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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比賽開始和結束
四.○一:裁判員應於比賽開始前5分鍾進入比賽場地的本壘板後會見雙方領隊或教練員,然後裁判員接受他們交來的『上場隊員名單』一式三份,經核對無誤後,將復寫的兩份交給對方和記錄員各一份,原件由主裁判員保留,從此,雙方『上場隊員名單』及擊球次序即告確立,不能再行變更替補(除非根據規定)。後攻隊將『上場隊員名單』交給主裁判員後,臨場裁判員立即成為唯一的執法者,他們有權根據天氣或球場條件確定是否結束比賽、暫停比賽或恢復比賽。
注:『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內容如有明顯錯誤時,主裁判員應在宣布『比賽開始』前召集寫錯的一方教練員或隊長令其加以改正。例如:名單上只列8名隊員或2名隊員同姓而未寫名時,裁判員在宣布比賽開始前一經發覺就要通知寫錯的隊立即糾正,以免比賽後產生麻煩,比賽雙方必須避免這種錯誤的發生。
四.○二:先守隊隊員進入他們的防守位置,先攻隊的第一個擊球員進入擊球員區,然後裁判員宣布『比賽開始!』,比賽即告開始。
四.○三:每當比賽開始時,除接手外,所有守場員都要站在界內地區進行防守。
(a)接手應在本壘板後面的接手區就位。在投手故意給擊球員投壞球使其『四球』上壘時,接手應把兩腳放在接手區界線以內,直至投手投球出手後方可離開。但在其他場合,接手可以隨時離開接手區接球或接殺。
【罰則】如違反上列規定,按『投手犯規』判處。
(b)投手向擊球員投球時應站在合法的投球位置上。
(c)除投手和接手按上述規定外,任何守場員都可以站在界內地區的任何地區進行防守。
注:在投手啟動投球前,裁判員如發現守場員站在界外地區防守時,應即提出警告令其退入界內,如不聽從警告,而攻守行為一經開始,並且由此而得到防守上的好處時,裁判員應即宣布攻守無效。
(d)在比賽進行時,除擊球員和企圖進入本壘的跑壘員外,其他攻隊隊員都不能通過接手區。
四.○四:在整個比賽過程中,隊員要按照『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擊球順序上場擊球。替補隊員要按照被替補隊員的原來擊球順序上場擊球。
四.○五:(a)攻隊進攻時應在一壘和三壘兩側各安排一名跑壘指導員。
(b)跑壘指導員限兩人,要穿著本隊比賽服,只限在跑壘指導區內進行活動。
【罰則】跑壘指導員如違反上述規定時,裁判員應令其退出比賽並離開比賽場地。
注:1.多年來,有好些跑壘指導員慣於把一腳踏出跑壘指導區或稍許離開該區。這不算違反只限在跑壘指導區進行活動的規定,除非對方隊提出意見。如果提出意見,裁判員就立即貫徹本規定,要求雙方跑壘指導員任何時候都必須留在跑壘指導區內。
2.當攻守活動在跑壘指導員所在的壘位展開時,跑壘指導員慣於離開跑壘指導區,給跑壘員做滑壘、繼續進壘或返回原壘等手勢。只要不妨礙比賽的進行,這是允許的。
3.三壘跑壘指導員不得跑到本壘附近指導跑壘員滑壘。
四.○六:(a)比賽時雙方隊任何人員都不得有下列行為:
1.用文字或手勢煽動觀眾起哄;
2.用語言攻擊對方隊隊員、裁判員或觀眾;
3.在攻守活動正在進行時呼喊『暫停』或用其他語言或某些動作企圖使投手犯規;
4.用各種方式有意與裁判員接觸。
(b)守場員不得站在阻礙擊球員擊球視線的位置上並企圖以不道德的行為乾擾擊球員。
【罰則】違者罰出場,不得參加比賽。如投手因此而有犯規動作,不判『投手犯規』,判『投球無效』。
四.○七:凡被罰出場的領隊、隊員、教練員或訓練員應立即離開場地,不得再參加比賽。他應立即脫下比賽服,坐在看臺上,並不得靠近本隊隊員席上或投手進行准備活動的練習場地。
注:凡被罰出場的領隊、教練員或運動員,在比賽時都不能進入隊員席或記者席。
