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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約在世界任何一個足球角落,轉會合同上沒有球員的簽字都是被視為無效的,但在中國卻例外。
按照國際慣例,轉會須由雙方俱樂部草成協議,球員體檢過關,與轉入方達成個人協議後轉會纔能生效。任何基於俱樂部和球員個人單方面的協議都無法具備法律效應。還記得當年菲戈『一僕二主』的公案麼?當時身在裡斯本競技的菲戈與尤文圖斯有私人合同、但俱樂部卻與帕爾瑪簽了轉會協議。那是博斯曼法案之後最轟動的轉會糾紛,性質與王聖非常相似。最終,菲戈得到的是兩年內不得轉會意甲的禁令,兩張單方面合同均無效,無緣意甲的菲戈被迫改道巴薩。
每年都有大量的歐洲球員不滿意俱樂部安排的轉會,但決定轉會成敗的是球員個人意志,而不是俱樂部之間單方面的合同。前年夏天,雷耶斯與馬競草簽合同後又轉會皇馬,阿森納邊鋒是向馬競支付了賠償金纔完成。俱樂部之間的轉會協議是必須要有球員本人簽字纔會生效,這是職業聯賽的基本准則。經過博斯曼法案校准的歐洲職業聯賽轉會模式,已經與普遍意義的勞動法案高度一致。保障足球特殊性的,只是有關合同期內球員轉會的費用項目。任何一份轉會合同,與普通意義的勞動合同一樣,都必須有當事人的簽字纔可以生效。
當然,關於博斯曼法案到底適合不適合中國國情,這種探討已經被提起很多次了。事實上,即使不能盡快引入博斯曼法案,也應當在別的方面推進中國足球的現代化進程。例如成立球員工會,在歐美,球員工會是職業球員獲得法律援助的重要途徑。一年多前,馬拉多納領銜的代表歐洲球員利益的歐洲職業球員工會曾給了歐足聯一定的壓力,後者做出了相關制度方面的調整,直到將俱樂部、球員以及國家隊的利益協調到最佳狀態。而在中國,體制上任何一個行業都有從業者工會保障勞動者利益。但在足球領域內,卻付之闕如。按照目前的國情及足球環境,最有可能走的途徑就是成立球員工會。雖然這並非一朝一夕之功,但首先應該做的是讓這種觀念深入人心。至少在下一個『王聖』出現時,他知道可以通過『組織』來解決和協調問題,而不是指望從天而降的『朱廣滬』出手相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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