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摔跤比賽每場分兩個回合,每個回合3分鍾,如果在兩回合比賽結束時雙方得分相同或雙方得分均未達到3點,將進行3分鍾的加時賽。如果加時賽結束時雙方得分仍然相同或雙方得分均未達到3點,則由場上裁判、場下裁判和本場主席投票決定獲勝者。參考因素有摔跤手的點數和由於消極而被警告的次數。技術點多的摔跤手被判為勝方。
比賽雙方中任何一方只要將對手的肩膀壓到毯子上的時間足夠長並可以控制他(一次摔倒對方)就算獲勝。摔跤運動員也可以從點數取勝,比賽中誰領先對手10點就算獲勝(技術優勢);如果誰都不能領先對手10點以上,則在比賽結束時誰獲得更多的點誰就算獲勝(技術點)。在兩種情況下,摔跤手在比賽中完成拋、抱和控制動作都會得到一些點。選手所得點由場上裁判判給,但是在記錄點之前,必須得到場下裁判或是本場主席的認可。
記分方法
選手的抱、拋和其他動作都可以贏得點,摔倒對手,使對手雙腳離地,或把對手摔到毯子上並控制對手都可得到1點;將對手壓住使他背對毯子而且使他的肩與毯子成小於90度角就可得到2點。如果防守一方在危險位置停留時間超過5秒,裁判將給進攻一方追加1點。在一個動作中使對手雙腳離地並將使其進入危險位置可得3點。將對手拋在空中或其他類似的驚險動作可得5點。張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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