四.○八:坐在隊員席上的任何人員如對裁判員的判定發出粗暴的非難時,裁判員應立即令其停止並給予警告。如不停止,裁判員應令其離開隊員席。如果裁判員一時弄不清楚誰是非難者,可令該隊所有替補隊員退出隊員席。該隊教練只能在安排上場時將所需要的替補隊員召回。
四.○九:得分
(a)在三出局前跑壘員合法擊球後依次踏觸一、二、三和本壘時記得一分。但第三個人出局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得分無效:
1.擊跑員出局時;
2.跑壘員被封殺出局時;
3.前位跑壘員因漏踏壘位被申述出局時。
(b)在比賽的最後半局或延長局的最後半局遇到滿壘局面時,如擊球員由於『四壞球』、投球中身或其他原因安全進入一壘,而使三壘跑壘員進入本壘取得決勝的一分時,裁判員應待三壘跑壘員踏觸本壘,擊跑員踏觸一壘後方可宣布比賽結束。
注:如由於觀眾衝入場內致三壘跑壘員難以踏觸本壘或擊跑員難以踏觸一壘時,裁判員可按觀眾妨礙判得分和上壘有效。
【罰則】如三壘跑壘員經一定時間後仍不踏觸本壘時,裁判員應判不得分,三壘跑壘員出局,同時恢復比賽。又兩出局時,如果擊跑員不踏觸一壘,裁判員應判擊跑員出局,三壘跑壘員得分無效,同時恢復比賽。但兩出局前,可判三壘跑壘員得分有效。
注:1.如果第三出局是擊跑員,則得分無效。
判例:一出局,跑壘員甲在二壘,跑壘員乙在一壘,擊球員丙擊出安打。甲安全返回本壘,乙在搶進本壘時被觸殺出局,成二出局。但丙漏踏一壘,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因為第三人出局是擊跑員,所以甲的得分無效。
注:2.後位跑壘員不受前位跑壘員的影響,除非是二出局後。
判例:1.一出局,跑壘員甲在二壘,跑壘員乙在一壘,擊球員丙擊出『本壘打』,甲在跑回本壘途中漏踏三壘,乙和丙返回本壘。甲雖被申述出局,但乙和丙的得分有效,因為二出局前,後位跑壘員的跑壘得分不受前位跑壘員出局的影響。但二出局後發生上述情況時,乙和丙的得分無效。
2.二出局,跑壘員甲在二壘,乙在一壘,擊球員丙擊出『本壘打』,所有跑壘員都回本壘,但甲漏踏三壘,被申述出局,三出局,乙和丙的得分無效。
3.一出局,跑壘員甲在三壘,跑壘員乙在二壘,擊球員丙擊出中外場騰空球被接殺出局,成二出局,甲搶入本壘,乙亦因傳球本壘欠准而搶入本壘,但甲離壘過早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乙的得分無效。因為乙是甲的後位跑壘員,在甲成為第三人出局後纔進入本壘。
4.二出局,滿壘,擊球員擊出『本壘打』,但漏踏一壘被申述出局成第三人出局,所有前位跑壘員返回本壘得分無效。
注:3.當跑壘員漏踏壘,而守場員持球站在該跑壘員漏踏得壘位或者擊出的騰空球被接而守場員持球站在該跑壘員離壘過早的壘位時,裁判員對此申述行為作出判定,以支持申述,判跑壘員出局。在二出局前判回本壘的跑壘員得分有效,但二出局後如跑壘員漏踏的不是被迫進壘的壘位,要看申述與得分的先後來決定得分是否有效。
判例:一出局,跑壘員甲在三壘,跑壘員乙在一壘,丙擊出右外場騰空球被接殺出局成二出局。甲在右外場手接球後迅速離壘搶入本壘得分。乙企圖回踏一壘,但右外場手傳球到位在先被申述出局,成三人出局。這時甲的得分是否有效要根據甲的得分和乙的出局先後。如果甲的得分在乙被傳殺申述出局之前,則甲得分有效,否則無效。
注:跑壘員離壘過早被申述出局不是封殺局面。
四.一○:一場正式比賽為九局。但賽程規定一天打兩場比賽的隊,每場比賽可只打七局。為此本規則所規定的『九局』,適用於七局。
(a)打滿九局雙方得分相等時可延長比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亦可縮短比賽局數:
1.後攻隊因得分領先無需在打第九局的下半局或打完該半局時;
2.裁判員宣布終止比賽時;
