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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北京7月23日電題:『借奧運東風,促進中國體育仲裁制度建設』
——專訪北京奧運會臨時仲裁庭仲裁員陶景洲律師
新華社記者賈文軍程志良
『我有信心做好奧運仲裁工作,我已經准備好了。』
擺在眾達律師事務所陶景洲律師辦公桌上的,是幾大本厚厚的書。這些書都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匯編的奧林匹克仲裁規則和自1986年以來的案例匯總。自從被國際體育仲裁法庭任命為北京奧運會臨時仲裁庭仲裁員以來,陶景洲在繁忙的工作之餘,抓緊一切時間來研究這幾本大部頭。
據介紹,國際奧委會在1983年就建立了國際體育仲裁院,負責處理單項協會、國家奧委會、國際奧委會和運動員之間與體育賽事有關的衝突。具體內容包括反興奮劑、參賽資格,裁判結果以及參賽資格等問題。從1996年開始,歷屆奧運會,國際奧委會都會組織臨時仲裁機構,解決這方面的爭議。
陶景洲是國際法律界公認的仲裁專家,有25年的法律執業生涯。從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提供有關中國方面的法律諮詢服務,具有中國、法國的律師執業資格。他用中文、英語和法語撰寫了大量有關並購和中國仲裁的文章。語言優勢也是他能夠成為僅有的兩位華人仲裁員之一的重要原因。
從過往的經驗來年,每屆奧運會都會有十多個仲裁案子。由3個人組成的臨時仲裁庭必須在7個小時內,最慢24小時內就要做出裁決。此前也有華人擔任過奧運會臨時仲裁委員,可是都沒有參加過仲裁。陶景洲很自信地認為,這屆奧運會他會有機會參加仲裁。
陶景洲說,現在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建立了自己的體育仲裁機構。中國應當借舉辦奧運會的契機,建立起符合中國國情的體育仲裁制度。
當前,我國還沒有專門的體育仲裁立法,基本上是由各單項體育協會內部解決體育爭議。有涉及外籍運動員或者教練的爭議則被提交到國際體育仲裁院。
我國體育法第33條規定:『在競技體育活動中發生糾紛,由體育仲裁機構負責調解、仲裁。體育仲裁機構的設立辦法和仲裁范圍由國務院另行規定。』但由於種種原因,我國一直未能設立專門、獨立的體育仲裁機構。
陶景洲認為,中國首先需要一個專門的體育仲裁立法,成立一個獨立公正的仲裁機構,這樣可以有效杜絕一些在體育界中的『假球』、『黑哨』等現象。(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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