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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體育訊足球字(2007)546號
各會員協會、足球俱樂部:
現將新修訂的《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下發給你們,請各相關單位和人員在運動員轉會工作中貫徹執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主題詞:中國足協 轉會 通知
抄報:體育總局辦公廳、競技體育司、政策法規司、科教司
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足球運動發展,規范足球運動員轉會制度,依據《中國足球協會章程》和《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中國足球協會(以下簡稱"中國足協")管轄范圍內的職業運動員和業餘運動員的國內及涉外轉會活動。
第二章運動員類別
第三條 中國足協所屬會員協會的運動員分為業餘或職業運動員。
第四條 運動員身份
一、除領取參加足球比賽和從事協會足球活動的實際費用外,無任何報酬的運動員為業餘運動員;
二、運動員可報銷的旅費、住宿費及訓練、裝備和保險等費用不影響運動員的業餘身份;
三、除領取參加足球比賽和從事協會足球活動的實際費用外,收取報酬的運動員為職業運動員。
第五條運動員的身份由中國足協核定。
第三章運動員注冊及參賽資格
第六條只有在中國足協注冊或備案的運動員,纔能以職業或業餘身份參加中國足協組織的各種比賽。
第七條運動員應在中國足協規定的注冊期內到所屬會員協會和中國足協辦理運動員注冊或備案。
第八條運動員注冊時間將依照《中國足球協會注冊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第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運動員由中國足協認定參賽資格。
一、運動員從未在中國足協以外的國家協會的俱樂部注冊。
二、運動員根據中國足協轉會規定從國內一俱樂部轉會到國內另一俱樂部。
三、外籍運動員(指擁有國際足聯其他會員協會會籍,即在這些會員協會注冊的運動員):
1、從一國家協會的俱樂部轉會到中國足協所轄的俱樂部;
2、執有原俱樂部所在國家協會簽發的國際轉會證明;
3、未受到國際足聯或其效力俱樂部的國家足協的任何處罰;
4、未有違約現象。
第四章國內職業運動員轉會
第十條職業運動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十八周歲;
二、在職業俱樂部注冊為職業運動員;
三、已與職業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
第十一條"自由人"
一、三十個月以上未參加任何俱樂部比賽或從未隸屬於任何俱樂部的運動員,應在屬地會員協會注冊為"自由人";
二、不再參加全國性正式比賽的運動員,如在第一次轉會期結束前,俱樂部明確提出不再與運動員續約的,運動員可以在所在會員協會申請注冊為"自由人"。
三、俱樂部拖欠運動員工資獎金超過5個月,運動員可在60天內(最遲不超過每年運動員轉會規定的期限),憑有關證明材料向中國足球協會相關聯賽委員會報告,存在爭議的可向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經相關聯賽委員會核實確認或仲裁委員會裁決俱樂部存在拖欠運動員工資獎金問題的,被拖欠工資獎金運動員可在所屬地會員協會注冊為自由人,如其本人提出轉會,則可以"自由人"的身份列入當年的轉會運動員名單。
第十二條運動員變更所屬俱樂部或代表其他俱樂部比賽、"自由人"代表俱樂部比賽,均需辦理轉會。
第十三條重新獲得業餘身份
一、職業運動員在重新獲得業餘身份前,需有三十天的過渡期;
二、過渡期從運動員在職業俱樂部以職業運動員身份參加的最後一場比賽的日期算起;
三、職業運動員在另一俱樂部重獲業餘身份後,原俱樂部不得向現俱樂部要求補償。下列情況除外:
1、運動員重獲業餘身份之日起三年內又恢復職業身份的,其重獲業餘身份前所注冊的俱樂部可要求中國足協進行調查,做出是否獲得補償的決定;
2、運動員在上一款情況下再次變更所屬俱樂部的,其以業餘身份注冊過的俱樂部不得索要補償;
3、若有關俱樂部對重獲業餘身份的運動員代表新俱樂部比賽有疑問,可請求中國足協進行調查、核實。
第十四條停止踢球
