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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投手
八.○一:合法投球
合法投球有正面投球和側身投球兩種姿勢。投手可隨時選擇其中一種姿勢投球。
投手應站立在投手板上接受接手所發暗號。不得跨於投手板或站在投手板之後接受接手的暗號。
注:1.投手接受暗號後可以退板,但退板後不得迅速踏板快投,否則裁判員可判『急投』,以不合法投球論處。投手退板時必須把兩手置於身體兩側。
2.投手不得每接受一次暗號都退板。
(a)正面投球姿勢:
投手應正面向著擊球員站立,其一腳為軸心腳應踏在投手板上或踏觸投手板的前沿而不能踏出板側,另一只腳可自由站立,但不得放在投手板兩側延長線之外。采用正面投球姿勢後,投球動作一經開始,就不得中途停止,也不得改變投球姿勢,而必須把球投向擊球員。投手投球前,任何一腳都不能離地。但向擊球員投球時,自由腳可以先向後退一步再向前伸踏一步。
投手只要雙手持球置於身前,整個軸心腳踏在或踏觸板的前沿而不踏出板側,自由腳在投手板兩側延長線內自由站立,就被認為采用了正面投球姿勢。
注:1.投手的自由腳可以不踏在投手板上,而可以踏在板後兩側延長線內的任何地方,但不能踏出該線。
2.投手的自由腳可以先後退一步再向前伸踏一步,然後投球。但是,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得向板側,即一壘或三壘側後退或伸踏。
3.投手采用正面投球姿勢後可以:向擊球員投球或自由腳向壘上伸踏傳球牽制或傳殺該壘上的跑壘員或退板(但必須將雙手放在體側)
4.投手退板時,不能先退自由腳,而必須先退軸心腳。必須向板後退,否則判『投手犯規』。
5.采用正面投球姿勢後就不能在投手板上改用側身投球姿勢或作側身投球的伸臂動作,否則以『投手犯規』判處。
(b)側身投球姿勢:
投手應側身向擊球員站立,軸心腳在投手板上踏觸投手板的前沿而不能踏出板側,另一腳放在板前,雙手持球置於身前任何位置均可並保持完全的靜止。然後投手向擊球員投球,也可以向壘上傳球,也可以把軸心腳撤到投手板後面。投手在作這些投球姿勢前可作任何准備動作,例如伸臂動作。但是如果作伸臂動作就要在投球前采用側身投球姿勢。投手作好側身投球姿勢並起動投球後就不得中途停止,也不得變換投球姿勢。
注:1.投手在准備側身投球姿勢時,應把一手置於體側,從這一動作到作為本條(2)規則所規定的側身投球姿勢必須是一個連續的動作而不得中斷。
2.投手必須以整個軸心腳(而不是一部分)踏在投手板上或確切踏觸投手板的前沿。投手的軸心腳不能踏出板側,並從板側進行投球,也不得向正面投球姿勢那樣將自由腳後退一步再向前踏出一步。
3.投手作完伸臂等准備動作後,必須雙手持球置於身前,並保持完全的靜止(除脖子可以動)。這一點裁判必須嚴格執行。投手為了牽制跑壘員,往往破壞這條規定,不保持完全的靜止。如遇這種違規行為,裁判員應即宣判『投手犯規』。
4.雙手持球需退板時,必須先退板後分開手或同時,否則判『投手犯規』。
(c)投手在作投球准備動作但尚未起動投球時,只要在傳球前向傳球的壘上直接伸踏,就可以向任一壘上傳牽制球。
注:1.投手傳牽制球時必須『先伸踏後傳球』,否則判『投手犯規』。
2.投手踏板向一壘傳牽制球時,軸心腳底的旋轉與傳球動作一致連貫的話是可以的。如果動作不連貫自然,應判『投手犯規』。
(d)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投球不合法就判給擊球員『一球』。除非擊球員由於安打、守場員失誤、四壞球、投球中身或其它原因而抵達一壘。
注:壘上沒有跑壘員時投手投球時,如果球從手中失落,並滾出邊線,應判給擊球員『一球』,未滾出邊線則作『投球無效』。但壘上有跑壘員時,只要球從手中失落,以『投手犯規』判處。
(e)投手只要把軸心腳撤到投手板後面就成為內場手。這時如果傳出的球造成野傳就與其它內場手野傳同樣判處。
注:投手撤板後可向任一壘上傳球。造成野傳時,與其它內場手傳球造成野傳同樣判處。
