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簽約體育明星作為企業形象代言人已成為一種廣泛使用的營銷手段。日益臨近的北京奧運會勢必會引發新一輪的體育明星代言熱。然而,無論是那些有此打算的企業,還是可能被企業相中的『准』奧運健兒都要留心了,因為稍有不慎,就有可能觸犯奧運營銷的禁區。
『奧運會期間,參賽運動員不得為非奧運會官方贊助企業做廣告宣傳。』今年6月,奧組委市場開發部副部長陳鋒的這席話猶如一石激起千層浪。一些不了解奧林匹克知識產權保護的人紛紛質疑:運動員選擇哪個企業做廣告應該是他的個人自由,奧組委怎麼能乾涉運動員的『私人事務』呢?
其實不然。陳鋒日前在接受新華社記者獨家專訪時對個中緣由一一進行了詳解。『限制使用奧運會運動員的形象做廣告是出於防范隱性市場的考慮。』陳鋒說,隱性市場是指商業機構未經許可與奧運會產生某種聯系,使公眾誤認為該商業機構與奧運會有贊助或支持關系的行為。國際奧委會對於反隱性市場有一整套政策及規定。
此前,中國奧委會同北京奧組委簽訂了一份《聯合市場開發協議》。按照國際奧委會的規定,如果一個國家獲得了奧運會的主辦權,那麼這個協議從申辦成功之日起就開始生效,至2008年12月31日止。這就意味著,中國奧委會已將其轄區內的奧運市場開發權力交給北京奧組委,目前由北京奧組委全權負責。
『比如,北京奧組委的合作伙伴有權在中國奧委會轄區內做奧運廣告,但到了美國就不行,因為它不是美國奧委會的贊助企業。如果它的廣告在美國播出了,那就侵犯了美國奧委會的權益,美國奧委會肯定要追究其責任。』陳鋒說。
不過,陳鋒表示,國際奧委會全球合作伙伴(TOP贊助商)被視作每一個國家(地區)奧委會的贊助企業,因而其奧運營銷行為不受轄區限制,在全球范圍內『暢通無阻』。
倘若有運動員或企業侵權,他們會受到怎樣的懲罰?陳鋒表示,具體懲罰措施同樣要視轄區而定。『追究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