一、不再參加全國性正式比賽的職業運動員,在三十個月內,仍被視為最後僱傭他的俱樂部的注冊運動員,時間從運動員停止參加全國性正式比賽的賽季結束開始計算,如被停止或取消注冊資格,則從被處罰之日計算;
二、如因俱樂部解散、破產,或因俱樂部不再在中國足協注冊(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冊資格),無法參加全國性正式比賽的職業運動員要求轉會時,俱樂部不得拒絕,也不得以轉會費爭議限制運動員轉會參加比賽;
三、如職業運動員不再參加正式比賽超過三十個月,運動員最後所屬的俱樂部則無權再要求任何補償。
第十五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運動員,不予列入轉會名單:
一、被俱樂部除名後,尚未恢復參賽資格的;
二、尚在中國足協處罰期內的;
三、尚未履行中國足協裁決的;
四、運動員與俱樂部合同期滿前30天,俱樂部提出續約的;
五、所屬俱樂部在當年中超、中甲聯賽中降級,俱樂部不同意轉會的,並提出續約的;
六、未在中國足協及其會員協會注冊的。
第十六條除上述情形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運動員,可以列入轉會名單:
一、與俱樂部合同期滿,並在期滿前已通知俱樂部要求轉會,俱樂部對此無異議的;
二、與俱樂部合同期滿,並在期滿前已得到俱樂部通知不再續約的;
三、合同期滿後不再參加比賽,並在期滿後三十個月內原俱樂部申報轉會的;
四、運動員與俱樂部合同即滿後,如在上一轉會期結束前,俱樂部明確提出不再與運動員續約的,運動員可通過地方會員協會按照自由人申報;
五、在合同期內,俱樂部與運動員協商同意申報轉會的;
六、因俱樂部解散、破產或無能力維持正常活動,或因俱樂部不再在中國足協注冊(包括被停止或取消注冊資格),而不能參加比賽的。
第十七條轉會每年進行兩次,第一次轉會為中超、中甲聯賽開始前;第二次轉會時間為為中超、中甲聯賽第一循環結束後,第二循環開始前(以中國足協的轉會通知為准)。
第十八條轉會申請人(運動員)和轉會申報人(俱樂部、會員協會)要求轉會均應向中國足協提出,且不得由第三人提出,否則無效。
第十九條申請或申報轉會須:
一、如實完整填寫《中國足球協會運動員轉會申請表》,並需俱樂部蓋章,運動員本人簽字;
二、出具市級以上醫院體檢健康證明;
三、出具蓋有俱樂部財務印章,經運動員簽字確認的全年支付憑證。
第二十條中國足協審核轉會申請後,將符合轉會條件的運動員列入轉會名單並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條各中超、中甲、中乙俱樂部每年的第一次轉會期轉入最多可以從轉會運動員名單中轉入五名運動員,21歲以下運動員可不佔5名轉會指標,但每俱樂部轉入21歲以下運動員最多不得超過3名;每年的第二次轉會期轉入最多只能轉入3名國內運動員。
第二十二條申請轉會時間將依照中國足協當年下發的運動員轉會通知執行。
第二十三條公布轉會名單:
一、申報轉會截止後一周內公布轉會運動員名單;
二、對轉會名單中的運動員的轉會資格有異議的任何俱樂部、會員協會,應在轉會名單公布之日起七日內向中國足協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在此期間原俱樂部有權優先與提出轉會申請的運動員簽訂工作合同。
第二十四條確定轉會完成及責任:
一、自轉會名單公布之日起一周後,各中超、中甲、中乙俱樂部可以從轉會運動員名單中轉入運動員;
二、轉會過程中如出現違規違紀行為,中國足協將對有關俱樂部和人員做出處罰;
三、轉會運動員及原俱樂部均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回,否則該運動員將失去當年或更長時間的參賽資格,該俱樂部將被取消下一年度運動員引進資格並根據情況做出處罰。轉入運動員俱樂部在簽訂轉會合同後不得以運動員有傷病等理由要求退回。
第二十五條簽訂轉會合同:
一、簽訂轉會合同的日期為轉會名單公布後的四周內;
二、運動員轉會須由雙方俱樂部簽訂轉會合同;
三、轉會合同必須載有下列條款:
1、轉會費和支付日期;
2、雙方權利義務;
3、違約責任;
4、有關爭議不得在中國足協之外尋求訴訟或仲裁。
四、在簽訂轉會合同期間,被列入轉會名單而未轉會的運動員,可自尋轉入俱樂部,如原俱樂部已明確表示不與該運動員續約,則該俱樂部不得以轉會費數額爭議限制該運動員轉入新俱樂部。以此途徑轉會的運動員的其他轉會程序,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執行。
