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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賽前的准備
三.○一:裁判員的准備工作: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要:
(a)嚴格按規則檢查比賽器材及比賽隊隊員的用具;
(b)認真檢查場地上所有的線已否用石灰,白粉或其他白色物質劃清楚(無論土面或草面);
(c)認真檢查由比賽主辦單位或比賽隊所提供的比賽用球。每個球都要包裝封好,並附有主辦單位的簽名。到比賽前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球,並去其光澤。裁判員是唯一判定比賽用球是否適用的人;
(d)核實已否有一打(十二只)以上的棒球可供隨時使用;
(e)裁判員手中至少要有兩個可供備用的球。在整個比賽過程中應不斷得到補充。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可使用備用球;
球被擊出場外或擊入觀眾席時;
球已變色或污損,不宜繼續使用時;
投手提出更換要求時;
注:裁判員在攻守行為告一段落或死球局面時方可將備用的球交給投手。傳球或擊球入場外時,必須待跑壘員到達規定應進入的壘位後方可替換用球,重新恢復比賽。擊成本壘打時,裁判員應待擊出本壘打的擊球員安全返回本壘後,方可將備用的球交給投手或接手。
三.○二:任何隊員不得故意用泥土、松香、石蠟、甘草、砂紙、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損、污損或弄髒比賽球。
【罰則】裁判員應即收回該球,並責令違者退出比賽。即使裁判員一時未能確定誰是違犯者,只要投手使用這種球向擊球員投球時,應即將該投手罰出場外。
三.○三:隊員的替補:
在比賽成死球局面時,替補隊員可以隨時上場替補,參加比賽。替補隊員可替補本隊『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任一隊員,並按被替補隊員的擊球次序上場擊球。被替補隊員下場後除可擔任跑壘指導員外,不得再次上場參加本場比賽。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時替補時,必須在上場前將每個隊員的擊球次序向司球裁判員說明,並由司球裁判員通知記錄員備查。如果沒有說明,裁判員有權指定替補隊員的擊球次序。原投手在同一局中僅限一次擔任非投手的守場位置。
注:1.原投手在同一局中因各種原因調到其他守場位置,在該局中還允許再調回投手位置,但調回後必須投完該局,不允許再調往其他位置,除非更換投手。
2.投手以外的其他隊員上場替補受傷隊員時,准予傳球五次作為准備活動。(投手的試投數量見本規則八.○三)。
三.○四:跑壘員的替補:
比賽時,不得由『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的開局隊員代替本隊其他隊員跑壘。
注:本規定的目的在於排除亂用所謂的『送禮跑壘員』。任何隊員都不得為本隊其他隊員充當『送禮跑壘員』。任何已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也不得充當『送禮跑壘員』。任何未列在上場隊員名單上的隊員,一經上場代跑就被認為是替補隊員。
三.○五:投手的替補:
(a)在交給主裁判員的『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個擊球員或其替補球員完成擊球任務(上一壘或出局)的義務。除非受傷或生病裁判員認為不能參加比賽。
(b)替補投手要向擊球員及其替補擊球員繼續投球,直至他們完成擊球任務(上一壘或出局)後或一局完了交換攻守方可被替補(除非受傷不能參加比賽)。
(c)若投手的替補發生錯誤,裁判員應即指出改由正確的投手投球直至規則規定的任務止。如錯誤的替補投手已允許投球,則所形成的一切局面均為合法。錯誤投手一經投出第一個球或者任一跑壘員被判出局,則該錯誤投手成為合法投手。