八.○二:投手的違禁行為:
(a)1.在投手區內用投球的手接觸口或嘴脣。
例外:在天氣寒冷時,經雙方領隊或主教練在賽前商定表意,投手可向手中哈氣。
【罰則】投手如違反此條規定,裁判員應即判給擊球員『一球』。但是如果投手將球投出,擊球員又由於安打、守場員失誤、四球、投球中身或其它原因到達一壘,而其它跑壘員安全前進一壘或安全停留在原壘位時繼續比賽,所形成的局面有效,不按投手違禁行為處理。如投手一犯再犯則令其退出比賽。
2.在球上涂抹任何外加物質。
3.在球、手或手套上吐以口沫。
4.將球在手套、身體或衣服上摩擦。
5.損壞球面。
6.投所謂『發亮的球』、『吐有口沫的球』、『涂上泥土的球』或『用砂紙擦過的球』。但投手可以用雙手擦球。
【罰則】投手如有違反以上2—6的規定的行為時,裁判員可作如下判處:
1.判給擊球員『一球』並警告投手;
2.如同一投手在同一場比賽中再次違反,則令其退場,取消其參加比賽的權利。
3.如果裁判員宣布投手違禁行為後,攻守行為在繼續進行時,攻隊可向裁判員表示接受攻守行為所形成的局面。但此一表示應在攻守行為結束時立即提出。如果擊球員由於安打、守場員失誤、四球、投球中身或其它原因到達一壘,其它跑壘員又安全前進一個壘或安全停留在原壘位時,比賽繼續,攻守行為和所形成的局面有效,而不按投手違禁行為判處。
4.即使攻隊選擇了所形成的局面,但投手的違禁行為仍需確認,並按本罰則1及2警告投手,如果再犯,令其退出比賽。
5.對投手是否違反本條哪一項規定,這完全是裁判員的判斷。他的判斷是唯一的判斷。
注:所在裁判員都應隨身帶一個正式的松香袋。主裁判有責任將松香放在投手板後面的地上。傳球或擊球擊中松香袋時比賽繼續。如果遇雨天或場地潮濕時,裁判員可以通知投手將松香袋放在褲子後面的口袋裡,以便用松香擦手,但不論投手或其它隊員均不得將松香涂在球上或手套上或衣服上。
(b)攜帶任何對投球有影響的物品。如果投手攜帶此項物品,裁判員應即令其退出比賽。
(c)故意不投球給擊球員而傳球給守場員以拖延比賽時間。 (但傳殺跑壘員除外)
【罰則】經裁判員警告後如仍有拖延比賽時間的行為時,裁判員應即令該投手退出比賽。
(d)故意對准擊球員身體投球。
裁判員如果認為投手確有對准擊球員身體投球的行為時,應即1.將投手或教練員驅逐出場;或2.警告投手和教練員,如投手再對准擊球員身體投球,就立即以驅逐投手及其教練員出場判處或以必須替換投手及教練員驅逐出場判處。
裁判員如果發現一方或雙方有違反此條規定的跡象時,應於比賽前或發生此類行為時立即提醒雙方注意。
注:向擊球員頭部投球是極其危險的不講體育道德的行為,應受到人們的斥責。裁判員應毫不猶豫地貫徹本條規定。
賽區組織委員會為避免此類事件發生,可根據九.○五規定制定補充規定。
八.○三:投手每局上場投球前或替補投手上場投球前,可以試投八個球。試投時暫停比賽。試投也可以少於八個球。但不論試投多少,都不得超過一分鍾。但是,由於某種突然發生的事故,投手如匆忙中被指派上場投球,沒有進行准備活動時,裁判員根據自己的判斷,需要讓該投手試投多少個球就試投多少個球。
八.○四:壘上無跑壘員時,投手從接球起,應於20秒內把球投出。否則,每推延20秒,判給擊球員『一球』。
注:本條規則的目的在於避免不必要的延誤。裁判員應督促接手迅速把球傳回給投手,也督促投手接球後立即踏板准備投球。任何投手如有明顯的延誤行為,都應即受到裁判員的判處。
八.○五:壘上有跑壘員時,投手如有下列任一行為應判『投手犯規』:
(a)踏觸投手板並已作投球動作,但未將球投出時;
注:不論右投手還是左投手,投球時如果自由腳的向後提腿動作超過投手板的後沿,則除了可以向二壘傳牽制球外,只能向擊球員投球。
(b)踏板後向一壘作傳球動作而未將球傳出時;
注:投手可向有跑壘員的二、三壘作傳球動作而不傳球。
(c)踏板後向壘上傳球而未先向傳球方向伸踏時;
注:1.投手踏板後,必須先向傳球的壘上伸踏纔能向該壘傳牽制球。投手如果只是提起自由腳而不伸踏或者不先伸踏而只轉動身體就向壘上傳牽制球時,應判『投手犯規』。