第二十六條簽訂工作合同:
一、俱樂部與運動員簽訂的工作合同必須符合國家最新頒發的《勞動合同法》等有關精神;
二、以中國足協相關聯賽委員會統一制定的工作合同文本簽訂工作合同,簽訂的補充協議必須符合統一工作合同中的相關規定;
三、運動員在轉會後、簽訂工作合同前,可參加轉入俱樂部除正式比賽外的訓練及其它活動。
第二十七條轉會證明:
一、轉會合同簽訂後,轉出運動員的俱樂部須向屬地會員協會申請開具轉會證明;
二、會員協會收到申請後,審核轉會合同並開具轉會證明;
三、如果轉出俱樂部所在會員協會在收到申請後七日內沒有簽發轉會證明,轉入俱樂部有權要求中國足協介入;
四、只有獲得轉會證明並辦理轉會手續的運動員方可以代表新俱樂部參加比賽。如轉出運動員的俱樂部以不正當的理由拒絕向屬地會員協會申請開具轉會證明,或因轉出運動員的俱樂部破產、解散而無法向屬地會員協會申請開具轉會證明的,中國足協有權為運動員辦理臨時轉會參賽手續。
第二十八條轉入運動員俱樂部須經屬地會員協會向中國足協上報轉會合同、工作合同及轉會證明。轉入運動員俱樂部在規定時間內未支付轉會費的,中國足協將取消該俱樂部下一年度運動員引進資格,並根據情況對該俱樂部做出處罰。
第二十九條"自由人"轉會:
一、注冊為"自由人"的運動員轉會,由運動員本人提出申請,由其注冊會員協會申報;
二、"自由人"轉會不支付轉會費,但轉入俱樂部應付給其注冊屬地會員協會適當數額的管理費。
第三十條永久轉會
一、轉讓運動員所有權的轉會為永久轉會;
二、關於永久轉會:
1、運動員須與新俱樂部簽訂兩個賽季以上的工作合同;
2、運動員與新俱樂部首次工作合同期滿時,在未違反原合同的情況下,若俱樂部要求續約,運動員應續簽一個賽季以上的工作合同。
第三十一條臨時轉會
一、經雙方俱樂部協商在一定期限內租借運動員的轉會為臨時轉會;
二、關於臨時轉會:
1、雙方俱樂部應就臨時轉會時間和轉會費簽訂合同;
2、運動員的臨時轉會時間不得多於一個賽季;
3、臨時轉會期滿,運動員回原俱樂部,再轉會時由原俱樂部轉出。
三、俱樂部臨時租借運動員一賽季的費用,可參照該運動員永久轉會費的30%計算;
四、各俱樂部在轉會期內臨時租借的運動員,在租借期內,如雙方俱樂部協商並經運動員本人同意,可根據本規定第四章國內職業運動員轉會規定的有關條款,簽訂永久轉會協議,並在臨時租借期滿前到中國足協辦理永久轉會手續。
第三十二條轉會費
一、運動員轉會應由轉入俱樂部向轉出俱樂部支付轉會費;
二、轉入俱樂部不得在轉會費之外,以工資、戶口、住房和簽字費等條件引誘運動員轉會,運動員也不得向俱樂部提出上述條件;
三、轉會費數額應能正確反映運動員的實際價值。
第三十三條轉會合同簽訂後,如轉出俱樂部變更而導致無明確收款方,轉入俱樂部應按時將轉會費匯入中國足協帳號,由中國足協暫管。
第三十四條雙方俱樂部就轉會運動員的轉會協議簽署後,在轉出運動員俱樂部收到轉入運動員俱樂部的轉會費後,報請所屬會員協會開具轉會證明,會員協會秘書長簽字、蓋章確認,中國足協在收到該轉會證明後為運動員辦理轉會參賽手續。
第三十五條轉會費參照標准如下:
一、運動員轉會費為轉會之前上一年度年收入乘以加值系數;
二、運動員轉會之前上一年度年收入包括:
1、工資;
2、訓練津貼;
3、實際領取的獎金和出場費。
三、加值系數如下:
1、俱樂部系數:(轉出俱樂部系數+轉入俱樂部系數)÷2=俱樂部系數;
中超第一名為3.4,以下遞減0.1,最底為2.2;
中甲第一名為2.2,以下遞減0.1,最底為1.5;
中乙隊第一名、第二名為1.5,以下均為1。
2、運動員年齡:25至28歲為1,每減少一歲加0.1(至18歲),每增加一歲減0.1;
3、當年代表國家隊、國奧隊、國青隊參加正式比賽的運動員分別為1.2、0.8、0.5(注:三項中只計一項);
4、當年全國最高級別比賽的最佳運動員和最佳射手均為1。
以上各項相加即為加值系數,其中第三項和第四項只計較高的一項。
第三十六條職業運動員轉會應向中國足協和轉出俱樂部屬地會員協會各上交轉會費總額5%的轉會手續費。如運動員轉出俱樂部和轉入俱樂部為逃避上交給中國足協和轉出俱樂部屬地會員協會轉會費總額各5%的轉會手續費而隱瞞運動員實際轉會費數額,一經發現,將受到中國足協的處罰。
第五章國內業餘運動員轉會
第三十七條業餘運動員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在所屬會員協會注冊並在中國足協備案為業餘運動員;
二、與培訓單位簽有合同。
合同應包括學習、訓練期限、交納的各種費用、雙方的權利義務等條款。未滿18周歲的運動員簽訂此合同須由其監護人簽字。
