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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一段時間驚訝地看到一篇報到,說在2008年《業餘身份規則》中對一杆進洞獎做了重大修改,一杆進洞的球員獲獎的數額不受限制了。
但據我所知,實際情況並非如此!
我們先來看2008年R&A版《業餘身份規則》中對此的具體規定。
『3-2. 獎品限制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接受獎品(象征性獎品除外)或零售價格超過500英鎊的獎?或等同物品,或者管理機構決定的更低數額的獎品。這一限制適用於在任何一次比賽或一系列比賽中一名業餘高爾夫球員接受的全部獎品或獎券,但不包括任何一杆進洞獎(參見規則3-2b)。
a.一杆進洞獎規則3-2a中規定的限制適用於一杆進洞獎。但是,可以在同一次比賽中贏取的任何獎品之外再接受一杆進洞獎。』
如果說得再直白一點,這兩條規則的意思是,你在一次比賽中能夠得到的獎勵數額最多是1000英鎊——比賽獎勵500英鎊+一杆進洞獎勵500英鎊。我們再來看一下2008年《業餘身份規則判例》中對此的解釋。
『判例3-2b/1 為一杆進洞、最遠距離、最近旗杆等設立的獎勵問:一名業餘球員可以因一杆進洞而獲得一輛轎車的獎勵嗎?
答:不可以。在涉及高爾夫技能因素的比賽項目中,業餘選手不得接受超出規則3-2a限定數額的獎品。這包括球場上的比賽項目(如一杆進洞、最遠距離和最近旗杆獎)和練習場內的比賽項目(如最遠開球或准確擊球獎)。
因此,如果一名業餘選手贏得了這種獎勵,他必須做出選擇:要麼接受獎品,同時自動放棄其業餘身份;要麼拒絕接受獎品,從而保持其業餘身份。
此外,這名業餘球員還可以直接把這些獎勵捐贈給認可的慈善機構,並以此作為其在獲得不適當獎勵的同時保持其業餘身份的條件。但在此過程中他不得操作該獎品或支票,而應直接將此收益支付給慈善機構。』
顯然,新規則中仍然保持了以前對於『一杆進洞』獎的限制,這一規定至少在接下來的4年中不會有什麼大的變化。需要補充的是,之所以在本文開始處說『R&A版的《業餘身份規則》』,是因為對於一杆進洞,R&A和USGA有著不同的規定。盡管雙方對於業餘身份規則有著相同的觀點,即:業餘高爾夫球員不得通過其高爾夫球技能和聲望獲得獎勵。但是雙方對此的理解並不相同。USGA認為,一杆進洞純屬運氣,因此它不能算作『技能』。因為很可能一名高差點的選手打了一杆進洞,而低差點選手一輩子也沒有這樣的運氣!但R&A認為,一杆進洞與高爾夫球技能有著密切的關系,因為顯然高水平選手比低水平選手有更多的機會打出一杆進洞。這種理解上的分歧導致雙方在此做出了截然不同的規定:在USGA的業餘身份規則中,雖然也把業餘選手一次比賽獲得的獎勵限制在了與R&A的規定大致相同的數額;但是它明確指出,一杆進洞獎不在此列。球員可以因為一杆進洞獎而獲得數額不限的獎勵。
但是,我們大家都知道,USGA僅負責美國和墨西哥兩國的規則問題,而R&A負責世界其他國家和地區(包括中國)的規則制訂。因此,我們應何去何從已經一目了然了。
(李今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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