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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擊球員
六.○一:
(a)進攻隊每個隊員必須按照比賽前填報的『上場隊員名單』所列的擊球次序上場擊球。
(b)第一局以後,每局的第一個擊球員應為上一局最後完成擊球任務的次一擊球員。
六.○二:
(a)進攻隊隊員一經輪到擊球任務時就要立即進入擊球員區作好擊球准備。
(b)投手作好側身投球的姿勢後或已開始作擺臂動作後,擊球員就不能離開擊球員區或放棄擊球的准備動作。
【罰則】如果投手把球投出,裁判員根據投球判『球』或『擊』。
注:1.擊球員不得隨意進出擊球員區。如果需要離開,應向裁判員提出『暫停』要求,否則投手投球後有被判『擊』的危險。
2.擊球員一經進入擊球員區作好准備後就不允許為了抹松香粉或擦松香油布而離開擊球區,除非比賽行為有所延誤或根據裁判員的斷定,認為天氣條件可作例外處理。
3.不管擊球員提出諸如『眼裡進土了』,『眼睛發朦了』,『沒有看清暗號』等理由而要求暫停,只要投手投球動作已經起動或者已經作好側身投球姿勢,裁判員都不能宣布『暫停』。
4.擊球員進入擊球員區後,裁判員是不允許其提出暫停要求的。裁判員必須消除擊球員毫無理由而走出擊球員區的行為。只要裁判員不宣布暫停,擊球員就要留在擊球員區內等待投手投球。
5.擊球員進入擊球員區後,投手投球如有延誤,而裁判員確認這種延誤是沒有正當理由時,可允許擊球員馬上踏出擊球員區。
6.如果投手已經開始繞臂投球或已作好側身投球姿勢,但由於擊球員踏出擊球員區而沒有繼續完成其投球動作時,不能判投手犯規(壘上有跑壘員時)。因為投手和擊球員都觸犯了規則,所以裁判員只判暫停,並讓投手和擊球員重新開始投球和擊球。
(c)擊球員輪到擊球而拒絕進入擊球員區或進入擊球員區而不准備擊球時,裁判員可命令投手投球並每投一球判一『擊』。擊球員於投手投球後仍可進入擊球員區擊球,但已有的『擊』和『球』數有效。如果『三擊』後仍未進入擊球員區或仍不准備擊球,則判其出局。
六.○三:擊球員的合法擊球姿勢是雙腿站在擊球員區內。
注:擊球員區的白線劃在擊球員區內。
六.○四:擊球員如被判出局或成為跑壘員後就完成其擊球任務。
六.○五: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判擊球員出局:
(a)擊出界內或界外騰空球(不是擦棒球)被合法接住時;
(b)三擊不中被接手合法接住時;
1.所謂『合法接住』是指球落地前接在接手手套內,球停留在接手的衣服或隨身用具上或先碰觸裁判員彈回後接住都不算『合法接住』。
2.擦棒球先碰觸接手手套並繼續往後直飛,在落地前被接手用雙手在身體或護胸前接住時應判一擊,如系第三擊,應判擊球員出局。如果球先碰觸接手手套或手,然後把球捂在身體或護胸上也算接住。
(c)二出局前一壘有跑壘員,被宣判為第三個好球時;
注:即使接手漏接或夾在主裁判及接手的面罩中時亦適用本規定。
(d)第三擊觸擊成界外球時;
(e)宣布內場騰空球時;
(f)第三擊揮擊未中而被球觸及時;
(g)被擊出的界內球在守場員(包括投手)觸及前碰觸身體時;
(h)揮擊或觸擊成界內球後,再次用棒在界內地區碰觸該球時。
這時成死球局面,壘上跑壘員不得進壘。如果擊球員放下的球棒被滾動的球在界內碰觸,而裁判員認為擊球員並無改變球路的意圖時,比賽繼續,不判擊球員出局。
注:1.如果球棒折斷,而斷棒的一部分擊中跑壘員或守場員或在界內被擊出的球所碰觸,比賽繼續,不判妨礙行為。如果擊出的球在界外地區擊中斷棒的一部分時,判界外球。
2.如果整根球棒被摔到界內地區並且妨礙正在進行防守的守場員時,不論無意有意都判妨礙行為。
3.如擊出或傳出的球意外地擊中了擊球護盔時,繼續比賽。