第三十八條運動員變更所屬俱樂部、足球學校或代表其他俱樂部、足球學校比賽均需到相關會員協會辦理轉會手續,並將有關材料報中國足協備案。
第三十九條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運動員不予轉會:
一、被培訓單位處罰後,尚在處罰期內的;
二、尚在中國足協處罰期內的;
三、尚未履行中國足協裁決的。
第四十條除上述情形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運動員可以轉會:
一、與培訓單位簽訂合同期滿要求轉會的;
二、與培訓單位簽訂合同期滿,並已得到培訓單位通知不再續約的;
三、合同期滿後不再參加比賽,並在期滿後三十個月內原俱樂部申報轉會的;
四、在青少年隊超齡,而原培訓單位沒有中超、中甲或中乙隊的;
五、與原培訓單位簽訂合同期未滿,培訓單位同意轉會的;
六、因俱樂部、足球學校解散、破產或無能力維持正常活動而不能參加比賽的。(其轉會手續由所屬會員協會辦理)
第四十一條轉會申請人(運動員)和轉會申報人(培訓單位)要求轉會均應向所屬地方會員協會提出,且不得由第三人提出,否則無效。
第四十二條申請或申報轉會須:
一、如實、完整填寫《中國足球協會業餘運動員轉會申請表》;
二、上報該運動員體檢健康證明;
三、上報有該運動員簽字的每年交納的培訓費數額和培訓單位培訓該運動員每年支出的培養費數額的證明。
第四十三條地方會員協會審核雙方單位簽訂的轉會合同並出具轉會證明。
第四十四條簽訂轉會合同:
一、每名轉會運動員須簽訂一份轉會合同;
二、轉會合同必須由雙方單位簽訂;
三、轉會合同必須載有下列條款:
1、轉會費數額和支付日期;
2、雙方權利義務;
3、違約責任;
4、有關爭議不得在中國足協之外尋求訴訟或仲裁。
第四十五條轉會合同簽訂後,運動員還須與新轉入單位簽訂合同。
一、合同應包括學習、訓練期限、交納的各項費用、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仲裁等條款;
二、運動員轉會後、簽訂合同前,可參加轉入單位除比賽外的訓練及其他活動。
第四十六條各會員協會及會員協會間業餘運動員轉會,轉入單位須經屬地會員協會在60天內向中國足協上報轉會合同和轉會證明。
第四十七條業餘運動員轉會即為轉讓運動員所有權,因此業餘運動員的轉會均為永久轉會。運動員須與新單位簽訂一年以上的培訓合同。
第四十八條轉會費
一、轉入中超一線隊三十萬元;
二、轉入中甲一線隊二十萬元;
三、轉入中乙一線隊十萬元;
四、轉入中超、中甲俱樂部梯隊五萬元;
五、轉入中乙俱樂部梯隊二萬元;
六、轉入其它業餘俱樂部五千元。
第四十九條轉會費和訓練補償金的分配
一、轉會費
1、各會員協會之間業餘運動員轉會,轉入單位應將此轉會費的5%付給轉出單位屬地會員協會,10%付給轉出單位所在省級會員協會所屬會員協會。若此二協會為同一個協會,只付10%;
2、運動員所得轉會費部分按下列公式計算:
運動員所得轉會費=(轉會費總額-訓練補償金)X(運動員年出資額/培訓單位年培養費X0.8);運動員年出資額:即運動員參加培訓所交納給培訓單位的各種費用(包括訓練費、伙食費、服裝費、場地器材費、住宿費等);
培訓單位年培養費:即培訓單位培養運動員所支出的費用(包括支付給教練員及管理人員的工資,場地、宿捨租用費,設施器材購置費等);
3、培訓單位所得轉會費即轉會費總額減去運動員所得轉會費和訓練補償金。
二、訓練補償金
1、為了鼓勵各業餘俱樂部培養出更高水平的運動員,直接為中超、中甲、中乙俱樂部一線隊輸送人纔,根據國際足聯對業餘運動員轉會訓練補償金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業餘運動員轉會訓練補償金標准:23歲以下運動員以業餘身份轉會到中超、中甲、中乙俱樂部一線隊訓練補償金數額為總轉會費的10%;
2、訓練補償金包含在運動員的總轉會費內(見上述第四十八條),23歲以下運動員只有以業餘身份直接轉會到中超、中甲、中乙俱樂部一線隊,原培訓單位纔可獲得訓練補償金;
3、23歲以下運動員以業餘身份轉會到中超、中甲、中乙俱樂部一線隊之日起,以前參與培訓過該運動員的業餘俱樂部均有權得到相應數額的訓練補償金;
各業餘俱樂部應得訓練補償金的數額=總訓練補償金的數額X(此俱樂部培養該運動員的年限/該運動員轉會職業俱樂部一線隊之前總的培養年限)。
三、若雙方協商同意不支付轉會費,必須予以書面確認。對於雙方協商不收或少收轉會費,中國足協不持異議;
四、培訓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對轉出運動員本人收取轉會費用。
