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遼足球員的拒簽風波引起了外界的廣泛關注,這不僅是遼足的問題,也是中國足球界普遍存在的現象。如果遼足這些拒簽的隊員與俱樂部到最後沒有達成共識,球員的利益如何保護?『行業規定和新勞動法衝突,肯定以後者為准,這是毋庸置疑的! 』昨日下午,遼寧明辰律師事務所闖靜律師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
按照中國足協的規定,一名球員跟俱樂部的合同到期之後,球員仍然不能自由轉會,必須要在合同到期30個月之後球員方可自由轉會。然而,中國足協的這條規定與國際足聯相悖,因此纔有了周海濱和馮瀟霆遠赴荷蘭和韓國。這一點,闖靜律師認為:『正常來說,足球俱樂部就是企業行為,在新勞動法的規定之下,公司與員工(球員)的合同到期,僱傭雙方互不約束。 』
遼足這些尚未簽約的隊員,他們的合同在去年年末就已經到期,從這個角度上講,『合同結束之後的第二天,雙方就沒有勞動關系了,如果還想繼續這種關系,雙方要重新商談新的合同,在達成一致的情況下重新簽署。但未形成統一的意見,用人單位已無權使用員工,員工也可以另尋他處,包括原來單位的競爭對手那裡。 』闖靜律師說。
不過,鑒於足球這個行業有其特殊性,也就是說,盡管遼足沒有簽約的隊員合同已經到期,『這些年輕隊員在與俱樂部簽訂合同之前,還需要看看雙方是否簽了一份培訓協議,如果存在的話,隊員就不能和其他俱樂部簽工作合同了。 』事實上,這樣的培訓協議不僅在遼足沒有,在其他中超和中甲俱樂部裡也很難找到。
另外,遼足俱樂部和部分隊員一次性地簽了5年合同,對於這份合同是否合理,闖靜律師認為:『這要看俱樂部提供給球員每個月的收入是否低於該球員所在城市社會最低生活保障的標准,按照新勞動法,如果低於這個標准,合同就是不合法的,俱樂部必須與球員重新簽合同。 』
在新勞動法普及的今天,『中國足協是個例外,因為以足協現有的制度,都沒有完全按照新勞動法執行,從這個意義上講,球員現在是非常被動的。但如果行業規定與新勞動法發生了衝突,必須以後者為准,誰都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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