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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操場上,兩名中學生踢球拼搶時,一人倒地骨折,另一人是否該負責?
因提出醫藥費、補課費、精神損失費近4萬元的賠償金遭到拒絕,這起踢球中造成人身損傷的事件訴至法庭。
一審法院審理認為,盡管原、被告對這一情況的發生均無過錯,但被告還是應分擔部分民事責任,判定被告同學負50%責任。
案件回顧2006年11月10日中午,小哲和小毅在沈陽市某中學學校操場踢足球。17歲的小哲和小毅在爭搶來球時,小哲不慎摔倒,導致左臂骨折。
小哲認為,自己是在運動過程中被小毅推倒的,骨折也是因為小毅的行為所導致。據此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小毅支付醫藥費2594.62元、護理費5091元、營養費4200元、交通費494元、補課費14000元、精神損失費10000元,共計人民幣36379.62元。
被告小毅則辯稱,沒有推倒原告小哲,雙方一起踢球應當自擔風險,踢球難免會出現碰撞的情況,因此不同意原告的訴請,要求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一審法院認為小哲在與小毅爭球過程中摔倒導致骨折,原、被告的爭球行為與原告損害結果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盡管原、被告對這一情況的發生均無過錯,但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百三十二條,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因此被告小毅應當分擔部分民事責任,責任范圍以實際損害的50%為宜。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一百三十三條,被告的父母作為小毅的法定監護人,應當對此承擔補充責任。
被告小毅及父母需向原告小哲賠償醫藥費人民幣1297.31元、交通費人民幣100元。
目前,上訴至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的此案正在審理中。記者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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