第五十條各會員協會內部運動員轉會,轉會雙方需簽訂轉會合同。各會員協會可參照中國足協業餘運動員轉會規定制定本協會的轉會費及管理費收取標准。
第五十一條按照國家體育總局和中國足協有關全運會、城運會交流規定,自2010年起參加全國運動會的代表隊引進跨省、直轄市交流的運動員最多不超過5名;全國城市運動會的代表隊引進跨省、直轄市交流的運動員最多不超過3名。除以上之外的業餘運動員轉會不受時間和名額限制。
第五十二條業餘運動員轉會變更為職業運動員
一、業餘運動員轉會變更為職業運動員參加當年的中超、中甲、中乙聯賽,參照本規定第四章國內職業運動員轉會的有關規定和程序,並在規定的時間內辦理轉會手續;
二、未在轉會期內參加中國足協組織的轉會的業餘運動員轉會變更為職業運動員的,從轉會之日起一年後方可參加中超、中甲、中乙比賽(入選國家隊、國奧隊的業餘運動員除外)。
第六章涉外運動員轉會
第一節外籍運動員轉入
第五十三條中國足協所屬中超、中甲俱樂部,在每個賽季中最多可同時注冊四名外籍運動員(自二000年十月三十日起禁止轉入外籍守門員),在同一場比賽中允許三名外籍運動員同時上場參加比賽。在一個賽季中各俱樂部最多可替換一名外籍運動員。
第五十四條俱樂部引進外籍運動員時間分為兩次,第一次為引進時間為每年的2月1日至3月10日;第二次為引進時間為每年的7月10日至7月31日。(如遇特殊原因,中國足協將根據實際情況適當調整引進時間);
第五十五條外籍運動員只有在中國足協辦理了注冊手續並持有中國足協核發的《足球運動員注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方可代表俱樂部參加比賽。
第五十六條在國外踢球的國內運動員回國參賽
一、在中國足協辦理了國際轉會手續到國外踢球的國內運動員,其注冊關系已不在國內,原運動員所在國內俱樂部不能再為其報名參加中超、中甲、中乙聯賽、足協杯賽等國內比賽;
二、轉會到國外的國內運動員回國參加國內聯賽,應在兩個外籍運動員轉會期內辦理轉會、注冊手續,並在當年本隊報名名額未滿的情況下方可補報;
三、轉會到國外的國內運動員回國參賽,不佔轉入俱樂部當年國內和外籍運動員的轉會名額;
四、從國外轉回的國內運動員至少要和新俱樂部簽訂3個月以上的工作合同,並在一個賽季內不得再次轉會。
第五十七條轉入程序
一、按規定日期上報轉會合同、工作合同及運動員與經紀人的委托合同;
二、上報《辦理國際轉會證明申請表》;
三、中國足協審核所報材料;
四、中國足協向對方國家或地區足協索要國際轉會證明;
五、中國足協收到國際轉會證明傳真件後,即為轉入運動員辦理《足球運動員注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運動員持該登記證到所在俱樂部和所屬會員協會辦理注冊和報名參賽手續,之後由所屬俱樂部持運動員注冊表(一式三份)、報名表和《足球運動員注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到中國足協辦理注冊、報名和參賽資格手續,運動員獲參加比賽的臨時資格。
第五十八條轉會合同
一、俱樂部與外籍運動員簽訂轉會合同必須明確注明其轉會性質即永久轉會或臨時租借;永久轉會時間不得少於一個賽季,臨時租借時間須在三個月以上一個賽季以下;
二、臨時租借外籍運動員的俱樂部無權在沒有原俱樂部和運動員書面授權的情況下,將運動員進行二次轉會;
三、轉會合同應由雙方俱樂部簽署,並載有轉會日期、轉會費數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仲裁條款,同時須載明經紀人的姓名及其義務,該合同須經雙方俱樂部、球員經紀人三方簽字,方為有效。如有國家協會聲明,應附載。
第五十九條國際轉會證明
一、只有當運動員要求加入的俱樂部按中國足協制定的注冊期規定及時提出了注冊要求時,中國足協向運動員的原國家協會索要國際轉會證明。
二、中國足協向對方國家或地區足協提出索要國際轉會證明的十四天內,對方國家或地區足協仍未簽發國際轉會證明,中國足協有權要求國際足聯介入。
三、只有中國足協纔有權索要國際轉會證明。如未經索要,中國足協收到的國際轉會證明均無效。中國足協不予注冊該名運動員,必須重新索要國際轉會證明。
四、收到國際轉會證明的傳真件,中國足協即批准運動員為期十二個月的參加比賽的臨時資格。收到原國家協會簽發的正式國際轉會證明的原件前,運動員只能有臨時踢球資格。
五、只有獲得國際轉會證明並辦理《足球運動員注冊、轉會、參賽資格登記證》的運動員纔能代表新俱樂部參加比賽。
第六十條尋求涉外轉會服務的俱樂部或運動員,必須通過合法的球員經紀人,否則轉會合同無效,中國足協不予辦理轉會手續。
