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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1 定義
競賽組織部門可自行決定是否運用電視暫停,如運用,並決定何種持續時間(60、75、90或100秒鍾)。
E.2 規定
E.2.1 在每一節中,在正規的暫停之外加一次電視暫停是可允許的;在決勝期中,電視暫停是不可允許的。
E.2.2 每一節的第一次暫停(球隊或電視)應是60、75、90或100秒鍾的持續時間。
E.2.3 在一節中,所有其它暫停的持續時間應是60秒鍾。
E.2.4 在第一半時中,雙方球隊各有權請求2次暫停。在第二半時中,各有權請求3次暫停。
這些暫停可在比賽中的任何時間請求,並且他們的持續時間可能是:
·60、75、90或100秒鍾,如果被認為是一次電視暫停,即一節中的第一次暫停,或
·60秒鍾,如果不被認為是一次電視暫停,即在准予了電視暫停之後由任一隊請求的暫停。
E.3 程序
E.3.1 電視暫停理想地應發生在該節中剩餘時間為5分鍾時。然而,這種情況沒有保證。
E.3.2 如果在該節剩餘的最後5分鍾之前,任一球隊都未請求一次暫停,然後,當球成死球且比賽計時鍾停止的第一次機會中應准予一次電視暫停。這次暫停將不對任一球隊進行登記。
E.3.3 如果在該節剩餘的最後5分鍾之前任一球隊被准予一次暫停,些暫停應作為電視暫停來使用。
這次暫停應計作一次電視暫停和計作一次由該隊請求的暫停。
E.3.4 依照這個程序,在每一節中最少將有1次暫停,在第一半時中最多將有6次暫停在第二半時中最多將有8次暫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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