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十、正式記錄員
一○.○一:(a)比賽主辦單位應指派正式記錄員擔任比賽的記錄工作。記錄員在比賽場地後擋網後面的記錄員席內進行工作。記錄員有權對諸如擊球員是安打上壘或守場員失誤上壘作出裁定。他應通過手勢或言語將這些判定告訴記者和廣播員。記錄員應於比賽完全結束後24小時內確定比賽中所作出的判定。確定後不得更改,除非有正當理由需加更改,經向主辦單位領導人請示同意方可更改。但任何更改均不得與記錄規則相抵觸。記錄員應於每場比賽結束後(不論是棄權比賽還是有效比賽)36小時內根據規則所規定的項目內容和方法以及主辦單位所規定的格式,將比賽記錄和技術統計上報主辦單位。這些記錄和材料必須包括以下內容:比賽日期、地點、比賽隊隊名、裁判員姓名、整個比賽過程的得分記錄,每個比賽隊員的技術成績等等。這些記錄和材料一經上報即不得修改,除非提出理由要求修改。記錄員在職責范圍內自行作出判定,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與記錄規則相抵觸。
(b)1)為使各次聯賽、錦標賽的記錄統一,記錄員應嚴格按照正式記錄規則進行記錄。對規則上未作規定的,記錄員有權自行確定其記錄方法。
2)如果發生三出局前交換攻守的情況時,記錄員應立即向裁判員提出。
3)如果在比賽中猶豫比賽隊提出抗議而中止比賽或發生改期續賽時,記錄員應將中止比賽時的實際情況記錄清楚,其中包括:比分、出局人數、跑壘員所在壘位、擊球員的『球』數、『擊數』等。注:把宣布改期續賽時的實際局面記錄清楚是十分重要的。由於比賽隊提出抗議而中止的比賽,在決定重新比賽是,必須完全按中止時的實際局面開始比賽。
4)記錄員所作的任何判定不得與競賽規則和裁判員的判定相抵觸。
5)對擊球順序的錯誤,記錄員不得向裁判員和任何一方方提示。
(c)記錄員是主辦單位的代表,應該享有尊嚴並受到保護。記錄員如果受到領隊、教練員、運動員或工作人員的不尊敬的對待時,應立即上報主辦單位的領導人。
一○.○二:記錄員應按主辦單位所規定的規格和項目對比賽的整個過程進行記錄和技術統計。記錄和統計材料應有利於作為檔案長期保存。
(a)關於每一擊球員和跑壘員的記錄:
1)自由擊球數:從輪擊總數中減去: 1.犧牲觸擊球和犧牲騰空球;
2.四球上壘;3.投球中身上壘;4.妨礙或阻擋上壘。
2)得分數; 3)得分打數;
4)一壘打數; 5)二壘打數;
6)三壘打數; 7)本壘打數;
8)壘打總數; 9)偷壘成功數;
10)觸擊犧牲打數; 11)騰空犧牲打數;
12)四球上壘數;
13)故意四球上壘數;
14)投球中身上壘數;
15)妨礙或阻擋上壘數;
16)被投殺數(三擊出局)。
(b)有關守場員的記錄:
1)接殺數; 2)助殺數;
3)失誤數; 4)參與雙殺數;
5)參與三殺數。
(c)有關投手的記錄:
1)投球局數:
注:關於投球局數的計算法是:一出局算1/3局,例如開局投手於第六局一出局時被替補,則記該投手投5 1/3局。開局投手如於第六局無人出局時被替補,則記該投手投5局,並記下他在第六局投球的擊球員。替補投手於二人出局後再被替補,則記其投2/3局。
2)輪擊人次數;
3)根據本規則第十章第二條第(1)款1項規定的自由擊球人次數;
4)被擊出安打數; 5)失分數;
6)責任失分數;
7)被擊出本壘打數;
8)被擊出觸擊球犧牲打數;
9)被擊出騰空球犧牲打數;
10)四球數; 11)故意四球數;
12)投球中身數; 13)投殺數;
14)暴投數; 15)投手犯規數。
(d)附加數字:
1)勝隊投手姓名;
2)負隊投手姓名;
3)各隊開局和結局投手姓名;
4)助勝投手姓名。
(e)各隊接手的漏接次數。
(f)參與雙殺和三殺的隊員姓名:(例如:雙殺:張某、李某。三殺:陳某、王某、劉某)
(g)各隊殘壘數:數字包括所有上壘而未得分和未出局的跑壘員。此數字也包括在第三人出局時由於守場員選殺而上了一壘的擊跑員。
(h)滿壘時打出本壘打的擊球員姓名;
(i)擊出地滾球造成雙殺或三殺的擊球員姓名;
(j)偷壘被殺的跑壘員姓名;
(k)在最後下半局取得得勝分時的出局數;
(l)每隊在各局比賽中的得分。
(m)裁判員姓名,按下列順序列出:1)司球裁判員;2)一壘司壘裁判員;3)二壘司壘裁判員;4)三壘司壘裁判員;5)司線裁判員。
(n)實際比賽時間。(應減去因氣候或燈光而推延的時間)
一○.○三:(a)記錄員整理正式比賽記錄時,應列出每個隊員的姓名、防守位置,或按擊球順序表列出上場隊員姓名及其防守位置。(比賽結束前未擊球的隊員按原應輪擊的順序列出)。
注:隊員並不與其他守場員調換防守位置,而僅是為了對付擊球員擊球而臨時站在某個防守位置時,就不把這個臨時防守位置作為他的防守位置記錄。
例如:守隊為防備攻隊的搶分觸擊,把右外場手臨時調入內場防守。又例如:二壘手臨時到外場防守等第。
(b)替補擊球員擊球或替補跑壘員跑壘後,不管是否繼續比賽下去,應在上場隊員名單的方格內打個記號或寫個字以便作為替補擊球員或替補跑壘員進行個別記錄。例如:甲在第三局替代某某擊出一壘安打;乙在第六局代某某擊出騰空球被接殺;丙在第七局代某某跑壘被封殺出局;丁在第九局代某某擊球擊出地滾球被傳殺出局並為某某取得一分等等。凡經過裁判員宣布上場比賽的替補擊球員和替補跑壘員都要加以記錄。但是,宣布後並未上場就被替換下來時,只記錄後繼替補隊員為前位替補隊員擊出什麼球或如何跑壘等。
(c)記錄數字的核對。
只要各隊的自由擊球數、四球上壘數、投球中身上壘數、擊出觸擊犧牲打數、擊出騰空犧牲打數、被妨礙或阻擋上壘數的總和等於該隊得分數、殘壘數和被對方隊接殺數的總和就證明記錄的統計數字是正確的。