第六十一條俱樂部應與轉入的外籍運動員簽訂工作合同,合同中應載有合同期限、工資獎金數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仲裁條款,同時須載明經紀人的姓名及其義務。該合同須經運動員、俱樂部、球員經紀人三方簽字,方為有效。該合同可另附回國參賽、探親等特別條款。
第六十二條球員經紀人
一、在中國足協管轄范圍內尋求涉外轉會服務的,必須通過國際足聯認可的球員經紀人或中國足協當年公布的球員經紀人,其他任何個人或機構不得介入;
二、在辦理涉外轉會前,尋求轉會服務的俱樂部應要求經紀人出示有效的球員經紀人《許可證》,同時將球員經紀人的《許可證》傳至中國足協備案;
三、球員經紀人接受運動員委托從事足球轉會活動,必須簽訂書面合同。未簽訂書面合同的經紀人不得代表運動員從事轉會活動。
四、球員經紀人接受運動員或俱樂部委托從事足球轉會活動,球員經紀人、運動員或俱樂部都必須遵守《國際足聯球員經紀人規則》和《中國足球協會球員經紀人管理辦法》。
第二節外籍運動員在國內俱樂部之間的轉會
第六十三條簽訂合同
一、外籍運動員符合下列條件即可在國內與另一俱樂部簽訂合同:
1、此外籍運動員應是俱樂部永久轉入的運動員;
2、與原俱樂部合同期滿;
3、與原俱樂部的合同被一方以正當理由終止;
4、與原俱樂部的合同經雙方共同協商後終止。
二、任何同時與多個俱樂部簽約的運動員將受到停賽處罰;
三、除非有關三方(原俱樂部、運動員本人、新俱樂部)一致同意,否則合同有效期內不得轉會。
第六十四條若俱樂部想簽約有合同在身的運動員,必須在與俱樂部或運動員開始談判前通知原俱樂部和運動員本人。
一、違反上述規定的俱樂部,將受到處罰;
二、在運動員合同期滿的情況下,運動員和俱樂部雙方均不需就正在進行的接洽通知原俱樂部。
第六十五條如運動員與另一俱樂部簽約,其轉會費由有關的兩個俱樂部協商決定。任何運動員與原俱樂部,或第三者與原俱樂部達成的有關轉會費的協議均無效。
第六十六條運動員轉會至另一俱樂部,如運動員本人放棄按規定自己應得的轉會費部分,必須簽有書面協議。
第六十七條每名運動員一年內在國內俱樂部之間只能轉會一次。
第六十八條轉會合同
一、雙方俱樂部簽訂的轉會合同必須注明運動員的轉會性質即永久轉會或臨時租借;永久轉會時間不得少於一個賽季,臨時租借時間須在三個月以上,一個賽季以下;
二、俱樂部之間簽訂運動員轉會合同,或運動員與俱樂部簽訂工作合同,必須由具有中國足協認可的球員經紀人代理,並在合同中載有經紀人簽名。合同須符合本規定第六章第五十八條、第六十一條之規定;
三、轉會合同簽訂後,轉出運動員的俱樂部向屬地會員協會申請開具轉會證明;轉會證明須符合本規定第四章第二十七條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轉入俱樂部須經屬地會員協會向中國足協上報《轉會申請表》、轉會合同、工作合同和轉會證明。
第三節運動員轉出
第七十條轉出運動員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轉出運動員的年齡應符合國際足聯及國家體育總局的有關規定,並須在中國足協注冊或備案;
二、若轉出運動員的年齡低於國家體育總局的規定,須報中國足協批准。
第七十一條具有下述情形之一的運動員,可轉會其他國家或地區足球協會所屬俱樂部:
一、由中國足協派到國外培養的;
二、俱樂部同意且經中國足協批准的;
三、外籍運動員與俱樂部所簽合同到期的。
第七十二條運動員辦理轉會手續應出示下列材料:
一、轉入俱樂部所在國家或地區足協發出的《辦理國際轉會證明申請表》;
二、雙方俱樂部簽訂的轉會合同;
三、所屬俱樂部和會員協會出具的同意轉會的證明;
四、轉出運動員與經紀人簽訂的委托代理合同;
五、轉入俱樂部與運動員簽訂的工作合同。
第七十三條辦理轉會手續所需材料齊備後,中國足協秘書長或主管副秘書長簽署國際轉會證明。
第七十四條轉會合同
一、合同應載明轉會日期、轉會費數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和仲裁等條款,中國足協如有聲明,應附載;
二、涉外轉會分為臨時租借和永久轉會。臨時租借的,應在轉會合同中載明租借時間;
三、由雙方俱樂部和經紀人簽署的轉會合同應報中國足協核准。
第七十五條轉會費和傭金
一、轉會費的數額由轉出俱樂部與轉入俱樂部協商決定。任何運動員或第三人與轉出俱樂部簽訂的載有轉會費數額的合同無效;
二、轉入俱樂部應直接向轉出俱樂部支付運動員的轉會費,不得通過經紀人轉交或作為酬勞轉付給球員經紀人,也不得將轉會費變相付給運動員或經紀人。不得以現金形式支付轉會費,支付轉會費後,應將發票、銀行匯款憑據上報中國足協核實;
