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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在中國各地,各種非法銷售或冒用奧運商品的侵權行為都受到嚴厲打擊。隨著奧運會的日益臨近,中國正抓緊用法律為奧運會保駕護航。
北京市政府法制辦高級法律專務李富瑩告訴記者,北京申奧成功之後,始終以積極、負責任的態度履行自己作為舉辦城市的各項承諾,在全面推進奧運會場館設施和配套工程等『硬環境』建設的同時,致力於加強包括奧運法制環境在內的『軟環境』建設,在近年的立法工作中有意識地注意並考慮了舉辦奧運的一些特殊需要,並於2006年初正式啟動奧運立法協調機制。
早在2001年,北京市就制定了《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規定》。為更好地適應殘奧會的要求,北京市於2004年修訂了《無障礙設施建設和管理條例》;同時,為給奧運會舉辦創造一個整潔、優美的市容環境,制定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為給各國體育官員、運動員、媒體記者以及觀眾提供一個安全、舒適、有序的場館環境,2005年北京市又制定了《大型社會活動安全管理規定》。此外,還制定了涉及志願者、無線電通訊、精神衛生、食品安全等多個領域的多部法規,並修訂了旅游管理條例、市容環境衛生條例等地方性法規。
據北京市人大常委會介紹,5年來他們所立的法律法規不少與奧運會有關。
北京市人大常委會內司委法規一處處長孫軍民說:『這些法規頒布實施後,效果很明顯。今年我們還將陸續出臺應對突發事件及城市綠化、城市規劃等有關法規,這些法規的頒布和實施不僅將服務於奧運會,還將服務於奧運會後北京的長期發展。』
除了北京市出臺的一些地方法律法規,中國還從國家層面制定了相關法規。2002年1月30日,國務院頒布了《奧林匹克標志保護條例》。此後,國家工商總局、海關總署、國家知識產權局和其他政府部門也陸續出臺了一系列保護奧林匹克知識產權的規章。
為了便於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中國境內依法采訪報道,中國在2006年底頒布了《北京奧運會及其籌備期間外國記者在華采訪規定》,規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2008年10月17日自行廢止。國際輿論普遍認為,奧運會後這一規定『會延續下去』。
外交學院教授周尊南說,除與奧運會直接相關的法律法規之外,中國近幾年制定的一些法規,雖然名稱和內容上未直接和奧運會相連,但也能間接助力奧運,如突發事件應對法、治安管理處罰法等。
周尊南認為,許多奧運會舉辦國都進行了相關的立法行為,主要是為了保障奧運會的順利籌備和舉行以及參加奧運會的各方人員的權益。有關奧運的立法,不僅要與本國的法律融合,還要與國際的相關法律接軌。從中國現在的奧運立法情況看,很好地體現了保障性與包容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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