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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時間6月25日,2008中超聯賽第10輪,深圳VS長春。開賽第5分鍾,深圳門將肖建佳在與長春球員王棟的爭搶中受傷,隨後被替換下場。賽後得知,肖建佳傷勢嚴重,甚至已經破相。三天之後的6月28日,也就在第11輪聯賽長春比賽的前一天晚上,中國足協發布了對於王棟的處罰決定:停賽6場、罰款12000元。
對於肖建佳的受傷,我們感到十分痛心。拋開情感因素,對於中國足協追加處罰的決定,我認為足協的做法是沒道理的,甚至是自擺烏龍。之所以這樣講,主要基於兩方面的原因:一是,足協處罰通知以及處罰辦法的依據條例;二是,對比國際足聯的對於犯規(魯莽、草率、嚴重犯規、暴力行為)的相關定義,及王棟行為動作的本身。
首先,在足協6月28日晚發布的處罰通知中,是這樣描述的:當比賽進行到5分鍾時,長春亞泰隊6號運動員王棟在進攻時,草率魯莽去爭搶球,沒有顧及到對方守門員的安全,給深圳上清飲隊守門員肖健佳造成了傷害。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48條、第54條之規定,做出處罰決定。
請注意,足協的處罰通知中是認定王棟為『草率魯莽』。何為『草率魯莽』?國際足聯相關規則有著明確的規定。草率,表示隊員在爭搶球時表現出缺乏注意力或者缺少考慮對方,或其行為表現為隨意性。如判罰為草率地行為不必給予紀律處罰(即給予紅黃牌)。魯莽,表示隊員完全不顧及對方危險或因他的行為所帶來的危險性結果。如隊員以這種態度對待比賽應該被警告(黃牌)。也就是說,這兩種犯規充其量就是給予警告(黃牌)。
那麼,我們再來看一下《中國足球協會紀律准則及處罰辦法(試行)》第48條、第54條的規定。這是中國足協做出處罰的依據,原文如下:
第四十八條罰款
違規違紀處罰決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罰款由被處罰對象在處罰決定生效後30日內匯入中國足球協會的銀行帳號。
第五十四條暴力並造成身體傷害
在比賽中,運動員、官員故意實施暴力行為並損害他人健康,視不同情形,將被停賽至少6場,並處以至少12,000元的罰款。
處罰辦法的第54條明文針對『暴力並造成身體傷害』,『故意實施暴力行為』。何為暴力行為?是指在無球狀態下,實施的暴力犯規。『草率魯莽』與『暴力行為』,通過國際足聯對其定義的對比,就已經非常明確了,兩者的概念和性質完全不同。
然而,足協處罰通知中將王棟的動作定性為『草率魯莽』,但處罰辦法的依據卻是針對『暴力行為』的。這本就是兩個概念,那麼又怎麼能作為處罰王棟的依據呢?純屬自相矛盾、自擺烏龍。
接下來,我們回到王棟與肖建佳爭搶皮球的那個鏡頭當中。通過慢鏡頭的回放,分析動作的本身,認為王棟的動作不是故意的。當時雙方爭搶皮球,其實王棟的狀況要比深圳門將更接近於皮球。肖建佳突然出擊,王棟本能地跳起,看不出有故意蹬踏的意思,而且之後是王棟又拿到球,整個是一個連貫的動作。
但很遺憾,王棟的鞋釘刮到了肖建佳的臉造成了傷害。這是我們不願意的看到的,但分析其動作本身,王棟根本不是故意去踹對方門將的。所以可以判定,王棟的動作連嚴重犯規都算不上,更何談暴力行為呢?前面我們已經提到,『暴力行為』是指在『無球狀態下』實施的暴力犯規。王棟與肖建佳當時是在爭球,那麼與『暴力行為』有何相乾呢?如此一來,用處罰『暴力行為』的依據條例來追加處罰王棟,就顯得有些荒誕可笑了。
對於足球場上的嚴重犯規和暴力行為,我們必須嚴懲。但執法必須依據規則,處罰要依據條款。讓無論是裁判員還是運動員,對於判罰都有明確的認知,哪些該罰哪些不該罰,絕不能造成概念上的模糊、混亂。倘若足協自身對於這些規則和條款都不清楚,那怎麼能要求裁判員嚴格執法呢?
近一個月的歐洲杯已經落下帷幕,通過觀看歐洲杯的執法,我想我們應該從中學習到一些東西,從而避免以後還在國際賽場上吃虧(不該吃黃牌的吃黃牌,不該有的犯規被判罰點球)。而且,我們的聯賽中更要禁止嚴重犯規以及暴力行為,這纔是通過歐洲杯所樂意看到的。對於裁判員執法,我們更是應該按照國際足聯的規則和條款去嚴格執行,絕不能想當然地根據受傷程度,去做某些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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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自己的孩子 確實2鍾待遇 足協不公啊
按照你的說法,不是惡意的踢死人了,也不處罰嗎?
強烈譴責中國足"邪" 處罰尺度不一 王棟的惡意犯規都造成傷害了 才停6場 王宵和路意思都沒給對方造成上海 路意思還受傷了 卻都停8場 實在難以人信服 足協解散吧 你們害了中國足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