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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棋例范疇是象棋競賽中最易引爆大案要案的高發地區,因而是不可或缺的根本大法,也是象棋規則的核心內容。象棋裁判界公認,對棋例規則理解與掌握的深廣程度,是衡量裁判水平高低的重要依據之一。
多年來,經過業內人士和廣大愛好者幾代人的共同努力,通過大量實踐,反復探索,深入挖掘,系統整理,發現『待判局面』的種類紛繁,形式多樣,一枚棋子位置的些許遷移,雙方同兵種棋子屬性的細微改變,都可能得出截然不同的結論。如果仍像以往那樣,零打碎敲,就事論事,一圖一解,而不盡早建立完整的理論化、概念化體系,將很難解決層出不窮的新問題。
筆者始終確信象棋『棋例』是一門學術。為此,我認真查閱了關於『學術』一詞的定義。《現代漢語詞典》闡明為『有系統的、較專門的學問』。而《新華詞典》則是『比較專門的有系統的學問』。二者基本同一意思。如以這個尺度來衡量,象棋『棋例』堪稱『學術』無疑。甚至可以這樣估價,在國家體育總局所管轄的百種以上運動項目的規則中,象棋規則有資格被評為最復雜的一種。作為酷愛象棋事業者,我們既不應『妄自尊大』,也無須『妄自菲薄』,一切順應『實事求是』的原則,自是正理。
有人忍不住要問,象棋裁判員裁決待判局面,究竟難在哪裡?這個問題,筆者日後自會由簡而繁,一五一十地給您講解清楚,但需耐心等待一定時日。可您今天已經開了尊口,不便攔您高興,現在先期公布兩個棋圖和當時的循環不變著法,供您研討測度。要想解析這兩個肇事現場,都存在著相當的難度。但它們的難點不是一碼事,而是分別屬於有代表性的兩大類型:一種是推算著法變化型的,另一種是理解概念型的,二者各有千秋。對待前者,需要裁判員具有較高的棋力,具備較強的分析計算能力;後者則要求對『棋例』中的各種術語定義,有著不容含混的明確認識和高度清醒的分辨能力。否則,難免『惹是生非』。
在分析案發現場時,有水平有經驗的偵察員,都知道執行任務的固定程序——臨戰『三步曲』。
第一步:分析判斷涉案雙方參與循環重復著法的每一步棋,都是什麼性質的。是『打』(包括『將』、『殺』、『捉』)還是『閑』(包括『兌』、『獻』、『攔』、『跟』)。
第二步:確定單方的走子性質,是『二打』、『一打一閑』,還是『二閑』。一般情況下,雙方循環重復的著法各為兩步,在特殊情況下,每方可能多達三四步,因而會形成『長打對長打』、『長打對非長打』、『非長打對非長打』等排列組合形式。中途若有一步不是打,該方就叫做『非長打』。
第三步:根據『棋例總綱』中的有關規定,裁決為『應由某方變著,不變作負』,或是『雙方均可不變,不變作和』(二打或長打為『禁止著法』,否則為『允許著法』)。(6)
(劉國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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