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攝影記者采訪足球比賽,卻被球員撞出球場,失去知覺。事後,廣東省足球協會被記者王世儒告上法院,索賠10萬。
記者日前獲悉,這起被稱為『中國足壇第一奇案』的賽場意外糾紛,在廣州市中級法院有了最終結果——法院維持了『廣東足協需賠3萬餘元』的一審判決。
球員衝出場外記者當場昏厥
2005年1月2日,第27屆『省港杯』足球賽在廣東省體育場進行,自由撰稿人、特約攝影記者王世儒獲准拍攝,並在底線處架起機器。下半場第19分鍾,廣東隊2號球員在快速奔跑中撞倒王世儒,導致其當場昏厥失去知覺,手中的照相設備也被同時撞飛,部件散落一地。
事後,在與省港杯的承辦單位——廣東省足協多次協商未果之後,王世儒一紙訴狀,將廣東省足協及其主管單位廣東省體育局同時告上了法庭,並提出了總額超過10萬元的經濟賠償訴訟請求,其中包括器材損失費70029元、其他經濟損失30500元以及原告的精神損失費1000元。
雙方均有過錯足協要負主責
2006年初,越秀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認為廣東省足球協會作為比賽的主辦者,其未依國際足聯等機構制定的相關規定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置攝影記者區、劃定攝影人員限制線,未盡到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對正在比賽的球員與王世儒發生碰撞有過錯,對造成王世儒的財產損失應承擔主要責任,應賠償全部損失46048.78元的70%——即32234.15元。
法院同時認為:王世儒作為資深的體育記者,熟悉體育比賽的攝影規則,有豐富的攝影采訪經驗,在攝影位置前沒有廣告牌、安全繩等安全設施的情況下,仍然靠近足球場底線近距離拍攝,對其損失應負次要責任,即自負全部損失46048.78元的30%——即13814.63元。』
與此同時,針對王世儒對廣東省體育局的起訴,法院認為廣東省體育局屬機關法人,廣東省足球協會屬社會團體法人,根據相關規定,可以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鑒於第27屆省港杯的主辦單位是廣東省足球協會而非廣東省體育局,法院對王世儒要求廣東省體育局對其損失進行賠償的要求未予支持。
對此判決,廣東省足球協會和王世儒均表不服,同時向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經審理後,廣州中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判決賠償的劃分合理合法,原被告雙方的上訴理由均不成立,遂於日前駁回上訴,維持了一審的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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