(b)延長比賽:九局比賽終了,如兩隊得分相等,應繼續比賽,直至先攻隊在同等的完整局數中得分較多時為止,或者在九局以後的任一局中,後攻隊在第三人出局前得分多於對方時,即判該隊獲勝,比賽即可終止。
注:1.為了掌握比賽時間和使比賽按預定場次進行,如一場比賽以滿九局而得分相等時,可以不再延長比賽,以平局終止比賽;也可以按規定延長三局,在延長的任一相等局次中,一方得分多於對方時比賽即可結束。如果得分仍然相等,則以平局終止比賽。此節須在競賽規程中明確規定。
2.為了避免比賽時間過長,也可以在競賽規程中規定一場比賽的時間限制。例如,二小時或二小時半。在此時限內能打完九局或延長局時,則仍以相等局數得分多少決定勝負。若不能打完,則以到達時間時相等局數的得分多少決定勝負。
(c)有效比賽:凡主裁判員宣布終止的比賽,如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都是有效比賽。
1.賽完五局時;
2.後攻隊前四局或第五局結束前的得分超過先攻隊前五局的得分時;
3.後攻隊在第五局下半局獲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而把比分扳平時。
(d)平局比賽:比賽結束時如兩隊平等局數的得分相等,主裁判員應宣布該場比賽為『平局比賽』。
(e)無效比賽:在未能成為有效比賽前宣布終止的比賽為『無效比賽』。
(f)凡因雨停止的比賽只要打完本章第10條(c)『有效比賽』所規定的局數或多該局數的『改期續賽』比賽,雖然不滿9局,但觀眾所購的入場券不能因此而退票。
四.一一:比賽隊在一場正式比賽的得分就是在比賽結束時本隊各局得分的總和。一場比賽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即可宣布『比賽結束』!
(a)打完第九局上半局,後攻隊得分領先時;
(b)打完第九局先攻隊得分領先時;
(c)後攻隊在第九局下半局或延長局下半局進行中取得決勝的一分時。但擊球員擊出本壘打時,按規則規定,擊球員及其前位跑壘員均可得分。所以,比賽在擊跑員最後踏觸本壘板後方可宣告結束。
注:1.擊球員在第九局或延長局的下半局擊出本壘打,但在跑壘時因超越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時,這場比賽以前位跑壘員取得決勝的一分而宣布比賽結束。
2.擊球員在第九局或延長局的下半局,在兩人出局前擊出本壘打,某一跑壘員超越前位跑壘員而被判出局,這時,以擊出本壘打的擊球員踏觸本壘而宣布比賽結束。
(d)裁判員一經宣布終止比賽,比賽即告結束,成績有效。
例外:在一局比賽尚在進行或還未完全結束時,如宣布比賽終止,
在下列條件下成為改期續賽:
1.先攻隊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把比分扳平,而後攻隊尚未得分時;
2.先攻隊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而領先,而後攻隊尚未把比分扳平或領先時。
四.一二:改期續賽:
(a)一場比賽如果已經超過五局以上(即已打完構成有效比賽的局次),但因為天黑、風雨、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而宣布中止比賽,又符合下列任一情況時,裁判員應宣布改期續賽,即改日繼續把這場比賽打完。
1.宣布中止比賽時,一局比賽還未結束,先攻隊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把比分扳平而後攻隊又未得分時;
2.宣布中止比賽時,一局比賽還未結束,先攻隊取得一分或一分以上,處於領先地位而後攻隊尚未得分,未能扳平或領先時。
