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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賈蕾仕北京報道1994年職業聯賽開始後,專業時代的球員工資和獎金有了大幅提昇,俱樂部在球員轉會中『簽字費』的暗箱操作,一時成了當時社會的焦點,即使連上級部門領導也開始重視。當時俱樂部經營成本過大,影響了收支平衡,在此背景下,足協在1997年十強賽失利後開始醞釀降薪。
1998年11月初,中國足協召開甲A、甲B俱樂部聯席會議,通過並實施《關於甲級足球俱樂部拒絕運動員簽字費統一最高工資及出場費限額的規定》,同時出臺了違反該規定的檢查和處理辦法,規定中要求甲A運動員個人月工資最高限額1.2萬元;單場獎金最高限額40萬元,出場費每場全隊不得高於15萬元,這也是中國足協為職業俱樂部頒布的第一次『限薪令』。
經過5年的實施,2003年7月足協再次召開甲A、甲B俱樂部限薪研討會,對球員合同規范化並照顧到了青少年球員,這也是限薪令完善與規范的重要一步,同時也是為第二年的中超聯賽做准備。2003年年底足協頒布《中超俱樂部一線球隊工資獎金管理規定》,規定雖然取消了對球員工資的最高限制,但是規定球員和教練員工資獎金總額不得超過俱樂部年收入的55%,同時對青少年球員和一線隊球員最低工資額有了要求。
2004年12月根據中超俱樂部一年的執行情況,《中超委員會關於規范中超俱樂部球隊工資、獎金開支的規定》,針對個別俱樂部給球員開出幾百萬元年薪的合同做出規定『運動員和教練員的最高年薪稅前不得超過100萬元』,同時規定俱樂部必須使用足協下發的標准合同文本,否則將受到扣分的處罰。
但嚴格的禁令下,俱樂部也有不同的應對方法出臺。在第一次頒令之後,球員合同中出現了『訓練津貼』等等新詞匯,部分隊員在滿足了足協各項要求之後,仍然可以拿到二三百萬元一年的收入。在2003年頒布新規定之後,一部分俱樂部中一線隊出現的年輕隊員增多,低薪的年輕隊員人數增加,卻給高收入球員留出了空間,因為只要工資支出不超過總額的55%就不違規;第三次頒令之後,催生了俱樂部與球員簽訂兩份合同,一份是俱樂部與球員商定的真實工資收入,另一份則用來應付足協的檢查。最典型的案例就是2005年1月原上海國際俱樂部的申思、江津和祁宏到足協狀告俱樂部欠薪,光是拖欠的工資就超過了足協規定的100萬元,足協方面表示無法受理球員的『真實合同』,因為按照國際俱樂部上交的合同中,申思等三名球員的收入均不足百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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