(d)擊球順序的錯誤。當不應輪及的擊球員被接殺出局,而應輪及的擊球員又在投手起動向下一擊球員投球前經對方申訴被判出局時,記應輪及的擊球員一次『輪擊』出局,並記對方隊一個『接殺』和一個『助殺』(如有助殺行為時)。如不應輪及的擊球員擊球後上壘,應輪及的擊球員因為未按擊球順序擊球被對方隊申訴出局時,記應輪及的擊球員一次『輪擊』出局,並記接手一次『接殺』,而不應輪及的擊球員的擊球上壘一概取消。如果連續有一個以上的擊球員未按擊球順序擊球時,由於這些擊球都變為合法擊球,所以就照已形成的局面記錄,應輪及擊球而未擊球的擊球員則作為失去一次擊球機會而不作任何記錄。
(e)有效比賽和棄權比賽。
1.如果比賽是有效比賽,把從開始到結束的所有隊員和全隊的攻守活動都按本規則四.一○和四.一二的規定加以記錄。如果是平局比賽,不記勝隊投手和負隊投手。
2.如果比賽在構成有效比賽後棄權,把從開始直到棄權時為止的所有隊員和全隊的攻守活動都記錄下來。如果棄權時,勝隊本來一直領先,就將直到棄權為止具備贏球或輸球條件的投手記錄為勝隊投手或負隊投手。因對方棄權而得勝的隊如果在對方棄權時比分落後或相等時,不記勝隊投手或負隊投手。如果棄權時未賽到有效局次,則不作任何記錄,只記棄權。
一○.○四:得分打
(a)擊球員由於擊出安打、觸擊犧牲打、騰空犧牲打、守場員選殺而使跑壘員得分時,或滿壘,擊球員由於得四球、投球中身、被妨礙或跑壘被阻擋上一壘而變成跑壘員,使三壘跑壘員被迫進入本壘得分時,都記擊球員得分打。
1.擊球員擊出本壘打時,記該擊球員得分打。如壘上有跑壘員,按跑壘員加記其得分打。
2.二出局前,三壘跑壘員由於守場員的失誤而進入本壘得分時,如果記錄員認為守場員即使不失誤,三壘跑壘員也能返回本壘得分時,記擊球員得分打。
注:二出局前,一壘無跑壘員,接手『三擊』漏接,在傳殺一壘時,三壘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此時記擊球員得分打。
(b)擊球員擊出地滾球造成雙封殺或封觸雙殺時,即使有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也不記擊球員得分打。
(c)守場員傳球一壘或其他壘,因失接傳球而未完成雙殺時,不記擊球員得分打。
(d)守場員持球在手或傳球傳到錯誤的壘位而使跑壘員進入本壘得分時,是否記得分打要由記錄員作出判斷。通常,如果跑壘員在繼續進壘而得分就記得分打;如果跑壘員停止前進,見守場員失誤再跑進得分則只記守場員選殺得分,而不記得分打。
一○.○五:安打
擊球員由於下列任一情況安全上壘時,記擊球員『安打』。
(a)在安全到達一壘或後繼任一壘位時,擊出的界內球未經守場員接觸而停止在比賽場內或碰觸或越過籬笆或本壘打線時;
(b)由於擊出的界內球異常迅猛或很慢致使守場員來不及傳殺因而安全到達一壘時;
注:守場員接擊出的球並有可能傳殺時,因受其他守場員的碰觸或阻擋致未能傳殺時,仍記擊球員『安打』。
(c)由於擊出的界內球彈跳不規律致使守場員雖經正常努力也未能接殺,因而擊球員安全到達一壘時;
注:擊出的界內球先碰觸投手板、本壘板或壘包致使守場員雖經正常努力也未能接殺因而擊球員安全到達一壘時,亦記擊球員『安打』。
(d)擊出的球未經守場員接觸而到達外場界內地區,守場員雖經正常努力也未能接殺出局時,但記錄員判定經正常努力可以傳殺出局時不記『安打』。
(e)擊出的界內球在未經守場員接觸前先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時;
注:跑壘員因碰觸內場騰空球被判出局時不記擊球員『安打』。
(f)守場員未能傳殺前位跑壘員而記錄員又認為守場員雖經正常努力亦難以傳殺擊跑員時。
注:在難以確定應記『安打』或『失誤』時,應從保護進攻考慮,記擊球員『安打』而不記守場員『失誤』。例如:守場員精彩的接殺未能傳殺擊跑員出局時,記擊球員『安打』而不記守場員『失誤』。
一○.○六: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不記擊球員『安打』:
(a)前位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或如無失誤可能被封殺出局時;
(b)雖然擊出明顯的安打,但被迫進壘的前位跑壘員在跑進中漏踏下一壘位而被申訴出局時,不記擊球員『安打』而記一次『輪擊』。
(c)當投手、接手或任一守場員將正在向下一壘位跑進或退回原佔壘位的前位跑壘員傳殺出局或如無失誤經正常努力可以傳殺出局時,記擊球員一次『輪擊』,但不記『安打』。
(d)守場員未能將前位跑壘員傳殺出局,但記錄員認為可以傳殺擊跑員於一壘時;
注:如果守場員在試圖傳殺一壘時,只是盯望或假作盯望其他壘上的跑壘員而不傳殺,則此條規定並不適用。這時記擊球員『安打』。
(e)跑壘員因妨礙守場員接傳擊出的球而被判出局時,不記擊球員『安打』。但記錄員認為如不發生妨礙行為,擊跑員確能安全到達一壘時,仍記擊球員『安打』。
一○.○七:壘打數的確定
在無失誤或接殺情況下,一壘打、二壘打、三壘打或本壘打的確定作如下規定:
(a)根據本條(b)及(c)的規定,擊跑員停止在一壘為一壘打,停止在二壘為二壘打,停止在三壘為三壘打,踏觸所有壘位回到本壘為本壘打。
(b)壘上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安打後越過一壘進至二壘或三壘時,擊球員的壘打數要根據擊球員靠自己擊出的安打所進的壘數來決定,或者是否靠守場員的選殺所進壘數來決定。
注:前位跑壘員如果在本壘被傳殺出局或者記錄員認為守場員如不失誤就能傳殺於本壘時,不能記擊球員『三壘打』。該跑壘員如果在三壘被傳殺出局或者記錄員認為守場員如不失誤就可能將其傳殺於三壘時,不能記擊球員『二壘打』。此外,不能以前位跑壘員的進壘數來確定擊球員的『壘打數』,即使前位跑壘員並未進壘或只進一個壘,但可能記擊球員『二壘打』;即使前位跑壘員進兩個壘,擊跑員即使進到二壘,但也可能只記擊球員『一壘打』。
