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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效 性】有效
【法規名稱】關於部分普通高等學校試行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
【頒布部門】國家教委
【頒布日期】1987年04月09日
【實施日期】1987年04月09日
【正 文】
關於部分普通高等學校試行招收高水平運動員工作的通知
通知
為了貫徹《關於開展課餘體育訓練,提高學校體育運動技術水平的規劃》的通知精神,鞏固和發展中小學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試點學校,提高普通高等學校體育運動技術水平,培養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的高水平學生運動員,現將部分普通高等學校試辦高水平運動隊的招生辦法通知如下:
一、招生對象
凡在體育傳統項目學校和試點中學學習的學生,符合《普通高等學校招生暫行條例》規定的報名條件,高中階段獲省級或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前六名以及獲二級運動員以上證書者,均可報考試辦高水平運動隊的普通高等學校。
二、招生辦法
考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考生報名時,須持體育傳統項目學校或試點中學的證明以及有關部門頒發的體育運動成績證書,並填寫《體育運動成績登記表》一式兩份。《體育運動成績登記表》一份裝入考生檔案,一份存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備查。考生昇學志願由本人填寫,試點高等學校和招生主管部門不得乾涉。試點高等學校在統考結束後,應對考生進行嚴格的面試或體育加試。
三、錄取
在政治思想品德考核與身體健康檢查合格的考生中,招生學校在規定的錄取分數線以上,根據考生的體育運動成績擇優錄取。錄取名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委員會辦公室批准後,由試點高等學校簽發錄取通知書。
錄取標准:
(一)省級和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前六名以及獲得二級運動員證書者,試點高等學校可在當地本科院校控制分數線以下50分以內擇優錄取。
(二)在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各種正式比賽中獲得前八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包括為參加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舉辦的全國性選拔賽)中獲得前六名以及獲得運動健將、一級運動員證書者,試點高等學校可在當地本科院校控制分數線以下80分以內擇優錄取。
(三)文化考試總成績在當地本科控制分數線以下200分以內,取得上述名次或證書,並確有發展潛力和培養前途的考生,可以錄取為預備班學員。
四、預備班
試點高等學校辦預備班須報我委批准,招生人數最多不超過學校年度招生計劃的1%。
預備班學員由試點高等學校負責補習文化一年,經學校考試合格者,轉入本(專)科學習;不合格者,作退學處理。
五、教學與管理
學校應創造條件,幫助學生選定適合的專業,加強教學輔導,爭取如期完成學習任務,必要時可適當延長學習年限,以保證畢業生質量。學生在預備班學習期間,不能參加國家舉辦的大學生運動會。
六、其他
試點高等學校於每年9月20日前將《新生情況統計表》報我委高等學校學生管理司、體育衛生司備案。對違反本通知要求的試點高等學校,取消試點資格;違反錄取標准的招生人員,給予紀律處分;降低錄取標准錄取的學生,一律退回;弄虛作假的考生,一俟發現,即取消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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