4.如果擊出的球在界外地區擊中擊球護盔或場上其他不適當的物品時判界外球,成死球局面。
5.如果裁判員認為跑壘員有意放下護盔去妨礙擊出或傳出的球或者把護盔扔向該球則判跑壘員出局,成死球局面,其他跑壘員退回原佔壘位。
(i)擊出或觸出界外,在跑向一壘時故意以某種行為改變球的方向時。這時成死球局面,跑壘員不得進壘。
(j)三擊後或擊出界內球後,在觸踏一壘前被守場員觸殺或觸及一壘時;
(k)當跑到本壘至一壘的後半距離而守場員又向一壘傳殺時,如跑在跑壘限制線的外側(即右)或左邊(即本壘至一壘的壘間線)的內側(即左側),而裁判員認為妨礙守場員在一壘接殺時。但是,擊跑員為避免衝撞或影響守場員接球而跑離跑壘限制線時除外。
(l)二出局前,一壘或一、二壘或一、二、三壘有跑壘員,內場手有意失接界內騰空球或平直球時。這時,成死球局面,跑壘員應退回原佔壘位。在此場合下,如內場手在擊出的球落地前並未觸及該球則不能判擊球員出局,但適用『內場騰空球』的規定除外。
(m)裁判員認為前位跑壘員有意妨礙守場員傳殺或接殺以圖破壞其完成防守行為時;
注:本規定的目的在於處罰進攻隊跑壘員故意的、不負責任的、缺乏體育道德的行為,他們在跑壘時不是向壘上跑而是跑出壘線衝撞進行雙殺的守場員。當然,這純屬裁判員的判斷,由裁判員作出判定。
(n)二出局,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二擊』,投手合法投球,跑壘員搶進本壘,球在好球區擊中跑壘員。這時,裁判員應判『三擊不中,擊球員出局』,死球,『跑壘員得分無效』。但在二出局前,應判『擊球員出局』,死球,跑壘員得分有效。
六.○六:擊球員如有下列違規行為判出局:
(a)一腳或雙腳完全踏出擊球員區把球擊中時;
注:擊球員在擊球員區外擊出界外或界內球都應判出局。裁判員要特別注意擊球員企圖擊『故意四球』時雙腳的位置。擊球員不能跳出或踏出擊球員區外擊球。
(b)投手作投球的准備動作時,擊球員由一側擊球員區進入另一側擊球員區時;
注:投手在投手板上看接手暗號時,亦適用本項規定。
(c)踏出擊球員區或以其他動作妨礙接手在本壘進行接殺或傳殺時,但是如果試圖進壘或下分的跑壘員被傳殺出局時,不判擊球員出局。
注:1.如果擊球員妨礙接手的行為一經發生,裁判員應即喊: 『妨礙行為』,判擊球員出局,死球。這時任何跑壘員不得進壘(因為這是攻隊的妨礙),所有跑壘員都應退回到裁判員認為在發生妨礙行為時原佔的壘位。
但是,如果接手進行了傳殺,而且將正在試圖進壘的跑壘員傳殺出局,則應視為妨礙行為已不復存在,判跑壘員出局而不判擊球員出局。這時其他跑壘員可以進壘,因為已有跑壘員被傳殺出局而妨礙行為已不復存在。攻守行為應按未發生任何妨礙行為那樣正常進行。
2.如果擊球員擊球未中,但由於用力過猛,把棒揮一大圓而擊中接手時,只要裁判員認為在接手把球接穩前擊球員無意妨礙接手時,就只能判『一擊』,而不能判妨礙行為。同樣,擊球員由於揮擊過於用力,球棒在接手接球前碰觸該球,也只能判『一擊』而不能判妨礙接手接球。但是,這時成死球局面,跑壘員不得進壘,如果是第三擊時,判擊球員出局。
(d)使用或試圖使用裁判員認為能夠增加擊球距離或使球造成不正常的反應的變形球棒擊球時。這類變形球棒包括:在球棒內填充東西、把球棒面削平、在球棒上打釘、把球棒挖空、把球棒弄凹、在球棒上涂以石蠟、白蠟等物質等等。
這時跑壘員不得進壘,但比賽進行中造成的出局有效。
裁判員對使用變形球棒擊球的擊球員除應判其出局外,還應給予警告並令其退出比賽。
六.○七:擊球員次序的錯誤
(a)凡應輪及擊球而未擊球,誤由其他擊球員完成擊球任務時,經申述判原應輪及的擊球員出局。
注:原應輪及的擊球員,在不應輪及的擊球員成為跑壘員或被判出局前可隨時進入擊球員區擊球。但不應輪及的擊球員的『擊』和『球』數應記入原應輪及的擊球員的記錄內。