【判例】1.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一右外場安打球,右外場手接球後傳殺一壘跑壘員於三壘,但未成功,擊球員進至二壘。這時只記擊球員『一壘打』。
2.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界內騰空球到外場,跑壘員止步觀察該球是否被外場手接住,確定安打無誤後纔跑進,因而只到達三壘。但擊跑員進至二壘,這時記擊球員『二壘打』。
3.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界內騰空球到外場,跑壘員稍離三壘,以為可能會被外場手接住而返回三壘。但這是安打球。三壘跑壘員怕被傳殺而沒有向本壘跑進。但擊跑員進至二壘。這時記擊球員『二壘打』。
(c)擊球員如果用滑壘爭取二壘打或三壘打時,必須踏觸最後達到的壘位。如因滑壘過頭(未觸壘)而在回踏壘位前被觸殺出局。他的安打數只能按已安全到達的壘位記錄。如在二壘滑壘過頭(未觸壘)被觸殺時只記『一壘打』;如在三壘滑壘過頭(未觸壘)被觸殺時只記『二壘打』。
注:但是在二壘先觸壘再跑過頭雖在回踏壘位時被觸殺出局,仍記擊球員『二壘打』;在三壘先觸壘再跑過頭,雖在回踏壘位時被觸殺出局,則仍記擊球員『三壘打』。
(d)擊出安打的擊球員如果漏踏壘位,以其安全到達的最後壘位記其『一壘打』或『二壘打』或『三壘打』。如果漏踏本壘,記『三壘打』;漏踏三壘,記『二壘打』;漏踏二壘,記『一壘打』;漏踏一壘,不記『安打』,而記一次『輪擊』。
注:此條規定也適用於前位跑壘員漏踏壘位時擊球員壘打數的確定。
(e)擊球員根據本規則七.○五、七.○六(a)的規定被判二壘打或三壘打或本壘打時,根據實際進壘情況分別記其『二壘打』或『三壘打』或『本壘打』。
(f)決勝安打:除下列(g)的規定外,擊球員於最後一局擊出安打,使得分超過對方隊而取得比賽勝利時,擊球員的壘打數以跑壘員跑回本壘取得決勝分的進壘數來決定。但擊球員的安全跑壘數應與取得決勝分的跑壘員的進壘數相同。例如:最後一局,二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的球著地後越出本壘打線而得二壘打,如二壘跑壘員回本壘得決勝分,記擊球員二壘打,但三壘跑壘員回本壘得決勝分,只記擊球員一壘打。
注:根據本規則六.○九、七.○五規定,擊球員可能不靠自己的安打而取得額外的壘打數。但仍應按本規定記壘打數。
(g)擊球員在最後一局將球擊出場外成本壘打因而取得比賽的勝利時,擊球員和壘上跑壘員都記得分。並記擊球員『本壘打』。
一○.○八:偷壘成功
凡跑壘員的進壘並不依靠安打、出局、封殺、失誤、選殺、漏接或暴投或犯規,並符合下列規定的,給跑壘員記一次『偷壘成功』:
(a)跑壘員在投手起動投球前向下一壘位偷進時,即使投球造成暴投或漏接致跑壘員到達下一壘位,仍記跑壘員『偷壘成功』,不記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但是,如果暴投或漏接使偷壘的跑壘員多進一個壘,其他未偷壘的跑壘員也進一個壘時,則除記偷壘的跑壘員『偷壘成功』外,還要記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
注:1.三壘跑壘員在投手起動投球前起動偷本壘時,投球造成暴投或漏接。這時,記錄員認為即使不發生暴投或漏接跑壘員也能下分時,記跑壘員『偷壘成功』。
2.三壘跑壘員偷壘時,接手或守場員妨礙擊球員擊球,按七.○四(d)規定得分的三壘跑壘員除記得分外,另記『偷壘成功』。
3.擊球員的四壞球上一壘,非被迫同時進一個壘的跑壘員如果在投手起動投球出手前已起動偷壘並安全到達下一壘位時,記該跑壘員『偷壘成功』。
(b)跑壘員偷壘,接手接投球後為截殺該跑壘員而傳球,但傳偏致跑壘員安全進壘時,記該跑壘員『偷壘成功』,不記接手『失誤』。但是,接手傳偏使偷壘的跑壘員多進一個壘,其他不偷壘的跑壘員也進一個壘時,除記偷壘的跑壘員『偷壘成功』外,還要記接手一次『失誤』。
(c)跑壘員試圖偷壘或被投手投牽制球後在壘間被夾殺,如未借助守場員的失誤而免於夾殺並且進佔一個壘位時,記該跑壘員一個『偷壘成功』。這時,如果其他跑壘員也乘機進佔一個壘位時,也記其他跑壘員一次『偷壘成功』。如果跑壘員趁另一跑壘員試圖偷壘而被夾殺於壘間,並且未借助守場員的失誤而安全退回原佔壘位時,應記乘機進壘的跑壘員一次『偷壘成功』。
(d)進行雙偷壘或三偷壘時,只要其中一個跑壘員在到達欲偷壘位前被接殺出局,則其他跑壘員都不記『偷壘成功』。
(e)偷壘的跑壘員因滑壘過頭在企圖繼續進壘或退回觸壘時被觸殺,則不記該跑壘員『偷壘成功』。
(f)記錄員如果認為試圖偷壘的跑壘員的安全進壘是由於守場員沒有把傳來的好球接住時,不記偷壘的跑壘員『偷壘成功』,而記『偷壘被傳殺』。沒有把傳來的好球接住的守場員記一次『失誤』,並記傳球的守場員一次『助殺』。
(g)跑壘員企圖偷壘,但由於守場員沒有注意其偷壘,也屬傳殺行為而進壘時不記『偷壘成功』,而記『守場員選殺』進壘。
注:但是,一、三壘有跑壘員,一壘跑壘員偷壘,接手接投球後為防避三壘跑壘員搶入本壘而未傳殺二壘,一壘跑壘員因而進入二壘,此時仍記其『偷壘成功』。
(h)『偷壘被傳殺』:跑壘員如有下列任一行為而被判出局或守場員如不失誤應判出局時,記該跑壘員一次『偷壘被傳殺』:
1.試圖偷壘時;
2.投手傳牽制球後未及時返壘而試圖進佔下一壘位時(只要向下一壘位移動就要看作試圖進佔下一壘位)。
注:1.如果跑壘員見接手接投球時不注意而進行偷壘時,則不論被傳殺出局或由於守場員的失誤而進佔壘位都不記該跑壘員『偷壘被傳殺』,也不記『壘成功』,而按一般傳接殺或防守失誤記錄。
2.跑壘員因被阻擋而進佔一個壘位時,不記『偷壘被傳殺』。
