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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規規則
技術犯規,英文technicalfoul,指的是比賽進行中或中斷時,非籃球技術方面的,嚴重影響比賽進行的動作或其他形式,技術犯規的例子多的是,最常見的比如跟裁判爭執不休,罵髒話,球員打架。
惡意犯規,英文flagrantfoul,有時被翻譯為故意犯規、嚴重犯規或者違反體育道德犯規,它主要針對在比賽進行中,動作嚴重的、衝人不衝球的、有可能導致球員受傷的技術動作。
兩者在判罰上有多處不同:
1.技術犯規的判罰是罰球一次,罰球隊員可由球隊隨意指定,而惡意犯規的判罰是兩罰一擲(兩次罰球,一次擲界外球的機會),只能由被犯規隊員罰球(除非該球員無法堅持比賽)。
2.技術犯規不改變球權的歸屬,而惡意犯規改變球權歸屬,球權由被犯規方獲得。
3.技術犯規和惡意犯規又分為兩個級別。一級技術犯規累計2次被罰出場,NBA官方不一定有追加停賽,而有一次二級技術犯規或惡意犯規的球員,就會立即被罰出場(ejected),並且官方必須有追加停賽(除非證明是裁判失誤)。注意,技術犯規不計入6次犯規的限制中,也就是說,球員身背5次犯規加一次技術犯規,照樣能上場比賽。而惡意犯規則記入6次犯規的限制,也就是說惡意犯規和普通犯規相加累計達6次纔被罰出場。
4.技術犯規在NBA按以上原則判罰,在國際籃聯的規則中技術犯規的判罰則是兩次罰球。其他一樣。
犯規紀錄
1949年11月24日,丹·奧騰代表亞特蘭大黑鷹隊出戰西伯根紅人隊時,個人全場犯規達到8次(那時NBA還沒有6次犯規罰下的規則),寫下了NBA常規賽的紀錄。
就在丹·奧騰寫下個人犯規紀錄的同一天,NBA歷史上最慘烈的犯規大戰也在西雅圖展開。安德森包裝人隊做客雪城國王隊,兩隊當晚共打了5個加時賽纔決出勝負。其中包裝人隊全場共犯規66次,創造了NBA單場犯規最多紀錄。另外兩隊相加共犯規122次,同樣也是NBA紀錄。
至於奧騰的紀錄,在實行了6次犯規規則之後,就再也沒有被打破的可能。不過在1999年11月13日老鷹隊做客開拓者的比賽中,老鷹隊新人鮑德勒犯規卻達到了7次。鮑德勒是從下半場開始上場的,但打了15分鍾就6犯離場。不過聯盟記錄組賽後整理統計數據時,卻發現一個失誤:根據錄像帶顯示,鮑德勒下半場一開始便犯規一次,但卻沒有被記錄,也就是說他這場比賽實際上一共是犯規7次。
單賽季個人犯規紀錄的保持者是綽號『巧克力雷霆』的達瑞爾·道金斯,其於1982~1983賽季在網隊創下了單賽季379次的個人最多犯規紀錄,隨後又在接下來的一個賽季中以396次刷新了自己的紀錄。
另外,張伯倫在NBA一共出賽1045場,竟沒有一次6犯離場,真是了不起。而摩西·馬龍曾連續1212場沒有因6犯下場。
1997年12月29日,小牛隊的威爾斯僅上場3分鍾就滿6次犯規下場,創下了6犯離場的最快紀錄。
砍鯊的限制
雖然老尼爾森發明了『砍鯊戰術』,但是這種針對無球球員犯規將他送上罰球線的戰術,在使用上有個非常重要的限制原則:就是不能在比賽剩下的兩分鍾內以及加時賽時使用。因為在此之前對非持球球員的犯規稱為『無球犯規』,只需要上罰球線罰球便可以了事。但在剩下的時段,針對無球球員的犯規就會被稱為『遠端犯規』,除了讓對手罰一球外,對方依舊保有球權,這樣一來,便失去了『以犯規換取球權』的最終目的。
另外,由於針對奧尼爾惡意犯規太多,所以NBA於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多次加強對技術犯規和惡意犯規的處罰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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