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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籃聯正式比賽中,如果某隊認為裁判員(主裁判員或副裁判員)的某個宣判或在比賽中發生的任何事件已對該隊不利,則必須按下列的方式進行:
C.1 該隊隊長應立即在比賽結束時通知主裁判員:他的球隊對比賽的結果提出抗議,並在記錄表上標示『球隊抗議隊長簽名』的空格簽字。
為了使這個申訴有效,國家聯合會或俱樂部的正式代表需要在比賽結束後的20分鍾內給出這個抗議的書面確認。
不必要的說明。這樣寫就足夠了:『X國家聯合會(或俱樂部)對X隊和Y隊之間的比賽結果提出抗議』。然後,付給國際籃聯的代表或技術委員會主席一筆總額相當於250美元的保證金。
質疑的球隊的國家聯合會或俱樂部必須在比賽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國際籃聯的代表或向技術委員會的主席提交該會的抗議文本。
如果該抗議被接受,保證金將退還。
C.2 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國際籃聯的代表或技術委員會的主席報告引起抗議的事件。
C.2 技術代表或主裁判員應在比賽結束後的1小時內向國際籃聯的代表或技術委員會的主席報告引起抗議的事件。
C.3 如果提出質疑的球隊的國家聯合會或俱樂部或對方球隊的國家聯合會或俱樂部不同意技術委員會的決定,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上訴。
為使上訴有效,上訴必須在技術委員會的決定發出後的20分鍾內以書面材料提出並隨同交付相當於500美元的保證金。
仲裁委員會應對上訴作最後的審理,它的裁決是最終的決定。
C.4 錄像、影片、照片或任何光學的、電子的、數字的或其它的設備,都只能用來:
·決定每一節或任一決勝期結束時最後一次投籃離手是否在比賽時間內。
·在比賽結束後,為確定違紀事件的責任或達到教育(訓練)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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