三、俱樂部不得以現金形式向經紀人支付傭金。支付傭金時,必須要求經紀人開具發票,俱樂部應將發票、銀行匯款憑據上報中國足協核實。
第七章轉會合同的效力和解除
第七十六條以欺詐、脅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願情況下簽訂的轉會合同可撤消。
第七十七條惡意串通,損害中國足協或第三方利益的轉會合同無效。
第七十八條被撤消和無效的轉會合同自始無效。
第七十九條在下列情況下可解除轉會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轉會合同不能履行的;
二、雙方俱樂部協商一致的;如為涉外轉會合同須經雙方俱樂部及球員經紀人協商一致的。
第八十條如有一方不履行轉會合同或履行轉會合同不符合約定的,應繼續履行合同並賠償因此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八十一條轉會合同的有效性不受體檢結果或獲得參賽資格的影響。因此,欲僱用運動員的俱樂部應在簽訂轉會合同前進行必要的調查,測試或體檢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否則,將按合同規定支付全部費用。
第八章保持工作合同的穩定性
第八十二條工作合同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五年。
第八十三條應使用中國足協統一制式工作合同,並送中國足協備案。
第八十四條如果雙方提前終止合同,應及時書面通知中國足協。
第八十五條運動員和其所在俱樂部因工作合同而引發的爭議將依照國家相關規定、《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則》和中國足協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運動員回國代表國家隊比賽
第八十六條任何與非本國家隊運動員簽有合同的俱樂部,無論運動員年齡大小,都必須在其被選為本國國家隊的情況下,允許他回國參賽。如俱樂部的國內運動員被召參加國家隊的比賽,俱樂部必須放行。
第八十七條運動員回國代表國家比賽適用於下列比賽:
一、每年不超過5場國際比賽。如已參加了5場國際比賽,而當年該國家協會還需參加世界杯足球預選賽,奧運會足球預選賽,洲際足球錦標賽預選賽,俱樂部也必須允許運動員參加上述比賽。
二、此外,國際足聯所有賽事決賽階段的比賽或由國家隊參加的洲際錦標賽決賽階段的比賽;或洲際足聯組織的與國際足聯比賽出線有關的其他比賽的決賽。
三、此外,任何由國際足聯執委會做出特殊決議的有關比賽。
第八十八條如國家協會的代表隊自動出線,按上述第八十七條的規定,其每年的國際比賽為8場;不對俱樂部放運動員參加統一國際比賽日以外的友誼賽做統一規定。
第八十九條運動員回國比賽應有准備期的時間,具體規定如下:
一、國際友誼賽:48小時。
二、國際比賽預賽:4天(包括比賽日)。如果比賽地與運動員所屬俱樂部處於不同洲,放行時間延長至5天。
三、國際比賽決賽:比賽前14天。其間進行的友誼賽不記入每年5場或上述第八十八條規定的8場比賽中。
任何情況下,運動員都必須於開球前48小時到達比賽地點。
第九十條有關足協和俱樂部可根據需要,就延長運動員回國比賽的時間達成協議。如在運動員轉會時即已達成了協議,協議副本應附在國際轉會證明後。
第九十一條依此條款應召完成國家協會的任務後的運動員必須在他被召參加的比賽結束後24小時之內歸隊。如比賽在運動員注冊俱樂部以外的洲進行,這一期限可延長至48小時。國家協會應於賽前10天書面通知俱樂部運動員預期出發及返回的日期並必須保證運動員賽後按時歸隊。
第九十二條如果運動員未能按上述第九十一條規定的日期歸隊,該運動員下次應召回國家隊的時間縮短為:
一、友誼賽:24小時。
二、預選賽:3天。
三、國際比賽決賽:10天。
如果再次違反該條款,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委員會將至少給予以下相應處罰:
-罰款。
-縮短放行時間。
-禁止應召參加以後的比賽。
第九十三條如運動員被召參加的兩場比賽之間相隔8天以上,不可留隊不歸。
第九十四條如運動員效力的國家隊與俱樂部達成了延長歸隊的協議,俱樂部可獲得經濟補償。
第九十五條召回運動員的國家協會應承擔運動員回國比賽的旅費。
第九十六條被召運動員注冊的俱樂部應負責運動員整個被召時期的傷病保險,包括他應召參加的國際比賽中的受傷保險。
