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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球員生父或生母出生在其新會員協會的所屬國;
c.球員的生祖父或生祖母出生在其新會員協會的所屬國;
d.球員已經連續居住在其新會員協會所屬國2年以上。
第16條第2款:盡管上面一條已經做出詳細的說明,但球員在更換國籍時,相關的協會之間還是應該簽定詳細的協議以確認球員新的身份。但第一款的d部分有可能被刪除或修訂後規定一個更長時間的限制,協會之間的相關協議必須申報國際足聯並經過執委會同意。
新條文:
第17條:獲得一個新國籍
第17條:任何一個與第15條第1款相關的並且想申請新國籍的球員,根據第15條第2款規定沒有為原有協會的球隊踢過國際比賽,將有可能獲得為新協會球隊效力的資格,但需要滿足下面至少一個條件:
a.球員必須出生在新會員協會的所屬國;
b.球員生父或生母出生在其新會員協會的所屬國;
c.球員的生祖父或生祖母出生在其新會員協會的所屬國;
d.球員已經連續居住在其新會員協會所屬國2年以上。
原有條文:
第15條第3款:如果一名球員擁有不止一國國籍,或者申請到了新的國籍,或者被多國足協召入國家隊,他可以申請改變國籍、代表新的國家隊參加比賽,但這必須在他21歲生日之前。要代表新的國家隊參賽,他還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a、他沒有為他現在的協會在國際A級賽中(不管全部還是部分)參加過一場比賽,如果他代表他現在的協會第一次全部或部分出現在一次正式國際比賽中的同時,他已經擁有了他所希望代表比賽的協會球隊的國籍。
b、他不會再被允許代表他的新協會參加任何他已經代表原有協會參加過的任何比賽。一名球員只能使用這樣的權力一次。
新條文:
第18條:更換協會
第18條第1款:如果一名球員擁有不止一國國籍,或者申請到了新的國籍,或者被多國足協召入國家隊,他可以申請改變國籍、代表新的國家隊參加比賽,但這必須在他21歲生日之前,而且更換機會只有一次。要代表新的國家隊參賽,他還必須遵守以下原則:
a、他沒有為他現在的協會在官方組織的國際A級賽中(不管全部還是部分)參加過一場比賽,如果他代表他現在的協會第一次全部或部分出現在一次正式國際比賽中的同時,他已經擁有了他所希望代表比賽的協會球隊的國籍。
b、他不會再被允許代表他的新協會參加任何他已經代表原有協會參加過的任何比賽。
原有條文:
第15條第4款:如果一名球員已代表一國參賽,而他又因為其他原因在未經他的同意或違背他的意願之下,被該國政府永久地剝奪了該國國籍,那麼他可以申請代表另一國家隊參賽,但也必須擁有新國家的國籍。
新條文:
新條文:
第18條第2款:如果一名球員已代表一國參賽,而他又因為其他原因在未經他的同意或違背他的意願之下,被該國政府永久地剝奪了該國國籍,那麼他可以申請代表另一國家隊參賽,但也必須擁有新國家的國籍。
從大會即將討論的條文與舊條文比照情況來看,新條文在措詞上更嚴謹,而且補充了許多新內容,但整體對卡塔爾這樣的僱擁軍國家不利,比如說在新補充的第16條第2款中明確指出『球員已經連續居住在其新會員協會所屬國2年以上就有可能取得新協會資格』的條文有可能被刪除或修訂後規定一個更長時間的限制,這也可以非常有效地控制大賽之前火線僱擁他國球員進入國家隊。
(艾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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