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如果小羅、梅西、迭戈和巴貝爾不能來北京奧運會獻技,究竟怪誰?是不肯放人的巴塞羅那、不來梅和利物浦,還是怪國際足聯修法不嚴謹,鬧到了奧運會前1個月還要專門『釋憲』的地步?從FIFA相關條款分析,此事國際足聯確實是陷入了自己編織的條法泥沼。
拒放超齡理直氣壯
有關俱樂部和國家隊比賽時的放人問題,國際足聯的主要規定在於《球員轉會和注冊狀態規章》的附則一裡面,該附則的第1條第1款規定:『如果球員被某個會員協會征召,而該球員有資格代表該協會踢國際比賽,俱樂部就必須放在自己球會注冊的球員去報到。任何球員和俱樂部間的私下協議都是被嚴格禁止的。』這是奧運會各國足協可以召人的前提。
但該附則第2條第2款又有明確的限制條件,『第1款所規定的放人,只有對那些列入國際足聯統一比賽日歷的比賽,或者是FIFA執委會特別決議規定俱樂部有義務放人的比賽,纔具有強制效力。』
不幸的是,每隔4年舉行一次的奧運會足球比賽,恰恰不在國際足聯的『統一比賽日歷』裡。也就是說,各俱樂部有權拒絕放人。國際足聯官網上的《奧運會足球比賽章程》中,同樣沒有相關的特殊規定。
國際足聯7月9日被迫發布的相關聲明中,也可看出其處境尷尬。聲明沒能援引任何法規條款,只是含糊其辭地說:『自1992年來,放行23歲以下的球員,總是被所有俱樂部所接受的。2008年北京奧運會,同樣原則也應繼續適用。』
從聲明能看出兩點:23歲以上超齡球員,俱樂部是否放人,國際足聯沒有法規依據;即便是23歲以下適齡球員,俱樂部應否放人,國際足聯也沒有相關條款,只是根據多年來約定俗成的習慣來維持。
這相當於引爆了兩顆不同的炸彈。巴西隊在小羅問題上,遭遇的是第一顆炸彈。巴塞羅那俱樂部的聲明就說:『下周一(14日),2008-09賽季的第一個工作日,小羅必須歸隊報到。奧運會不在國際足聯比賽日歷中,在這個問題上也沒有任何特殊規定,所以俱樂部不是必須放人參加奧運會比賽。』
盡管在是否放小羅的問題背後,有很多枝蔓糾纏。比如,巴薩和小羅關系鬧僵後的恩怨情仇,對小羅踢奧運影響其轉會的擔心,現任主席拉波爾塔在彈劾投票後岌岌可危的地位,都會迫使俱樂部的主事者在這一問題上采取強硬措施,以示自己纔最捍衛球會利益。但歸根結底,正是國際足聯規則留有漏洞,纔給了巴薩可乘之機。
實際上,國際足聯也早知道規則存在問題。FIFA官網上能找到一條國際足聯主席布拉特發表於今年2月8日的聲明,聲明中他向出席國際足聯俱樂部行動小組會議的俱樂部代表呼吁:『我們知道我們的規章。奧運會上超齡球員的放人,不是強制的。這將是俱樂部和各國足協間的事。但對任何球員來說,奧運會足球比賽都代表著職業生涯的高光時刻,我希望大家能找到一個靈活變通的解決方案。』
很顯然,如果國際足聯有現行規則可以援引,布拉特決不至於如此低聲下氣、幾近哀求。這也正是為什麼AC米蘭膽敢一口回絕巴西國奧對卡卡的要求,而拜仁也能威脅說,他們絕不會放德米凱利斯和盧西奧去北京參加奧運會的原因。拜仁總經理赫內斯振振有詞:『這些球員該參加的是世界杯,而不是奧運會。奧運會是給那些23歲以下球員參加的。』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