2.投手踏板後,向壘上傳牽制球前雖然必須先向該壘伸踏,但不等於向壘上伸踏就非向該壘傳球不可(一壘除外)。一、三壘有跑壘員時,投手向三壘伸踏假作傳球動作,以迫使三壘跑壘員回壘,這時見一壘跑壘員起動跑向二壘就轉身向一壘伸踏然後傳球給一壘這是合法的。但是,投手如果向三壘伸踏後立即轉體向一壘傳球,這顯然是對一壘跑壘員的取巧動作。這種動作在傳球一壘前實際上不可能先向一壘伸踏、因而應判『投手犯規』。當然投手如果撤板後作上述動作就不能判『投手犯規』。
(d)踏板後向沒有跑壘員的壘上傳球或假作傳球動作時;(但為截殺正在跑向該壘的跑壘員時例外)
(e)不合法投球時;
注:『急投』是不合法投球。投手如果在擊球員擊球員區內尚未站穩前投球,裁判員就以『急投』判處。壘上有跑壘員時判為『投手犯規』,壘上沒有跑壘員時只判給擊球員『一球』。『急投』是危險動作,是絕不允許的。
(f)投手沒有面向擊球員時;
(g)軸心腳未踏觸投手板而作投球動作時;
(h)故意拖延投球時間時;
(i)沒有拿球而站立或跨立在投手板上,或者在撤板時假作投球動作。
(j)已作好投球准備動作後既不投球也不向壘上傳球而一手離球時;
(k)踏板後有意或無意將球脫手落地時;
(l)接手雙腳未站立在接手區內而投手投故意四球時(指第四球);
注:為了故意投出四球,接手往往在投手投球前站出接手區,這時投手如果投球,判『投手犯規』。
(m)用側身投球姿勢投球而未保持完全的靜止時;
【罰則】投手犯規時成死球局面,判壘上跑壘員都安全進一個壘,但擊球員由於安打、守場員失誤、四球、投球中身或其它原因到達一壘,而其它跑壘員也至少安全進一個壘時,所形成的局面有效,而不按『投手犯規』判處。
注:1.投手向擊球員投球或向壘上傳球時犯規,而投球或傳球又野傳時(但未越野傳球線,也未碰觸任何障礙物,繼續比賽),跑壘員安全進一個壘後可以繼續進壘,但有被殺出局的危險。
2.跑壘員因『投手犯規』而安全進一個壘時,如果漏踏這一個壘,守場員可以提出申訴。對此,應認為已按『投手犯規』處理,經申訴後應判該跑壘員出局。
3.因投手犯規時成為四壞球或投球中身,如一壘或一、二壘或滿壘有跑壘員時,不按投手犯規判處,因形成的局面是全部都進了一個壘,但只有二壘、三壘、二、三壘或一、三壘有跑壘員時,則按投手犯規判處。
【其它原因】:並不包括接手或其它守場員的妨礙擊球。八.○六:教練員上場對投手進行指導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a)每局對每一投手只限上場指導一次;
(b)如果在同一局中對同一投手再作指導,該投手應自動更換。
(c)在同一擊球員擊球時,不得再上場指導投手。但是:
(d)該擊球員如被代打,則可再作指導,但投手應更換,只要教練員從投手區退出,就被看作已向投手進行一次指導。
注:1.教練員上場找接手或任一內場手,然後由接手或內場手走到投手區跟投手談或投手走出投手區找接手或內場手談等,都跟教練員上場到投手區向投手進行指導同樣看待,算教練員上場指導投手一次,但投手投球後或攻守行為開始後不在此限。
2.教練員進入投手區,先令投手退場,然後又向替補投手發出指示,這樣做只算教練指導投手一次。
3.在同一局對同一擊球員,教練員如果到投手區指導一次,經裁判員提醒後仍然再到投手區對同一投手指導則裁判員應令教練員退出比賽。該投手應繼續投球直至面對的擊球員出局或上壘為止。這時,該投手退出比賽,由替補投手上場繼續投球,教練員對此應准備替補投手進行熱身投球,到時上場替補。
4.替補投手上場時可試投八個球或者裁判員認為需要,也可適當增加。
5.投手受傷時,教練員可向裁判員提出要求經裁判員允許後,不計算到投手區的次數。
6.投手區沒有明顯劃定時,以一、三壘兩條邊線代替。
7.教練員走近邊線對投手作指示時或投手走出邊線接受教練員的指示及教練員在投手區調換投手後,回到界外區域經商後到替補投手處時,均計為對投手進行了一次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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