(b)當不應輪及的擊球員已成為跑壘員或被判出局時,如守隊在投手向下一個擊球員投球或任何攻守行為開始前向裁判員提出申述時,裁判員宣判原應輪及的擊球員出局。不應輪及的擊球員即使由於將球擊出或由於安打、守隊失誤、四壞球、被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進入一壘而造成的所以進壘與得分都予取消。
注:1.但是在不應輪及的擊球員擊球時,跑壘員由於偷壘成功、投手犯規、投手暴投、接手漏接而進壘應視為合法。
2.如在交換攻守時提出,有效時間應在攻守交換後,上場防守隊向攻隊第一位擊球員投出第一個球之前提出仍然有效。
(c)當提出申述時,不應輪及的擊球員已成為跑壘員或被判出局,守隊的投手又向下一擊球員投球,則不應輪及的擊球員成為應輪及的擊球員,其擊球及後果均為合法。
(d)1.原應輪及的擊球員由於不按擊球次序擊球,而被判出局時,後繼擊球員應為被判出局的原應輪及的擊球員的下一個擊球員。
2.不應輪及的擊球員由於守隊在投手投球前並未提出申述而變成應輪及的擊球員時,下一個擊球員應為變成合法擊球員的不應輪及的擊球員的下一個擊球員。不應輪及的擊球員的行為一經成為合法,擊球員順序就從變為合法的不應輪及的擊球員開始恢復。
注:1.裁判員不應提示任何人注意場上擊球的擊球員為不應輪及的擊球員。此規定的目的在要求雙方隊員和教練員對此經常注意。
2.有兩個要點必須牢記在心中:當攻隊隊員不按順序擊球時,應判原應輪及的擊球員出局。如果不應輪及的擊球員已經擊球並已到達壘位或被判出局,而守隊又未在投手向下一個擊球員投球前或下一個攻守行為開始前提出申述,則不應輪及的擊球員的擊球被視作應輪及的擊球員的擊球,合法的擊球順序即從此開始。
判例:為說明由於擊球順序錯誤而產生的各種情況,現假定第一局的擊球順序為:
a──b──c──d──e──f──g──h──i
比賽(1):b擊球,二球一擊,(a)攻隊發現擊球順序錯誤;或(b)守隊提出申述。 【判定】不論任一情況,改由a擊球,a二球一擊。
比賽(2):b擊出二壘安打,守隊(a)立即提出申述(b)投手向c投球後提出申述。
【判定】(a)a出局,b為應輪及的擊球員重新擊球(b)b留在二壘上,c為應輪及的擊球員。
比賽(3):a四壞球上一壘,b又得四壞球上一壘,a進入二壘, c擊出內場地滾球,b被封殺於二壘,c上一壘,a上三壘,d未上場擊球,誤由e擊球,投手暴投,a下分,c進至二壘,e擊出地滾球被傳殺出局,c進至三壘,守隊(a)立即提出申述(b)投手向d投球後提出申述。
【判定】 a得分有效,c進至二壘亦有效,因為他們的得分和進壘都不是由於不應輪及得擊球員(即e)得擊球和上壘所造成。但c不能進至三壘而應退回二壘,因為他進至三壘是由於不應輪及得擊球員e的擊球所造成。此外,應判d出局,e成為應輪及的合法擊球員,重新擊球。 (b)a得分有效,c不必退回二壘,仍留在三壘,b及e出局有效,d失去一次擊球機會,應輪及的擊球員為f。
比賽(4):滿壘,二出局,應輪及的f未上場擊球,誤由h擊球,擊出三壘安打,連下三分。守隊(a)立即提出申述(b)投手向g投球後提出申述。
【判定】(a)判f出局,成三出局,所有的得分無效。 g為下一局應輪及的第一個合法擊球員。 (b)h的三壘打有效,留在三壘,所有得分有效。i成為下一擊球員。
比賽(5):接上述比賽(4)(b),g繼續擊球, (a)h在三壘被投手的牽制球投殺出局成第三人出局; (b)g擊出騰空球被接殺。守隊都沒有提出申述,然則誰為下一局應輪及的第一個合法擊球員呢? (a)i,投手一經向g投球就使h的三壘安打成為合法,i就成為應輪及的擊球員(b)h為應輪及的擊球員,因為守隊既未提出申述,g的擊球就成為合法。