第九十七條任何在俱樂部注冊的運動員,當其本國協會召其回國參加某一級國家隊比賽時,都必須應召回國;召回在國外的運動員比賽的協會必須在賽前15天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同時通知俱樂部,俱樂部應在6天後予以確認。
第九十八條因傷病不能應召的運動員,如其協會要求,必須接受協會指定醫生的檢查。
第九十九條運動員在被召或本應被召參加國家隊比賽期間決不能替其注冊的俱樂部比賽。
第一00條如俱樂部拒絕讓運動員回國比賽或對召集不予理睬,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委員會將予以下列處罰:
一、罰款;
二、警告或停賽有關俱樂部。
第一0一條違反上述第九十九條規定的俱樂部將受到如下處罰:
一、上述第一00條所列部分或全部處罰;
二、俱樂部所屬國家協會將宣布有該運動員參加的比賽為對方獲勝,其俱樂部所得分數均無效,以杯賽制進行的任何比賽不論比分如何均判對方獲勝;
三、如果運動員歸隊遲到超過一次,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委員會將執行上述第一00條所列的處罰,還可應俱樂部的要求對運動員和(或)其所屬國家協會追加處罰。
第十章仲裁
第一0二條中國足球協會各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應保證不得將他們與中國足球協會、其它會員協會、會員俱樂部及其成員的爭議提交法院,而只能向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一0三條在國內運動員轉會中出現的爭議均可申訴,申訴向中國足協仲裁委員會提出。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的裁決為最終裁決。
第一0四條國內運動員因轉會費數額引起的爭議,中國足協按不超過參照數額的標准裁決。
第一0五條在國內運動員轉會中,如一方不履行轉會合同,中國足協可做出下列處罰:
一、罰款;
二、取消俱樂部申報轉出或轉入運動員的資格。
第一0六條在國內運動員轉入新俱樂部後,如一方不履行工作合同,中國足協可做出下列處罰:
俱樂部:
一、罰款;
二、取消國內運動員轉會資格;
三、其他處罰。
運動員:
一、罰款;
二、停賽;
三、其他處罰。
以上各項可獨立或合並使用。
第一0七條申訴人應向中國足協遞交《申請裁決書》一式兩份,並交納申訴費2000元。
第一0八條對申請裁決事項,由仲裁委員會按照《中國足球協會仲裁委員會工作條例》做出裁決。
第一0九條涉外轉會中的爭議應通過中國足協提交國際足聯解決。
第一一0條涉外轉會中,因運動員身份引起的爭議,由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委員會根據《國際足聯運動員身份及轉會規則》解決。
第一一一條俱樂部在涉外轉會過程中違反本規定或不履行轉會合同、工作合同,中國足協可做出下列處罰:
一、已被國際足聯或亞足聯給予處罰的俱樂部,自中國足協接到國際足聯或亞足聯的處罰通知書之日起,除執行相關處罰外,還將減少其外籍運動員參賽名額,直至停止引進外籍運動員,並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罰款。處罰執行完畢後,恢復該參賽名額。
二、對不服從國際足聯裁決且拒付罰款及違約金的中超、中甲俱樂部,將從聯賽保證金或分成款中扣除有關款項,以賠付國際足聯裁定的罰金及違約金。如罰款數額超出聯賽保證金或分成款數額且該俱樂部拒付超出部分的,將取消該俱樂部涉外轉會資格或給予俱樂部罰款、扣分、直至降級的處罰。
三、對不服從國際足聯裁決且拒付罰款及違約金的中甲俱樂部,將停止該俱樂部涉外轉會資格,直至其交齊所欠款額。
第一一二條對不遵守本規定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七十六條的俱樂部,視情節輕重處以減少當年聯賽外籍運動員參賽名額,直至取消涉外轉會資格的處罰。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一一三條本規定由中國足協負責解釋。
第一一四條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實施。凡過去有關規定與本《規定》內容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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