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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FIFA相關條款分析,國際足聯似乎是理虧者,老實說,俱樂部不僅絕對有權不放超齡者,甚至連適齡球員都可以拒絕放人,因為所謂的『適齡』也只是約定俗成,並沒有明文規定。
在國際足聯的《球員轉會和注冊狀態規章》的附則第2條第2款又對第1款作了明確的限制:『只有對那些列入國際足聯統一比賽日歷的比賽,或者是FIFA執委會特別決議規定俱樂部有義務放人的比賽,纔具有強制效力。』
而不幸的是,每隔4年舉行一次的奧運會足球比賽,恰恰不在國際足聯的『統一比賽日歷』裡,也就是說,各俱樂部有權拒絕放人。
因此,國際足聯主席布拉特只能動之以情了。今年2月,他就向俱樂部呼吁:『我們知道我們的規章。奧運會上超齡球員的放人,不是強制的。這將是俱樂部和各國足協間的事。但對任何球員來說,奧運會足球比賽都代表著職業生涯的光輝時刻,我希望大家能找到一個靈活變通的解決方案。』這也意味著,超齡球員的去留還是取決於各俱樂部的『覺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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