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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繼續比賽和死球局面
五.○一:比賽時間一到,裁判員應即宣布『比賽開始』。
五.○二:裁判員宣布『比賽開始』後,比賽就處於繼續進行的狀態,直至由於合法的原因必須停止比賽或裁判員宣布『暫停』而中止比賽為止。這時形成死球局面,守場員不得傳殺或接殺,跑壘員不得進壘,也不得下分,除非跑壘員在比賽狀態時取得安全進一個壘或一個壘以上的權利(例如由於投手犯規、野傳、妨礙行為或本壘打或擊出場外界外球而安全進壘)
注:比賽如遭球體局部分離,比賽仍然繼續,直至完成攻守行為為止。
五.○三:投手應向擊球員投球,但擊球員是否將球擊出可自由選擇。
五.○四:攻隊的目的在於使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並使跑壘員進壘得分。
五.○五:守隊的目的在於防止攻隊隊員成為跑壘員並防止跑壘員繼續進壘得分。
五.○六:擊球員成為跑壘員並合法踏觸所有壘位後就為本隊贏得一分。
注:三壘跑壘員誤認為在接騰空球前離壘而跑回三壘,但是只要他已從三壘合法跑回本壘,仍應判他得分有效。
五.○七:當進攻隊的三個隊員被合法判為出局後,應改攻為守,防守隊改守為攻。
五.○八:如果傳球偶然碰觸跑壘指導員或投球或傳球碰觸裁判員時,比賽繼續進行,不成死球局面。但是,如果跑壘指導員有意妨礙傳球,則判跑壘員出局。
五.○九: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成死球局面,跑壘員得安全進一個壘或者安全返回原佔壘位而無出局危險。
(a)投球碰觸正在合法擊球的擊球員或其衣服時。這時,壘上跑壘員如系被迫進壘亦可安全進一個壘。
(b)司球裁判員妨礙接手傳殺時,跑壘員不能進壘。
注:1.如接手傳球而形成夾殺局面時,裁判員應立即宣布死球,令跑壘員回原壘。
2.如接手傳殺了跑壘員,則不作妨礙處理,傳殺有效。
(c)投手犯規時,跑壘員安全進一個壘。(參閱八.○五)
(d)不合法擊球時跑壘員返回原壘。
(e)界外球未被接住時,跑壘員返回原壘。裁判員須待所有的跑壘員返回原壘後纔可宣布繼續比賽。
(f)擊出的界內球在觸及投手以外的內場手前碰觸在界內的跑壘員或裁判員或擊出的界內球在穿越投手以外的內場手前碰觸裁判員或跑壘員時。
注:如擊出的界內球在穿越投手後碰觸在內場執行任務的裁判員時成死球局面。如擊出的騰空球在落地前先碰觸界內的守場員而改變方向,並在落地前先碰觸跑壘員或裁判員,然後在落地前再被內場手接住時,此球不能判接住,繼續比賽。如擊出的界內球穿越內場手並碰觸緊靠其後的跑壘員或在觸及內場手並改向後碰觸跑壘員時,繼續比賽。裁判員不能判跑壘員出局,裁判員在作此判定時,必須確信擊出的球在穿越內場手後再無其它內場手有可能接殺,此時,跑壘員在被迫進壘的情況下可以進壘。
(g)投球夾在接手或裁判員的護面其他隨身用具時,跑壘員安全進壘。
注:1.擦棒球先擊中裁判員彈回再被接手接住成死球局,不能判擊球員出局。擦棒球夾在裁判員護面或隨身用具上亦同樣處理。
2.如三擊(不是擦棒球)後球越過接手而擊中裁判員時,繼續比賽。如此球即使反彈並在落地前被守場員接住,不能判擊球員出局,比賽繼續,擊球員可跑壘,在到達一壘前如傳球先到位或被持球觸及則判出局。
3.如投手的投球夾在接手或裁判員的護面或其隨身用具時是三擊或四球、則擊球員可安全進一壘,壘上跑壘員也安全進一個壘。如果少於三擊或四球,則只有壘上跑壘員安全進一個壘。
(h)投手的任何合法投球擊中正在試圖下分的跑壘員時,各跑壘員都安全進壘。
五.一○:裁判員一經宣布『暫停』,即成死球局面。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主裁判員應
宣布『暫停』:
(a)由於氣候、天黑或類似情況使比賽不能繼續進行時;
(b)由於燈火熄滅難以進行比賽時;
注:主辦單位可為此訂出特殊規定。
(c)由於偶然發生事故使運動員或裁判員不能工作時。如此類事故發生在擊出本壘打的擊球員或判給安全進一個壘或一個壘以上的跑壘員,因而使其不能按所給予的安全進壘數進壘時,可由替補跑壘員代其完成安全進壘。
(d)教練員為了替補隊員或為了某一隊員進行指示而要求暫停時;
(e)裁判員為了檢查比賽用球而需要與任何一方教練員商討事宜或遇到類似原因時;
注:1.教練員不得在攻守行為尚在進行時提出暫停要求。
2.『暫停』之是否有效不在教練員或隊員提出『暫停』要求之時,而在於裁判員宣布『暫停』之時。
(f)守場員接騰空球後倒入隊員席或看臺或欄繩外的觀眾中時。有關跑壘員的處理見七.○四(c)的規定。如果守場員接球後踏進隊員席但未跌倒時,比賽繼續,跑壘員得冒危險進壘。
(g)裁判員命令運動員或任一其他人退出比賽場地時;
(h)在比賽進行時,裁判員除遇本規定(b)和(c)的情況外不得宣布『暫停』。
五.一一:死球局面於投手持球上板,司球裁判員宣布『繼續比賽』後即告結束,比賽再度開始。裁判員應於投手持球上板後立即宣布『繼續比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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