(b)除非由於停電、天黑或場上設備突然失靈等突發事件不得不斷然宣布中止比賽而成為『改期續賽』外,裁判員應盡可能把一局比賽打完再宣布中止比賽,盡可能按本章第10條的規定以『有效比賽』結束比賽。
(c)宣布改期續賽後,按下列規定安排續賽把比賽打完:
1.盡快安排兩隊在賽程下一單賽前續賽。
2.盡快安排兩隊在賽程下一雙賽(一日賽兩場)開始前續賽。
3.如賽程為最後一天,續賽可易地進行。
4.如未及在賽程最後結束前續賽完畢,此『改期續賽』改為『結束比賽』,以原比賽打完的相等局數的得分多少決定勝負。
5.續賽時間確定後,未按時參賽的隊判棄權,以0:9負於對方。
(d)改期續賽時要從原來中止比賽的特點場合開始比賽。『改期續賽』的進行和完成是原比賽的繼續。雙方上場隊員名單和擊球順序要和原先比賽的上場隊員名單和擊球順序完全相符。只有在原先比賽時沒有上場的隊員可以替補場上隊員。在原先比賽中已經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不得再參加比賽。在原先比賽宣布中止前剛上場的替補投手還未投球或
雖已投球但還未使面對的第一個擊球員出局或成為跑壘員時,則該投手在改期續賽時可以繼續上場投球(當然也不是非由他出場不可)。但是,如果他不上場投球,他應被視為已被替補下場,不能再上場投球。
四.一三:關於一日賽兩場的規定:
(a)一日連賽兩場一經在賽程上排定,比賽隊都應該按規定時間參加比賽,不得拒絕。如果拒絕,以0:9判對方隊獲勝。
(b)第一場比賽開始後,必須於第二場比賽開始前結束,兩場比賽的間隔為20~30分鍾,如因特殊情況需要更長時間時,須經主辦單位同意。
(c)一日連賽兩場時,每場比賽仍打九局,但不打延長局。經比賽雙方同意,也可以七局結束比賽。
(d)打七局時,有關比賽勝負、有效比賽、無效比賽、中止比賽、改期續賽的規定同打九局。
四.一四:如球場上有燈光設備,主裁判員認為天色陰暗有礙比賽時,應令開燈。
四.一五:棄權:某隊如有下列任一行為時,主裁判員應判該隊棄權,並判對方隊以9:0獲勝。
(a)在主裁判員宣布『比賽開始』後五分鍾內仍未到場或拒絕上場比賽時。但裁判員認為該隊未能按時到場是不可避免時除外;
(b)采取策略顯然企圖拖延或縮短比賽時間時;
(c)裁判員未經宣布比賽終止,比賽仍在進行而拒絕比賽時;
(d)因故暫停比賽後裁判員宣布『繼續比賽』,但一分鍾後仍未重新參加比賽時;
(e)雖經裁判員警告,仍頑固地堅持犯規行為時;
(f)裁判員責令隊員退出比賽,但拒絕服從時;
(g)一日連賽兩場的日程經主辦單位排定而到時拒絕參加比賽或在規定的比賽時間到達後20分鍾內未見到場時。(除非上場比賽的主裁判員因故延長時間)。
四.一六:在本隊場地進行比賽的主隊於暫停比賽後拒絕裁判員關於排水、平整場地以恢復比賽的命令時,判該隊棄權。
四.一七:某隊未能或拒絕安排九名隊員上場比賽時判該隊棄權。
四.一八:主裁判員判某隊棄權後,應於24小時內寫一份書面報告交主辦單位。但這份報告是否上交並不影響裁判員所作的棄權判定。
四.一九:抗議比賽:
(a)領隊或教練員如認為裁判員的判定與規則相抵觸時,可向賽區仲裁委員會提出抗議。
(b)所提抗議有仲裁委員會受理。即使裁判員的判定與規則的規定相抵觸,如果並不影響提出抗議的隊取得比賽的勝利時,仲裁委員會不能作出原比賽無效、重新比賽的裁定。
(c)決不允許比賽隊的任何人員對裁判員的判定提出抗議。
注:領隊或教練員對裁判員執行規則上的錯誤提出抗議時,如果不是當場或在投手還未投下一個球或跑壘員出局下場時立即提出,裁判員可不予置理。在比賽結束後仍需提出抗議時,可於第二天中午前向仲裁委員會提出。如抗議一經及時提出,主裁判員立即受理並研究改正或作出其它判處。提出抗議的隊要服從判處以恢復比賽。仲裁委員會受理後作出的裁定是最後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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