3.離開壘位的跑壘員在回壘被傳殺出局或如無失誤可傳殺出局時,不記該跑壘員『偷壘被傳殺』。
一○.○九:犧牲打
(a)二出局前,擊球員觸擊,送壘上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跑壘員安全進壘而本人則被傳殺於一壘或守場員如不失誤會被傳殺於一壘時,記該擊球員一次『觸擊犧牲打』。
(b)二出局前,擊球員觸擊,守場員傳殺壘上跑壘員,雖無失誤但未能傳殺出局致擊跑員進入一壘時,仍記擊球員一次『觸擊犧牲打』。但是,記錄員如果認為守場員不但未能傳殺壘上跑壘員出局,而且改而傳球一壘而無失誤也不能傳殺擊跑員出局時,記擊球員『安打』,而不記『觸擊犧牲打』。
注:一壘跑壘員於擊球員觸擊後進入二壘,但由於跑壘或滑壘過頭,於回踏壘位時被觸殺出局,這時仍記擊球員『觸擊犧牲打』。
(c)守場員接觸擊球後將進壘的跑壘員傳殺出局時,不記擊球員『觸擊犧牲打』而記一次『輪擊』。
(d)記錄員認為擊球員的觸擊不在於送跑壘員進一個壘而在於擊出觸擊安打時,不記擊球員『觸擊犧牲打』而記其一次『輪擊』。
注:在運用上述規定時,如發生應記『犧牲打』還是『輪擊』的疑問,則應從保護進攻、有利於擊球員來考慮。
(e)二出局前,擊球員擊出騰空球或平直球,外場手或進入外場的內場手接球並發生下列任一情況時,記擊球員『騰空球犧牲打』:
1.守場員將球接住,而跑壘員於接球後偷回本壘得分時;
注:擊出界外騰空球如符合上述情況亦記擊球員『騰空球犧牲打』。
2.守場員將球失落,而跑壘員跑回本壘得分,記錄員認為即使守場員將球接住,跑壘員於接球後也能搶回本壘得分時。
注:即使其他跑壘員由於擊球員擊球後成為擊跑員而被封殺出局,只要三壘跑壘員於守場員接球後搶回本壘得分,仍應按本規則一○.○九(e)2.的規定記擊球員『騰空球犧牲打』。
一○.一○:接殺
『接殺』記在下列有關守場員名下:
1.接住界內外騰空球或平直球的守場員;
2.接住傳來的球,使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的守場員;
3.持球觸殺離開原佔壘位的跑壘員的守場員;
(a)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記接手一次『接殺』:
1.擊球員不合法擊球時;
2.擊球員觸擊成界外球被判三擊出局時;(注意本規則一○.一七(a)4.的例外)
3.擊球員被擊出的球碰觸而被判出局時;
4.擊球員因妨礙接手而被判出局時;
5.擊球員不按擊球順序擊球而被判出局時;(見本規則一○.○三(d)的規定)
6.擊球員得『四球』上一壘,但未踏觸一壘而被判出局時;(見本規則四.○九(b))
7.跑壘員在決勝得分時未從三壘跑回本壘而被判出局時(見本規則四.○九(b))
注:此外,下列情況亦記接手『接殺』:
1.擊球員擊出界內球,有意再用棒觸及該球而被判出局時;(見本規則六.○五(h))
2.擊出的界內或界外高飛球,擊球員或攻隊隊員妨礙守場員接殺因而判擊球員出局時;
3.二人出局前,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三擊不中接手漏接,因而擊球員被判出局時;
4.擊球員二擊後揮棒未中,但投球觸及身體或揮棒後棒觸及接手,因而被判出局時;
5.擊球員擊出高飛球,接手因受觀眾妨礙而失接,因而判擊球員出局時;
6.投手起動投球,但擊球員從一側擊球員區移動到另一側擊球員區因而被判出局時;
7.二人出局前,三壘跑壘員搶進本壘,但擊球員妨礙接手因而判三壘跑壘員出局時。
(b)接殺的其他記法如下(除特殊情況外只記『接殺』,不記『助殺』):
1.擊球員因『內場騰空球』被判出局,但守場員未接球時,記錄員給最可能就近接球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
2.跑壘員被擊出的界內球(包括內場騰空球)碰觸時,給離該球最近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
3.跑壘員因躲避觸殺跑離跑壘線而被判出局時,給該跑壘員躲避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
4.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時,給離超越地點最近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
5.跑壘員因反向跑壘被判出局時,給防守在該跑壘員開始反向跑壘的壘位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
6.跑壘員因妨礙守場員被判出局時,給被妨礙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如被妨礙的守場員將球傳出,則給接該傳球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被妨礙傳球的守場員記一次『助殺』。
7.如擊跑員由於前位跑壘員的妨礙行為而按本規則六.○五(m)的規定被判出局時,記一壘手一次『接殺』。如果守場員被妨礙時正在傳球,則給該守場員記一次『助殺』,而給接傳球的守場員記一次『接殺』。
注:在一次攻守行為的多次傳球中,例如夾殺,守場員的傳球如被妨礙,仍只記一次『助殺』。(參閱一○.一○(b)6-7)
一○.一一:助殺
守場員接擊出的球後傳出或阻截擊出的球後傳出或任何傳球導致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助殺』。守場員傳球後,即使由於接球的守場員失接而未能將擊跑員或跑壘員接殺,如果記錄員認為如無失誤可以傳殺出局時,可記傳球的守場員一次『助殺』。在夾殺過程中,如夾殺成功或如無失誤可夾殺成功時,參與傳球或阻截的守場員都記『助殺』,但每個守場員不論傳球或阻截多少次,在這次夾殺中只記一次『助殺』。
