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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出臺的世界羽聯超級系列賽,不按競賽總規程抽簽規定的『選手分開』原則進行抽簽,不僅引發了諸多教練員、運動員的不滿,也暴露了世界羽聯有關人士處事的草率和法學知識的欠缺。
羽毛球競賽規則和規程均屬競賽法規,是羽毛球競賽組織和競賽質量評估的法律依據。法國思想家盧梭認為:『法律乃公意的行為。』因此羽毛球競賽規則和規程也與其他法規一樣,都有相應的立法程序和法定的修訂程序,以保證『公意』的暢達。
世界羽聯章程規定:『競賽規則的修改,須經全體會議投票2/3贊成,方可通過執行。』、『競賽規程的更改須經年會批准』,確定了有關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修改的法定程序,體現了各會員協會對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修訂的關切,說明了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的修訂是世界羽聯的重要事務,一定要慎重、公正、公平、民主。
但遺憾的是,世界羽聯理事會的有關人士,對競賽規則和競賽規程的修訂這兩項重要事務,卻掉以輕心,草率處之。
競賽規則的修改是朝三暮四,朝令夕改,一會兒是7分制、一會兒是21分制,搞得紛紛揚揚、怨聲載道,顯然是沒有經過投票,至今還是個『試驗版』。
超級系列賽抽簽規定的更改,是否履行了規定的法律程序,我們不得而知。但是超級系列賽規程,卻實實在在地違反了立法的『位價原則』。『位價原則』指的是,下等級的立法不能違反上位立法,就如同一切法律均不能違反憲法一樣。系列賽規程是從屬於競賽總規程的單項規程,是下位價法規。現在系列賽規程采用違反競賽總規程抽簽規定的『選手分開』原則進行抽簽,就是子法規違反了母法規,典型地違反了立法的『位價原則』,是有悖法理的。
這種錯誤,不管是世界羽聯有關人士的一時疏忽,還是故意為之,現在都應有所覺醒,並應予以糾正,否則世界羽聯的法規,不正如詩人W·H·奧登所描述的那樣:
『法律是什麼?
法官先生居高臨下,
清晰而莊嚴地宣布:
法律就是我從前告訴你的話;
法律就是我的理解,
……』
法律不是『公意』,而是『主權者的命令』了嗎?
可能世界羽聯有關人士要辯解說,這是因為『試驗』和奧運會有關的條款的結果。
也正是因為超級系列賽與奧運會的關系密切,所以我們纔更加擔心。事關奧運會,不管是改革還是『試驗』,都應更慎重。
超級系列賽的勝者將獲得比其他系列賽更高的奧運積分,也就是說超級系列賽的勝者,將獲得更多參加奧運會的機會。但超級系列賽的抽簽規定,又不遵行競賽總規程的規定,另闢蹊徑,采用只設8個種子,其他選手不分國籍、不管積分如何相近而自由抽簽的方法。用這種抽簽方法形成的比賽秩序,勢必造成高水平選手在第一輪就要相遇廝殺並將其中一人淘汰的局面。這種抽簽方法所得出的比賽名次,根本不能體現參賽選手真正的技術水平。這種名不符實的比賽結果,又以高積分與奧運會參賽資格計分系統掛鉤,那麼得高分的就不一定都是高水平的運動員了,從而孕育了一個入圍奧運會的選手可能並不是世界最優秀羽毛球運動員的怪現象。
如去年新加坡公開賽李宗偉和哈菲茲在首輪碰面、馬來西亞公開賽林丹和陶菲克首輪相遇,今年韓國公開賽上世界排名接近的蓋德和陳郁也是首輪交鋒。高手相遇必有一敗,敗者得不到與之水平相應的積分,就可能進不了奧運會羽毛球賽場,這對他們公平嗎?把高手擋在門外的羽毛球比賽會精彩嗎?這不是歷史的遺憾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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