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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條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產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四)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五)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存在以上情形,老蔣你完全可以書面通知萬馬解除合同,我想老將並沒有這麼做,而是用一種極其小兒科的中國人慣用的伎倆『有病』,如果你一直『有病』到合同結束,沒人管你,但恰恰你在與萬馬的合同還沒有結束之前與新疆簽訂了新的合同,這就是違法。如果萬馬放你一馬,那也沒什麼,現在是萬馬咽不下這口氣,他也知道老蔣不可能回頭,就是要跟你老蔣討個說法。我想從法律的角度講吃虧的肯定是你老蔣。解決爭端的途徑:1.萬馬大人大量放老蔣一馬,畢竟有過愉快的以前,何必把大家都逼得沒了飯吃。2.老蔣向萬馬服個軟,求萬馬放一馬。最壞的結局:老蔣一意孤行,萬馬就是要討個說法,雙方走上法庭,而且法律是公正的,那麼老蔣今年的財路看來是要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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