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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票中獎者需按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在1998年4月1日起就開始執行,凡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暫免征收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征收個人所得稅。而按照我國稅收方面的規定,中獎所得屬於偶然所得稅,偶然所得稅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不扣除任何成本費用,稅率為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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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今已經到了2008年4月,整整10年過去了,但這個規定卻一直沿用未變。筆者認為,稅收標准理應跟隨社會發展水平作出調整,彩票中獎1萬元的偶然所得稅起征點,以及20%的固定稅率,延續10年雷打不動,似乎是有些不合理。
理由一,1萬元的偶然所得稅起征點,是按照10年前的社會發展水平所定,而現在,不僅物價水平飆昇了不知道多少倍,連個人所得稅的標准都從800元,調整到1600元,再調整至2000元,甚至連買彩中出的最高獎金,也翻了幾個跟斗,昇至億元級。如今再按照10年前的標准繳納中獎所得稅,太不『與時俱進』。
理由二,普遍為人所詬病的不合理之處在於,過了起征點,稅率一下從零飆昇至20%,最典型的例子為,中獎10001元的實際所得,反而比中獎10000元的實際所得要少。按照規定,中獎10001元需要納稅20%,即扣稅後實際拿到手的,只有8000.8元,但如果中獎10000元,由於中獎收入沒有超過1萬元,不需扣稅,可以拿到全額獎金,中獎低的反而比中獎高的要多拿將近2000塊,怪不得彩民都說,在這個坎上,寧願少中1塊錢。
理由三,納稅按『單注獎金』算,是否存在漏洞?目前中國現行的彩票玩法多數采取高等獎浮動獎金式,但3D、排列3、排列5等采取的是固定獎金式,最高獎金每注1000元。規定表明,只有單注獎金超過1萬元的纔需要納稅,即表示,假如一位彩民倍投20倍3D中出的話,總獎金2萬元,但由於單注獎金只有1000塊,即便這位彩民拿走2萬塊獎金,也一分錢的稅也不用繳納。
理由四,固定稅率雖然便於計算,但卻造成低中獎者納稅高,高等獎者納稅偏低的情況。可以跟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情況做個比較,假如某納稅人一年的年薪為120萬,即每月工資為10萬,扣除三險一金後的應付工資為98147.48元(公積金按10%計算),則這位納稅人每月需要繳納40%的個人所得稅,即28083.99元,一年下來需要繳納超過33.7萬元的稅,實際所得為84萬左右,但如果這120萬為購彩中獎所得,則只需繳納24萬的偶然所得稅,得手有96萬。相比之下,辛辛苦苦工作一年,到手的錢反而比一次買彩中出的少十多萬,明顯有違稅法的橫向公平原則,如要說笑,這似乎是在鼓勵不勞而獲!
平心而論,中獎納稅屬於『微笑納稅』,用於調節收入差距理所當然,而且相比其他國家,中國20%的偶然所得稅率並不高,但相比而言,按照一次中獎所得而不是單注獎金繳納、中獎越高納稅越多的原則,基本是國際慣例。例如,美國明尼蘇達州的中獎者個人凡一次獲得獎金5000美元以上,繳納個人獎金所得稅28%,某些州的超億美元中獎得主,選擇一次性領取中獎獎金的話,必須一次性繳納50%以上的重稅。
盡管國家法制辦出臺的《彩票管理條例意見稿》中,並沒有對中獎所得稅的明確規定,但彩民、專家亦並未忽略對這一塊的討論。
業內基本認為,目前應該調高中獎所得稅的起征點,且應該像個人所得稅按累進稅率納稅一樣,對中獎所得稅的內部結構進行調整,例如中獎超1萬征收15%,超10萬征收20%,超50萬征收25%等。(石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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