注:只是碰一下球而無助於傳殺的不能記『助殺』。這裡所謂『阻截擊出的球』是指改變球的方向或減慢球的速度因而有助於傳殺擊跑員或跑壘員出局,因此記『助殺』。
(a)守場員在傳球或阻截擊出的球時,受到跑壘員的妨礙或跑壘員為躲避觸殺而跑離跑壘線,裁判員因此判跑壘員出局時,給該守場員記一次『助殺』。
(b)投手投殺擊球員出局(即:三擊出局)時,不記投手一次『助殺』。但是擊球員三擊不中接手未將球接住,投手將球撿起向一壘傳球而將擊球員傳殺出局時,記投手一次『助殺』。
注:但是投手的這一傳球造成野傳時,記錄員認為這一傳球如果傳好,能傳殺擊球員出局,就記投手一次『失誤』。
(c)接手接得投手投球後,為將試圖偷壘的跑壘員傳殺出局或將跑壘員牽制傳殺出局或將企圖進入本壘得分的跑壘員觸殺出局時,不記投手『助殺』。
(d)守場員傳球傳偏致使跑壘員安全進壘時,即使在後繼的攻守活動中被其他守場員傳殺出局,也不能給傳球傳偏的守場員記一次『助殺』。因為傳球傳偏以後的防守行為是新的攻守活動。除非該守場員在後繼的新的攻守活動中又參與了防守。
一○.一二:雙殺和三殺
在投手兩次投球之間或投球後造成死球局面之間,守場員沒有失誤而連續把兩個或三個擊球員和跑壘員傳接殺出局時,分別給參與雙殺或三殺的守場員記『助殺』或『接殺』。
注:1.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一壘前地滾球,一壘手接球後傳球給進入二壘的游擊手,封殺一壘跑壘員於二壘,游擊手接著傳球一壘,一壘手接殺擊跑員成『雙殺』,這時各記一壘手和游擊手一個『助殺』和一個『接殺』。
2.一個接殺或兩個接殺成死球局面後,如果投手持球准備恢復比賽時立即傳球提出申訴而使跑壘員出局時,應追加一個接殺成『雙殺』或『三殺』。
一○.一三:失誤
凡守場員由於接球不穩或失接或傳球傳偏致延長了擊球員的擊球時間或延長了跑壘員的跑壘權利或使跑壘員進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壘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注:1.守場員處理擊出或傳出的球時動作比較緩慢並不構成技術失誤,不記『失誤』。
2.不能只根據守場員是否接觸擊出或傳出的球來決定是否記他『失誤』,擊出的地滾球在守場員的腿間穿過,或守場員對直上直下的騰空球沒有在落地前接住,而記錄員認為象這樣的球應能接住時,應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3.除非規則中有特殊規定,對守場員心理上和判斷上的錯誤並不記『失誤』。
(a)守場員沒有把界外騰空球接住而延長了擊球員的擊球時間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這與擊球員因此而安全到達一壘或被判出局無關。
注:這裡所謂『界外騰空球』指守場員經過努力可以接住的界外騰空球。
(b)守場員接傳來的球或擊出的地滾球後可能把擊跑員殺出局,但未持球踏觸一壘或觸及擊跑員而使擊跑員安全進壘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c)守場員接傳來的球或擊出的地滾球後可能把被迫進壘的跑壘員殺出局,但未持球觸壘或觸及跑壘員而使跑壘員安全進壘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d)1.守場員傳球傳偏致跑壘員安全進壘,而記錄員認為如該球傳好能使跑壘員出局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但是,根據本款規則,接手的傳球傳偏如果是為了阻止跑壘員的偷壘時,不記接手『失誤』,而記跑壘員『偷壘成功』。
2.守場員為了防止跑壘員進壘而傳球,但傳偏致跑壘員或其他任一跑壘員進壘。如果進壘數比傳球傳好時的進壘數多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壘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3.守場員的傳球如果發生不自然的彈跳或碰觸壘包、投手板、跑壘員、守場員或裁判員致跑壘員安全進壘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注:1.有時守場員的傳球仍然准確,在適用本款規定時看來有點不合理,但是只要跑壘員進壘,就要記守場員一次『失誤』。
2.因夜間燈光照明的光線或白天太陽光線的照射而導致失接時,記傳球的守場員一次『失誤』。
4.守場員一次傳球傳偏不論造成一個或一個以上的跑壘員進多少個壘,都只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e)守場員如未能擋接或未試圖擋接准確傳來的球致跑壘員進壘時,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如果傳球到二壘,記錄員要確定應由二壘手還是游擊手接球,記應該接球而未把球接住或不去接球的二壘手或游擊手一次『失誤』。
注:記錄員如果認為無須傳球或傳球也不能使跑壘員出局時,即使傳球准確而接球的守場員沒有接好,應記傳球的守場員而不是記接球的守場員一次『失誤』。
(f)守場員因妨礙或阻擋行為使擊跑員進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壘時,不管擊球員或跑壘員進幾個壘,只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注:記錄員如果認為守場員的阻擋行為並未改變當時的攻守活動時,不記該守場員『失誤』。
