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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洛伊德-蘭迪斯在上周就自己被剝奪環法賽冠軍資格的裁定提出了上訴,和許多運動員一樣,這一次美國人把自己的命運交給了國際體育仲裁法庭(CAS),該機構擁有巨大的權力,並且以做事謹慎著稱。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坐落在瑞士洛桑郊區住宅區的一幢高樓中,這裡很少受到外部世界的關注。
該機構的所在地以前為瑞士某軍事部門的駐地,因此出於保密的需求,整幢大樓的牆壁非常厚重。就是在這幢大樓裡,奧運會金牌歸屬的改變、合同有效性的裁定和一名運動員的運動生涯都能夠在頃刻間發生變化。
蘭迪斯還就美國仲裁協會對自己處以禁賽兩年的處罰提出了上訴,法庭將就國際自行車運動界最重要冠軍的歸屬權做出裁決。
在聽證會結束後,最終的裁定將可能在明年三月份揭曉。
『這樣的上訴案總能夠吸引公眾的關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秘書長馬休-雷博對路透社說。『但重要的是,我們必須在興奮劑案件的裁定過程中遵循一致性。』
『我們將一些訴訟案公之於眾的主要目的是,讓運動員和相關的體育組織有機會了解我們在處理一些訴訟案時遵循怎樣的原則。』
『嚴格責任』原則蘭迪斯的律師十分清楚,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審理服用興奮劑事件時,通常采取『嚴格責任』原則,即:不管運動員主觀上是否有過錯,只要其體內存在違禁藥物,即認定運動員服用了興奮劑並可對其進行處罰。目前,世界反興奮劑機構(WADA)和國際奧委會(IOC)都遵循這一原則。
英國前鋒阿萊恩-巴克斯特和羅馬尼亞體操運動員安德雷-拉杜坎便是這一規定的受害者,在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聽證會結束後,他們都被剝奪了奧運會的獎牌,雖然該法庭認定此前他們受到的禁賽處罰是錯誤的。
蘭迪斯也許能松一口氣了,因為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經常就體育機構的興奮劑檢測過程的嚴密性和科學性提出不同的意見,並且會依據相關法律做出正確的裁定。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1998年做出判決,允許加拿大滑雪運動員羅斯-雷巴利亞蒂保留其所贏得的奧運史上的第一個單板滑雪金牌,雖然檢測結果顯示他服用了大麻。
雖然雷巴利亞蒂一再強調自己是被動吸煙的受害者,但是他被赦免的最主要原因是,國際滑雪聯合會和國際奧委會之間沒有就大麻檢測達成過正式協議。
西班牙人伊尼戈-蘭達盧斯的案例也許和蘭迪斯的遭遇更加相似,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2006年12月撤銷了對這位車手服用了興奮劑的指控,原因是負責檢測蘭達盧斯B瓶尿樣的實驗室人員此前也參與了A瓶尿樣的檢測。
蘭迪斯的律師聲稱,負責檢測蘭達盧斯尿樣的這樣法國實驗室,在檢測蘭迪斯尿樣的時候犯了同樣的錯誤
由國際奧委會資助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在1984年由國際奧委會發起成立,十年之後該法庭轉變為一家獨立機構。目前,他們絕大部分的運行費用仍然由國際奧委會、國際體育運動聯合會和瑞士奧委會提供。
訴訟費的收入佔到了該法庭700萬瑞士法郎(合290萬英鎊)年預算的30%。
『來自各體育組織的資助和訴訟費的收入已經基本上達到了平衡,這是我們非常希望看到的,因為這使得我們能夠擁有更大的獨立性,』雷博說。
『另一方面,由於接受了國際奧委會的資助,我們重新審理他們的裁決時不收取費用。這意味著提出上訴的運動員只需要支付律師費,而不需要支付給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費用。』
以嚴謹著稱國際體育仲裁法庭通常只向公眾公開那些引人矚目的訴訟案,而且只會發表一些簡短的和不加修飾的聲明,因此該法庭被視為辦事謹慎並且嚴格為當事人保密的典范。
獲得這一聲譽的另一個重要原因是,除了奧運會三塊金牌得主,愛爾蘭游泳選手史密斯-德布魯因之外,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所舉行的所有聽證會全部是在不公開的情況下進行的,
1999年6月,德布魯因要求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的聽證會公開舉行,但是她仍然沒有逃脫被禁賽四年的處罰,原因是在尿樣裡做了手腳。
『不公開舉行聽證會是仲裁過程中的慣例,我認為,運動員在沒有大量記者在場的情況下申訴會更放得開,而不必有任何顧慮。』
『如果當事的雙方都同意聽證會公開進行,那麼我們也不會反對。』
『與我們打交道的人主要集中在體育圈,所以很容易理解為什麼一般的大眾不太清楚我們到底是怎樣的一個機構。』
不斷增長的需求在早期,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每年舉行的聽證會只有十幾場,目前已經增長到了200場,因此它在運動員、體育機構和律師中間的知名度越來越高。
雖然興奮劑和紀律處罰事件往往能夠吸引更多的關注,但是國際體育仲裁法庭受理的最多的案件是對足球運動員轉會的裁決。國際足聯在2004年決定,允許將上訴提交給國際體育仲裁法庭裁定。
在2006年接受審理的175件上訴案中,與足球有關的佔到了118件,而興奮劑案件只有38件。
『從我個人的觀點來看,這是一個必不可少的懲罰罪惡的機構,』當被問及每年最終裁定的訴訟案的數量時,雷博說。
『我們當然希望這樣的紛爭越少越好,但是當你看到一些經濟和社會利益被損害的時候,你就會明白我們的工作的重要性了。』
『國際體育仲裁法庭是真理的維護機構,或者可以說是時代發展的產物。人們當然可以對這樣的部門存在的意義持有不同的看法,但是至少在目前,確實需要這樣一個在糾紛出現時化解矛盾的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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