難打擊賭球,或可參照刑法中的『詐騙罪』量刑。詐騙罪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作為公眾關注度較高的比賽項目,球隊、球員因賭球『作假』就是對公眾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並騙取數額較大的財物,將體育比賽淪為他們的獲利工具,援用詐騙罪量刑並無不妥。
雲南師范大學商學院法學院副院長楊得志認為,參照行賄受賄罪甚至詐騙罪可能會給法院判決帶來不便,如果賭球情節較嚴重的,不妨在現有基礎上對賭博罪加一個司法解釋,用於嚴打;如果有行賄、受賄情節的,也可以數罪並罰,這樣可能更容易操作。『這也提醒我們,足球界的涉賭行為還需要做進一步的司法界定,否則會影響掃賭成效,也會給將來的掃賭和執法帶來困擾。』
他認為,本次掃賭只是一項專項行動,抓的人再多也只是治標,還難以治本。當務之急是完善法制建設,這是足球長遠發展的迫切需要。『我國1995年頒布了體育法,如今已遠遠跟不上各項運動的發展步伐,相關配套法規也沒有跟上來。以足球為例,作為市場化程度最高的運動項目,需要更加詳盡、全面的行業規范予以管理,否則就像當年的「證據說」一樣,一旦沒有司法介入,最終總是不了了之,根本達不到打擊目的。』
楊得志建議,足球掃賭必須形成常態化,而不是『頭疼醫頭』,就像當年馬來西亞足壇掃賭,一次性打擊了近200人之後很快死灰復燃、假賭橫行,還是達不到打擊目的。掃賭常態化的基本前提應當讓收效甚微的足協內部監管退出歷史舞臺,借助今年的掃賭契機建立司法介入足球監管的長效機制。做到這一點其實並不難,也是公安、檢察部門職責所在,關鍵在於有沒有決心。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