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比《象棋》月刊發表『棋例』文章晚兩個月問世的五六中規,關於不完整的車馬互捉圖例,暫付闕如。而次年2月,蘇天雄編著的《香港棋壇》在港島付梓。書中刊出了1956年11月18日頒布的《香港棋例》。第九款為:『互捉作和,但須兩方著著捉子,始為互捉。倘甲方一照一閑,乙方著著捉子,則乙方犯長捉之例,不變作負』。同時配有標題為『互捉棋例有限制』的棋圖(見圖1)。反復著法是:馬八退九,車3進2,馬九進八,車3退2……。說明之前有一小標題『舊例過於廣泛,新例嚴密合理』。內容為:『棋例「互捉作和」,曩昔未有嚴格之規定。1956年春,臺港象棋大比賽在香港舉行。賽會修訂棋例,定雙方著著皆是互捉,乃稱為互捉作和。如甲方只捉一著,乙方長捉二著,則乙方已觸犯「捉一不捉二」之例,如不另變作負』。
一年後,同為港九國弈會審定的五七港規出版。之前,尚有過一版同名的《草案》。兩者內容大同小異,惟草案之文字更為直白,故引用之。如圖2的著法是:車三進二,馬9進8,車三退一,馬8退9,車三進一,馬9進8,車三退一,馬8退9……。其說明是:『紅車黑馬,均有避捉反捉之著,雙方不變,可以作和。按本港往例,一方長捉作負,但照上圖局勢,紅車如進二退二,固屬犯例,倘改為退一進一,則又屬黑馬犯例。故特改訂為「凡有反捉之著,不變作和」,較為平允得當。』(筆者按:僅一年之隔,即發生幾度截然相反的嬗變,亦可稱奇矣。)
六五中規是個分水嶺,之前的五版棋規,對上述問題草草帶過,從未詳細論及,但處理原則與五七港規如出一轍,統統作和。1963年6月12日,曾獲1958年全國冠軍的湖北李義庭,在漢口與上一年全國殿軍廣東蔡福如交手,就曾走成如圖3的局面。以下著法是:車五進一,前馬7退6,車五退一,馬6進7……。裁判長陳培芳先生當即裁決為『不變作和』。
六五中規比以往多出的圖4,其著法為:馬二進一,車7退2,馬一退二,車7進2……。說明是:『這樣雖是二捉一還捉,但由於紅馬無活路可逃(因走馬二退一,要被黑方一口氣捉死),應由黑方變著,黑方不變作負。』筆者按:本規則又回到1956年《象棋》月刊時代(僅僅沒有老將居中這一附加條件),政策裡添加了一點人情味,為弱者一打方略表橕腰之意(但與五七港規的一律作和,分道揚鑣)。從而,對所有的『二打一還打』,都持有同樣的態度,這是後話,另當別論。
以後,七三、七五、七八中規,均照此辦理。惟到七九規則時,由於『二打一還打』的定義出現突變,無形中撤消了對二打方的緊箍咒,亦即免除了對一打方的優惠照顧。實際又還原到早期狀態,不論多打少打,有變沒變,一概作和。
而亞洲象聯制定的《象棋比賽規例》(以後簡稱『亞規』),自1982年開創至今,一直將不完整的車馬『互』捉,視為有一方『長捉』犯例(盡管是被迫造成的,也不例外),該方不變作負。中規的八四、八七、九九各版,均以『長打』或『非長打』作為區分禁允著法的衡量尺度。規定『長打』一方,不變作負。據此而斷,這場曠日持久聚訟紛紜的車馬官司,方纔迎刃而解,圓滿結案,且與亞規殊途同歸。為證所言,謹舉一例如下:
如圖5,是1987年第三屆《七星杯》象棋國際邀請賽在成都舉行時,大陸蔣全勝執先,戰勝香港曾益謙一局的結尾形勢。當時的著法是:馬九進七,車4退5,馬七退八,車4進2,馬八進七,車4退2……多次重復不變。歷史有時驚人地相似,此情此景,仿如回到55年前盧馮二君對弈的瞬間。不同的是,當時雙方不變,握手言和;本屆裁判長則果斷宣布:黑方長捉,不變作負。
『裁迷』朋友們,由於棋例糾紛遲遲未解,連累各位隨案趕路,長途跋涉,『車馬』勞頓,在此敬致歉忱。(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