一○.一四: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不記『失誤』:
(a)接手為截殺偷壘的跑壘員,即使把球傳偏致跑壘員安全進壘,也不記接手一次『失誤』,而記『偷壘成功』。除非該跑壘員或其他跑壘員因此而多進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壘。
(b)守場員雖然傳球過偏,但記錄員認為這一傳球雖然傳得准確也無法傳殺擊跑員或跑壘員時,不記該守場員『失誤』,而記擊球員『安打』。除非這一偏傳使擊跑員或跑壘員比准確傳球所能進佔的壘數多一個或一個以上時纔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注:守場員接擊出的難度極大的球後,因身體失去重心而傳偏時,即使傳准可能使跑壘員出局時,也不記該守場員『失誤』。但這一偏傳比准確傳球所能進佔的壘數多一個或一個以上時,仍記該守場員『失誤』。
(c)守場員在謀取雙殺或三殺的最後一傳中傳球過偏,致使雙殺或三殺失敗時,不記該守場員『失誤』(因為在連續的一次防守活動中已接殺過一次)除非這一偏傳使任一跑壘員比准確傳球所能進佔的壘數多一個或一個以上時纔記該守場員一次『失誤』。
(d)守場員沒有把擊出的地滾球接住或把擊出的騰空球或平直球失落或把傳來的球失落,但及時撿起來封殺了任一壘上的跑壘員時,不記該守場員『失誤』。
(e)二出局前,三壘由跑壘員,擊球員擊出界外騰空球,守場員為了不使三壘跑壘員於接球後離壘下分,有意不去接或失落該球時,不記該守場員『失誤』。
(f)由於投手和接手投球接球數比其他守場員都多得多,所以,根據本規則一○.一五規定,投手的暴投和接手的漏接都不作為『失誤』記錄。
1.擊球員由於四球、投球中身、暴投或漏接而上一壘時,不記投手或接手『失誤』。
1)三擊時暴投致擊球員上一壘時,記投手一次『投殺』和一次『暴投』。
2)三擊時漏接致擊球員上一壘時,記投手一次『投殺』,接手一次『漏接』。
2.跑壘員由於暴投、漏接或投手犯規而上壘時,不記投手或接手『失誤』。
1)裁判員宣判『四球』時暴投或漏接致
①擊跑員的進壘超過一壘而到達二壘;
②被迫進壘的任一跑壘員的進壘超過一個壘;
③非被迫進壘的任一跑壘員進佔一個或一個以上的壘時,記投手一次『四球』,並根據實際情況記投手一次『暴投』或接手一次『漏接』。否則,只記擊球員『四球上壘』。
2)三擊時暴投或漏接,但接手立即將球撿起來傳殺擊跑員於一壘或持球觸殺擊跑員而其他跑壘員乘機進壘時,記投手一次『投殺』。對跑壘員的進壘不記投手『暴投』也不記接手『漏接』,而根據傳接殺情況,記傳接殺守場員『接殺』或『助殺』。
注:但二人出局前,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三擊出局,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致一壘跑壘員進壘,此時,記投手『投殺』,另記投手『暴投』或接手『漏接』。
一○.一五:暴投和漏接
(a)投手合法投出的球過高、過低或過偏致接手雖經正常努力仍無法阻截或控制因而跑壘員進壘時,記投手『暴投』。投手合法投出的球先著地再經過本壘板致接手難以阻截或控制因而跑壘員進壘時,也記投手『暴投』。
(b)投手合法投出的球,接手經過正常努力可以將球接住或控制,但未能接住或控制致使跑壘員進壘時,記接手『漏接』。
一○.一六:四球和故意四球。
(a)擊球員因『四球』安全上一壘時記一次『四球』。但擊球員得『四球』時,被投球擊中時記『投球中身』,不記『四球』。當一個以上的投手給一個擊球員投出『四球』時的記法見本規則一○.一八(g)的規定。當一個投手給一個擊球員及其替補擊球員投出一個『四球』時的記法見本規則一○.一七(b)的規定。
(b)擊球員因投手在最後一投時無意投出好球而得『四球』時記投手一次『故意四球』。
注:擊球員得四球,但未進入一壘而被判出局時,不記其『四球』,而記一次『輪擊』另記接手一次『接殺』。
一○.一七:三擊
(a)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記『三擊』:
1)擊球員三擊,接手將球接住時;
2)二出局前,一壘有跑壘員,擊球員三擊,但接手漏接時;
3)擊球員三擊,由於接手失接而變成擊跑員時;
4)擊球員三擊時采用觸擊法擊成界外球時。但是,擊球員三擊時如果采用觸擊法擊成騰空球並被接殺出局時,不記擊球員『三擊』,而記一次『輪擊』,並記接球得守場員一次『接殺』。(b)擊球員二擊後由替補隊員繼續擊球而得『三擊』時,記原擊球員『三擊』,而不記替補擊球員『三擊』。如替補擊球員由於諸如『四球』或其他行為完成其擊球任務時,記替補擊球員『四球』或其他。
一○.一八:責任失分
責任失分是指應由投手負責的失分。應根據沒有任何失誤(包括接手的妨礙行為)和接手漏接得比賽局決定責任失分。在決定如不失誤跑壘員可能到達哪個壘有疑問時,應從有利於投手的角度加以考慮。投手如投『故意四球』不管任何情況都要看作跟一般的『四球』一樣。
(a)在守場員有機會傳殺三個攻隊隊員(三個出局機會)前,如果跑壘員的得分是由於安打、觸擊球犧牲打、騰空球犧牲打、偷壘、接殺、守場員選殺、四球(包括故意四球、投球中身)、投手犯規或暴投(包括三擊時暴投,擊球員安全上一壘)時記投手責任失分。為便於運用本條規定,對守場員的妨礙,作為傳殺攻隊隊員的機會來解釋。暴投純屬投手錯誤,在記錄責任失分時與投手犯規、四球上壘同樣處理。
注:所謂『出局機會』是指本來可以使攻隊隊員接殺或傳殺出局,但由於守隊隊員失誤而未能使之出局的局面。這對投手來說是『出局機會』。
