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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已至此,我有條件正面回答什麼是『棋例』的問題了。按照現行規則(《1999象棋競賽規則》),對『棋例』的釋義是:『對局中有時出現雙方著法循環不變的重復局面。據以裁處這種局面的規則條例,稱為棋例』。
很顯然,『棋例』不是圖式,不是舉例,而是象棋規則中裁處某種特定局勢和著法的法規條款。我們在象棋賽場裡,有時能聽到這樣的對話。就聽一個人問:『那邊怎麼那麼熱鬧,人都圍過去了,出什麼事兒了?』另一個回答說:『咳,又出了個棋例,還挺不好判的,裁判組正集體研究呢……』我們在旁邊聽著,覺得後一位說的『詞兒』不夠確切。『棋例』是規則條款,只有一個,不會有第二個,不然就亂套了,又怎麼能夠『又出了個棋例呢』?這肯定是表達時的口誤。有位愛較真兒的朋友馬上就盯著問:那你告訴我應該怎麼說?這話還真問著了,筆者得從頭說起。
(一)從什麼時候開始叫的『棋例』?
『棋例』一詞,有文字記載的,始見於1950年4月在香港出版的《象棋精華新編》卷一,是陳松順、蘇天雄合編的。當時也叫『棋例規則』,但其內容包括許多方面:如行棋規定,走子時間、注意事項等,不像現今的『棋例』這麼單一。該書把發生棋例糾紛的棋圖,稱作『棋例爭訟局』,並撰寫游戲文章,開設虛擬法庭,審理『棋例爭訟待決案』,以達到提倡棋藝、推介棋規、發揮為『棋例補遺』的作用。現簡述一案如下:
戲擬象棋法庭判決書。棋字第一號,黑方控紅方以車長捉黑卒各一著案。
主文:個別長捉並非將一子長捉,應准作和。
事實:此案據原告黑方訴據,紅方以車長捉黑方五九兩路之卒,系犯捉一不捉二之例,應判作負;被告紅方辯稱,紅車之捉黑卒,每子只捉一著,並非一子連捉二著,應當作和,雙方爭訟控訴前來。
理由:是局被告紅方以車分別長捉五九兩路黑卒,每子只捉一著,系屬個別長捉,雖乃取巧,但與棋例並無抵觸,但既非犯例,應准作和。
筆者按語:陳、蘇兩位長者,在建國之前,已於穗港兩地從事競賽裁判工作多年,本書所擬之象棋規例,雖尚處於初始階段,但從中已可看出未來香港以及亞洲象棋比賽規例的雛形。
國內的第一本《中國象棋規則》是1956年8月出版的。最初幾年的版本,都沒有棋例的字樣。直到1965年版本,纔首次出現了『第四章棋例』的內容。
(二)當時對『肇事』的棋圖怎麼稱呼?
從1958年版本開始,把發生棋例糾紛的棋圖,稱為『疑難棋勢』,一直沿用了許多年。大家對那些『惹禍』的棋圖,都感覺很難稱呼。棋例糾紛,棋例訟案,棋例問題等都顯得繁瑣。疑難棋勢也有點繞嘴。而最順口的『棋例』二字,卻因為『犯忌』而不讓使用,憋得實在夠難受的,真應了那句俗話:『誰難受誰知道』。直到1999年新規則問世時,特級國際裁判朱寶位先生,體察民間疾苦,感同身受,建議把那種『捅婁子』的棋圖,稱為『待判局面』,獲得批准後,正式列入規則之中。
(三)現在怎麼稱呼為好?
『待判局面』這個學名,既科學又文雅,體現了象棋的藝術品味,解決了長期存在的問題。在口語中,人們依然習慣使用『出了個棋例』這種說法,不容易改過嘴來。愚意還是寬容一些為好,不要過於苛求了。反正大家已經明白來龍去脈,不會把條例和棋圖混淆,只要在落成文字時多加注意,也就成了。不知眾意如何?(5)
(劉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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