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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太原11月21日奧運專電(記者劉雲伶)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原告河南仁和集團與被告山西中宇職業籃球俱樂部有限公司、被告河南省球類運動管理中心(簡稱河南球類中心)合同糾紛一案。經審理,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決,確認體育產業投資方仁和集團的合法權益。
記者在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了解到,該案是全國首例因體育產業投資方與俱樂部間及球員轉會事情發生矛盾提起的訴訟。
2004年5月,河南省體育局(甲方)與仁和集團(乙方)達成協議,乙方斥資450萬元以買斷的形式購得甲方河南男籃一隊注冊球員所有權及甲A資質。
2004年7月,仁和俱樂部成立。2004年9月,河南男籃一隊王磊、崔磊、張超、田超、王佔宇等五名球員與仁和俱樂部簽訂了聘用合同,期限3年。2006年8月,河南球類中心(甲方)與仁和俱樂部(乙方)就乙方遷出河南遷入山西事宜達成協議,協議中第二條約定乙方遷出河南遷入山西,河南籍的五名隊員王磊、崔磊、張超、田超、王佔宇仍留在河南歸甲方所有。第三條為考慮到2006-2007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即將開賽,甲方同意乙方在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2006-2007賽季繼續聘用王磊、崔磊、張超、田超、王佔宇五名隊員,中國男子籃球職業聯賽(CBA)2006-2007賽季結束後,該五名隊員返回甲方,代表甲方參加2007年全國男子籃球聯賽(NBL),乙方負責辦理該五名隊員轉回甲方的一切相關手續,期間甲乙雙方不發生任何經濟糾紛。該五名隊員返回甲方前,乙方需全部付清五名隊員在乙方俱樂部的工資、獎金。該協議同時對其他事項作了約定。
9月,原河南仁和籃球俱樂部正式更名為山西中宇籃球俱樂部,俱樂部注冊地點從河南鄭州遷至山西太原,俱樂部主場設在太原市。2007年1月,中宇俱樂部對崔磊、田超、王佔宇辦理了注銷手續,該三名球員已注冊於河南。2006-2007CBA聯賽結束後,經中國籃協備案,河南球類中心依據與仁和俱樂部簽訂的協議將王磊轉會到八一富邦籃球俱樂部。球員轉會事情發生後,仁和集團提出異議,並訴至法院。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仁和集團與河南體育局簽訂的《協議書》合法、有效。原告仁和集團購買球隊後,成立仁和俱樂部,由仁和俱樂部聘用球員,對球隊進行管理,參與比賽。雖然仁和俱樂部是球員的注冊單位,但由於球隊是由仁和集團花費巨資購買,仁和俱樂部作為管理單位,在轉讓球員時應征得仁和集團的同意或授權。被告仁和俱樂部未經仁和集團同意,與被告河南球類中心簽訂協議,約定將本案所涉五名隊員還歸河南球類中心,事後沒有得到權利人原告仁和集團的追認,侵犯了原告仁和集團的合法權益。
關於被告河南球類中心認為仁和集團同意仁和俱樂部轉讓球員的抗辯意見,太原市小店區人民法院認為,河南球類中心沒有證據可以說明仁和集團同意仁和俱樂部的行為,雖然媒體對仁和俱樂部遷址及球員問題等作了相關報道,但原告仁和集團對此沒有應盡的注意義務,且在相關球員轉會問題發生後原告仁和集團提出了異議,說明該集團並不認可仁和俱樂部的行為。由此,法院判決認為,被告仁和俱樂部與被告河南球類中心所簽訂協議中第二條、第三條的約定無效,仁和集團仍有其合法權益,即注冊球員所有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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