(b)如得分跑壘員的到達一壘是由於下列原因時,不記投手責任失分:
1.在擊球員擊出界外騰空球未被接殺而延長其擊球時間後擊出安打或其他原因上一壘時;
2.由於被妨礙或阻擋而上一壘時;
3.由於守場員的失誤而上一壘時;
(c)跑壘員的得分如果是由於守隊隊員的失誤而延長了跑壘的權利,而記錄員認為如無失誤,則可能被接殺出局時,不記投手責任失分。
(d)跑壘員的進壘如果是借助於失誤、接手漏接或守場員的妨礙或阻擋,而記錄員認為如果不借助於這些失誤,跑壘員就不可能得分時,不記投手責任失分。
(e)在確定投手的責任失分時,投手的失誤完全與其他守場員的失誤同等看待,不記投手責任失分。
(f)如遇守場員失誤,在確定守隊如無失誤,跑壘員可能到達哪幾個壘位時,要從有利於投手的角度加以考慮。
(g)替補投手上場時,對上場時已經在壘上的跑壘員的得分(不管應記責任失分與否)不負任何責任。
注:替補投手對自己所投擊球員由於守場員選殺被替補投手留落下來的跑壘員而上一壘的,替補投手對其得分也不負責任,不記替補投手的責任失分。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規定每個投手只對他投球時上壘的跑壘員的得分負責。投手使跑壘員上壘後被替補,他對被替補前壘上跑壘員的得分要負責,除非這些跑壘員的出局不是由於擊球員的擊球,而是由於諸如偷壘失敗、傳牽制球出局或擊跑員妨礙行為出局。(參閱下面第7例)
【判例】
1.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到一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b擊出地滾球被傳殺出局,送甲到二壘,擊球員c擊出騰空球被接殺出局,擊球員d擊出一壘安打,a得分,記甲責任失分。
2.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到一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b到一壘使a被封出局於二壘,擊球員c擊出地滾球被傳殺出局,送b到二壘,擊球員d擊出一壘安打,b得分,記甲責任失分。
3.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b擊出一壘安打,送a到三壘,擊球員c擊出地滾球到游擊手,a被傳殺出局於本壘,b到達二壘,擊球員d擊出騰空球被傳殺,擊球員e擊出一壘安打,b得分,記投手甲責任失分。
4.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b得四球上一壘,a上二壘,擊球員c擊出騰空球被接殺,a被牽制傳球出局於二壘,擊球員d擊出二壘打,b從一壘進入本壘得分,記投手乙責任失分。
5.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b得四球上一壘,a上二壘,投手丙替補乙,擊球員c擊出內場地滾球,a被封殺於三壘,擊球員d又擊出地滾球,b被封殺於三壘,擊球員e擊出本壘打,得三分。記甲責任失分1,乙責任失分1,丙責任失分1。
6.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投手乙替補甲,乙四球,擊球員b上一壘,a上二壘,擊球員c擊出一壘安打,滿壘,擊球員d擊出地滾球,a被封殺於本壘,擊球員e擊出一壘安打,b及c下分。記甲及乙的責任失分各1。
7.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擊出一壘安打,a偷進三壘時被傳殺出局,b乘傳球三壘進入二壘,擊球員c擊出一壘安打,b下分,記乙責任失分。
(h)替補投手在擊球員『球』多於『擊』時上場,如替補後擊球員得四球上壘,替補投手並不負責。
1.替換投手時,擊球員如果是無擊二球、一擊二球、無擊三球、一擊三球或二擊三球,替補後擊球員得四球上壘,其責任由原投手負責,不由替補投手負責。
2.但替補後,擊球員如由於其他原因如安打、守場員失誤、守場員選殺、封殺,投球中身而上壘時,其責任由替補投手負責。
注:本規則一○.一八(h)不得作與一○.一八(g)相抵觸的解釋。
3.替補投手時,擊球員如果是二擊二球、二擊一球、無擊一球、二擊無球或一擊無球,替補後擊球員如得四球上壘,其責任歸替補投手。
(1)在一局中替換投手時,在決定替補投手的責任失分時,不應從替補上場前的失誤或漏接出局機會(即失誤上壘)中得到好處。
注:本條規定的目的在於避免替補投手認為不會記其責任失分而作不負責任的投球。有時,替補投手的責任失分可能不是該隊的責任失分。現舉例說明如下:
【判例】
1.二出局,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擊球員b因守場員失誤上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c擊出本壘打,得三分,記失分2,甲責任失分0,乙責任失分1。
2.二出局,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擊球員b又得四球上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c又因守場員失誤上壘,成滿壘,擊球員d打出本壘打,得四分,記甲及乙失分各2,但甲責任失分0,乙責任失分0。
3.無出局,投手甲四球,擊球員a上一壘,擊球員b因守場員失誤上壘,投手乙替補甲,擊球員c擊出本壘打,得三分,擊球員d及e被投殺出局,擊球員f因守場員失誤上壘,擊球員g擊出本壘打,下2分,記投手甲失分2,其中責任失分1,記投手乙失分3,其中責任失分1。
一○.一九:勝隊投手和負隊投手