比賽(6):d得四球上一壘,a上場擊球,d為不應輪及得擊球員,如守隊在投手向a投球前提出申述,判a出局,d上壘無效,b為應輪及得擊球員。如守隊不提申述,投手已向a投球,d的四球安全上一壘為合法,e成為應輪及的下一個擊球員,e在a出局前或成為跑壘員前可隨時替換a,但e並未這樣做,a擊出騰空球被接殺,b上場擊球,a原為不應輪及的擊球員,如果守隊在投手向b投球前提出申述,判e出局,而應輪及的下一擊球員為f。如果守隊不提出申述,投手又已向b投球, a的被接殺成為合法,b成為應輪及的擊球員。b得四球上一壘,c成為應輪及得擊球員。c擊出騰空球被接殺,則d成為應輪及的擊球員,但d已進至二壘(由於b得四球)。然則誰是應輪及的擊球員呢?應輪及的擊球員為e。d原為應輪及的擊球員,但由於d在壘上,就越過他,由他的次一e成為應輪及的擊球員。
六.○八:擊球員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成為跑壘員,無出局危險而安全進至一壘:(只要他進至一壘並踏觸一壘)
(a)裁判員宣判『四球』時;
注:1.得四球安全上一壘的擊球員必須到達一壘並踏觸一壘時,對壘上其他被迫進壘的跑壘員纔成立安全進至一個壘的權利。此規定適用於滿壘的場合和替補跑壘員參加比賽的場合。
2.跑壘員在跑進中,如果以為守場員對其進行傳殺而不踏觸壘位或進行滑壘而滑過壘位時,如被守場員持球觸殺就判出局。如果跑壘員漏踏安全進佔的壘位並試圖繼續跑進時,被守場員持球觸殺或觸及漏踏的壘位即判出局。
(b)無意擊球而被投球擊中時。但投球觸及擊球員時,球在好球區或擊球員並未躲避投球時除外。投球觸及擊球員時,不論擊球員有無躲避動作,如果投球進入好球區,應判『一擊』。投球觸及擊球員時,投球並未進入好球區,如果擊球員故意不躲避,則只判『一球』。
注:當擊球員被投球投中但不判安全進一壘時,成死球局面,跑壘員不得進壘。
(c)接手或任一守場員妨礙其擊球時。如果繼妨礙行為後接連發生攻守行為,則攻隊教練員可在按妨礙行為判處或接受已形成的攻守局面二者之間進行選擇。但是必須在攻守行為結束時立即進行選擇。如果擊球員由於安打、守場員失誤、四壞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進入一壘,而其他所有跑壘員也都至少前進一個壘時,就按形成的局面繼續比賽,而不按妨礙行為判處。
注:在宣判『妨礙行為』時,如攻守行為在繼續,裁判員應允許繼續進行比賽。因為攻隊教練員可以按形成的攻守局面進行選擇。
如果擊球員漏踏一壘或跑壘員漏踏下一壘位,則應視為已經到達壘位,如本規則七.○四(d)所規定。
【判例】攻隊可以進行選擇的例子
(1)一出局,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外場騰空球,跑壘員下分,但此時裁判員宣判『妨礙行為』。這時,攻隊教練員可以選擇跑壘員下分,擊球員出局或選擇跑壘員留在三壘,擊球員上一壘。
(2)二壘有跑壘員,接手妨礙擊球員觸擊。擊球員觸擊後被傳殺於一壘,但送跑壘員到三壘。此時,攻隊教練員可以在跑壘員進入三壘,擊球員出局和跑壘員留在二壘,擊球員進入一壘之間進行選擇。
攻隊教練員如果選擇按『妨礙行為』判處的辦法時,本規則六.○八(c)還可作如下解釋:
如果接手或任一守場員妨礙擊球員擊球,應判給擊球員安全進至一壘。如果妨礙行為發生在三壘跑壘員試圖偷壘下分或搶分,成死球局面,判三壘跑壘員得分,擊球員安全進至一壘。如果發生妨礙行為時,跑壘員沒有從三壘偷壘下分或搶分,成死球局面,判擊球員安全進至一壘,其它跑壘員如系被迫進壘則進壘。無偷壘意圖或非被迫進壘的跑壘員停留在妨礙行為發生時原佔的壘位。
如果接手妨礙擊球員的行為發生在投手投球之前,不能認為是『妨礙行為』。這時,裁判員宣布『暫停』,投手重新投球,擊球員重新擊球。
(d)擊出的界內球在碰觸守場員前,碰觸在界內地區的裁判員或跑壘員時;
如果擊出的界內球在越過守場員(不包括投手)或碰觸守場員(包括投手)後碰觸裁判員時,比賽繼續,不判擊球員安全上一壘。