(a)開局投手在一場得勝得比賽中應至少投了五整局,而且在被替補時得分領先,替補後直至比賽結束止仍然領先而得勝時記開局投手為『勝隊投手』。
(b)開局投手『應至少投了五整局』適用於所有只打六局或六局以上不足九局的比賽。如果是五局有效的比賽,開局投手應至少投了四整局,而且在被替補時得分領先,替補後直至比賽結束止仍然領先而得勝時記開局投手為『勝隊投手』。
(c)勝隊得開局投手如果根據本條規則(a)(b)的規定或使用兩名以上的替補投手致不能記『勝隊投手』時,應按下列規定確定:
1.開局投手投球不足五局而被替補時比分領先,以後有兩名或兩名以上投手替補,但比分一直領先到終局時,記錄員給最起作用的替補投手記『勝隊投手』。
2.就勝隊或負隊投手而言,比賽中遇到比分相等時就等於重新爭奪勝負。
3.比賽中對方隊一經領先,本隊所有已投球的投手就失去『勝隊投手』的記錄,除非把比分扳回並領先直至終局而取勝時,纔記該投手為『勝隊投手』。
4.替補投手投球後,把比分領先並保持到終局時纔記其為『勝隊投手』。但是,如果先任替補投手在短暫的比賽中表現不佳而後續的替補投手有效地把比分領先保持到終局時,不記先任替補投手為『勝隊投手』,而記後續替補投手為『勝隊投手』。
(d)如果開局投手被擊球員或跑壘員所替補,而被替補前比分領先或被替補的這一局得分,因而取得比分的領先,被替補後替補投手又繼續保持領先到終局時,在確定誰是『勝隊投手』時,應將開局投手在被替補時的一局中所得的分作為開局投手的得分來考慮。為此,開局投手可以記為『勝隊投手』。
(e)開局投手不管投了多少局,在被替補時如果比分落後或者替補後對方隊的得分歸其負責,在被替補後又未能把比分扳平或領先時,記開局投手為『負隊投手』。
(f)在使對方隊一分未得的比賽中,只有從比賽開始到結束一直投球的投手纔記無失分『勝隊投手』。但是在第一局對方隊一分未得又無人出局時替補上場的投手,如果使對方一分未得直至終局,則可記替補投手為無失分『勝隊投手』。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投手共同使對方隊一分未未得直至終局,則將這一事實記錄在正式的投手投球成績中。
(g)有些比賽,主辦單位可能事先規定每個投手在每場比賽中只能投若乾局,例如兩局或三局。象這樣的比賽,習慣上比分取得領先並保持領先直至終局的開局投手或替補投手記為『勝隊投手』。當然也有這樣的情況,開局投手在比分領先時被替換,如果替補投手在把領先的地位保持到終局中作出更大努力時,可記替補手為『勝隊投手』。
一○.二○:替補投手的『助勝』記錄
替補投手如符合下列條件時作『助勝投手』記錄。『助勝投手』應為:
(a)勝隊最後擔任投球的替補投手。
(b)不是『勝隊投手』。
(c)符合下列任一情況的投手:
1.上場替補時本隊得分領先不超過3分(壘上無跑壘員)而至少投了一局;或
2.上場替補時面對的跑壘員或擊球員或准備上場的擊球員具有把比分拉平的潛在能力,這就是說,壘上已有跑壘員或面對第一、二位擊球員之一;而把比分領先到終局時;
3.至少有效地投了三局,並把比分領先到終局時;每一場比賽的勝隊只給一個替補投手記『助勝投手』。
一○.二一:技術統計
比賽主辦單位應指派正式統計員,根據本規則一○.○二的規定,對每一個比賽隊員的擊球、防守、跑壘和投手投球進行記錄和統計。統計員應於聯賽結束時向主辦單位呈報有關各隊和每個隊員的技術統計報告。報告中要寫明每個隊員的姓名,是右打還是左打,還是左右打,是右投還是左投(投手),是右傳還是左傳(守場員)。
在上場隊員名單中所列先攻隊開局隊員,如果在進入防守前被替補,就不統計他的防守技術,而只統計他的擊球技術。為打開平局而進行的延長局比賽也要進行技術統計。
一○.二二:技術統計的百分率要計算下列技術的百分率:
(a)勝場率及負場率:以勝場數除以勝場和負場之和為得勝場率,以負場數除以勝場及負場之和為負場率。
(b)安打率:安打總數(不是壘打總數)除以自由擊球總數(按本規則
一○.○二(a)所規定的自由擊球總數)。
(c)壘打率:壘打總數除以自由擊球總數。
(d)防守率:接殺數加助殺數除以接殺、助殺、失誤的總和。
(e)投手責任失分率:責任失分乘以9,再除以投球總局數。
注:計算投手責任失分率時,如投球局數不滿整局時,對不滿的一部分也應計算在內(不采用捨去或進位法)。
例:責任失分為3,投球局數為9 1/3局時,其責任失分率的計算為3 × 9 ÷ 9 1/3 = 2.89
(f)上壘率:安打、四球、投球中身的總和除以自由擊球總數、四球、投球中身、犧牲高飛球的總和。
注:計算上壘率時,因妨礙擊球或阻擋跑壘而獲得上壘者不計算在內。
一○.二三:評定最佳運動員的最低標准在評定最佳運動員時,規定最低標准如下:
(a)在評定最佳安打手時,被評定者必須上場擊球次數為:本隊在全年聯賽中的比賽場次乘以2.7。例如:全年聯賽每隊比賽140場,則需上場擊球次數為378次(140×2.7)。
例外:如果任一擊球員達不到所規定的上場擊球次數,則將實際上場擊球次數加上不足的次數共同計算,安打率仍然最高時,可評該擊球員為最佳安打手。上場擊球次數即輪擊總數,包括自由擊球數加上四球上壘、投球中身上壘、犧牲打上壘、被妨礙或阻擋上壘等次數。
(b)最佳投手的評定:凡投手至少要投足與本隊全年聯賽場數相等的局數(全年比賽140場,就要至少投140局)而其責任失分率最低時評為最佳投手。
(c)最佳守場員:按最高防守率及一下任一條件分別評定每個位置的最佳守場員。
1)接手至少要參加本隊全年聯賽比賽場數的半數場次。
2)內場手或外場手要至少參加本隊全年聯賽比賽場次的2/3以上。
3)投手至少投足本隊全年聯賽全部比賽場數同樣的局數時。但是,投手的防守率如果與其他投手的防守率相同或高出時,只要他的投球局數少,而防守次數多,仍可評該投手為最佳防守投手。
|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