六.○九: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擊球員成為跑壘員:
(a)擊出界內球時;
(b)裁判員宣判『三擊』,而接手失接時(如果一壘沒有跑壘員或二出局一壘有跑壘員);
注:當擊球員由於三擊不中接手失接而變成擊跑員,但以為是出局而走向隊員席或他的防守位置時,只要他在到達隊員席前發覺弄錯而跑向一壘,而且在被傳殺或觸殺前到達一壘,就不能判其出局。但是如果該擊球員確已抵達隊員席臺階或隊員席時,他就不能跑向一壘而應判其出局。
(c)擊出的界內球穿越守場員(不包括投手)或碰觸守場員(包括投手)之後在界內地區碰觸裁判員或跑壘員時;
(d)擊出的界內球越過離本壘76.20米或76.20米以上的圍牆或本壘打線或直接進入看臺時。這時只要擊球員依次踏觸所有壘位就判給本壘打。擊出的界內騰空球越過離本壘不足76.20米的比賽場地時只判給二壘打。
(e)擊出的界內球在著地以後彈入看臺或越過圍牆或本壘打線或穿過記分牌或灌木林時,判擊球員和所有跑壘員安全進兩個壘。
(f)擊出的界內球在著地以前或著地以後,在籬笆、記分牌、灌木林底下穿越或夾在籬笆、記分牌的開口處時,判給擊球員和所有跑壘員安全進兩個壘。
(g)擊出的界內地滾球碰觸守場員後改變方向滾入看臺或越過圍牆、籬笆或本壘打線或野傳球線時,判給擊球員及所有跑壘員安全進兩個壘。
(h)擊出的界內騰空球在落地前碰觸守場員後改變方向進入或越過野傳球線或界外地區的看臺或圍牆或籬笆時,判給擊球員安全進二個壘。但是改變方向後越過本壘打線或進入界內地區的看臺或直接越過界內地區的圍牆或籬笆時,判擊球員本壘打。但是界內騰空球碰觸守場員改變方向後進入或越過離本壘不足76.20米的看臺、圍牆、籬笆時,只判給擊球員二壘安打。
六.一○:關於指名擊球員:是否采用指名擊球員由聯賽主辦單位或比賽雙方決定。
有關指名擊球員的規定如下:
擊球員擊球員被指名代替開局投手或後繼投手擊球,並不影響投手在比賽中的地位。替投手擊球的指名擊球員必須在比賽前指定,並且列入送交給主裁判的上場隊員名單上。
列在開局上場隊員名單上的指名擊球員至少要上場擊球一次,除非對方隊替換投手。
某隊是否采用指名擊球員,雖然不作硬性規定,但如在比賽開始前未將指名擊球員列在上場隊員名單上,則不許使用指名擊球員。
替補擊球員可以替補指名擊球員擊球。替補擊球員一經替補指名擊球員擊球就成為指名擊球員。被替補的指名擊球員不得再上場比賽。
指名擊球員可以參加防守並繼續按原來的擊球次序擊球。但是,投手必須按被替補的防守隊員的擊球次序擊球,除非替補隊員超過一個人以上。這時由教練員指定投手按其中一個被替補防守隊員的擊球次序擊球。
可以替補指名擊球員跑壘,但一經替補,跑壘員即成為指名擊球員。指名擊球員不能替補跑壘員。
指名擊球員的擊球次序是固定的。即使安排了幾個替補隊員,也不能改變指名擊球員的擊球次序。
投手一旦改打其它防守位置,在以後各局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名擊球員。
替補擊球員一旦代替『上場隊員名單』中的任一隊員擊球進而上場擔任投球時,在以後各局的比賽中不得使用指名擊球員。(因此:只有在不准備再使用指名擊球員時,比賽投手纔替換指名擊球員擊球)比賽投手一旦代替指名擊球員擊球時,在以後各局的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名擊球員。
指名擊球員一旦參加防守時,在以後各局比賽中不得再使用指名擊球員。
代替指名擊球員擊球的隊員姓名,可以在指名擊球員輪到擊球時再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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