注:如領隊或教練員違反三.○五(c)的規定,企圖撤換投手時,裁判員應告以『不准』,如主裁判員有所疏忽,宣布錯誤投手上場時,仍可在投出第一個球前加以改正,錯誤投手一經將球投出即成為合法投手。
三.○六:替補隊員時,教練員或領隊應即將替補隊員的情況(姓名、衣號、位置等)告知主裁判員,並向其說明該替補隊員的擊球次序。
注: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可仍留在隊員席內,也可幫助投手作准備活動。上場的教練員本人被替換下場後,他仍可繼續在隊員席或跑壘指導員區指導本隊比賽。被替補下場但可留在隊員席的隊員不得對對方隊教練員或隊員以及裁判員亂叫起哄。
三.○七:裁判員接收替補隊員的請求後,應即宣布替補隊員的姓名、衣號、位置和擊球次序。
三.○八:如因裁判員疏忽,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宣布即行入場而有下列任一情況時,均承認為合法替補,所進行的攻守活動都有效:
(a)替補投手已踏投手板時;
(b)替補擊球員已進入擊球員區時;
(c)替補守場員已到達被替補隊員通常防守位置並開始比賽時;
(d)替補跑壘員已到達被替補跑壘員所在的壘位時。
三.○九:穿著比賽服的運動員不論在比賽前後或比賽進行中都不得跟觀眾談話或與觀眾混坐在看臺上。任何領隊、教練員或運動員在比賽前或比賽中不得與觀眾交談。穿著比賽服的進行比賽的雙方隊員任何時候都不應對對方有親熱的行為。
三.一○:
(a)如遇氣侯不佳或場地不適用時,只有主隊領隊纔能決定是否進行比賽(但不能決定一日打兩場的第二場比賽)。
例外:在比賽日程進行到最後階段,關系到決定名次的最後幾場比賽時,改由聯賽主辦單位的領導人決定是否比賽。比賽開始後裁判員是決定比賽是否中止或在什麼情況下,在什麼時候繼續比賽或最後結束比賽的人。他在暫時中止比賽後,至少要經過三十分種之後纔可以宣布結束比賽。暫時中斷比賽時間的長短是根據裁判員認為有可能繼續比賽所需要的時間而定。
(b)第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是唯一能決定一日打兩場的第二場比賽能否開賽的人。
注:主裁判員要盡可能完成一場比賽。他在一次或多次暫時中斷比賽後,宣布繼續比賽的權力是絕對的,只有出現再也沒有完成比賽的希望時纔可宣布結束比賽。
三.一一:在同一場地進行二場比賽的間歇和比賽進行中由於場地不好而暫時中斷時,主裁判員應立即指示場地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平整場地以便比賽正常進行。
注:該場地所屬比賽隊(通稱主隊)如違反本規定,主裁判員判該隊棄權以客隊得勝結束比賽。
三.一二:主裁判員決定暫時中斷比賽時應即宣布『暫停』。當主裁判員宣布『繼續比賽』時,中斷狀態即告結束而重新進入比賽。在宣布『暫停』和『繼續比賽』之間是死球局面。
三.一三:主裁判員在比賽前應根據比賽場地情況制定臨時場上規則並通知比賽雙方。臨時場上規則不得與正式規則相抵觸。
三.一四:進攻隊員在進攻時,應將所用的手套及其他用具帶出場地,放在隊員席內,任何用具均不得丟放在界內外場地上。
三.一五:比賽時除了穿著比賽服裝的隊員、教練員、領隊和執行任務的裁判員及經比賽主辦單位特許的新聞攝影記者,執行公務的警衛人員以外,任何其他人員都不得進入比賽場地。特許入場的記者或工作員等如無意妨礙了場上隊員的攻守活動時,繼續比賽,不判死球局面。如有意進行妨礙則從發生妨礙的瞬間成死球,裁判員根據如無妨礙的局面來處理。(參閱規則七.○八,七.一一)
注:1.有意或無意妨礙取決於行動。例如,供球或檢球的小孩或警衛人員試圖躲避擊球或傳球,但仍被球擊中時應視為無意妨礙。但是他如果拾球,扔球或踢球,就不管他主觀上怎樣想的,都視為有意妨礙。
2.關於有意或無意妨礙,還可舉以下實例說明:擊球員擊球至游擊手,游擊手接球後傳一壘成野傳。站在一壘跑壘員指導員區的攻隊教練員為躲避被球擊中而臥倒在地上,一壘手為追接失接的球而與教練員相撞。擊球員最後到達三壘,這時應否判妨礙行為要看裁判員的判斷。假如裁判員認為該教練員是在盡一切可能避免妨礙就不應判妨礙行為。但是如果裁判員認為該教練員僅僅是故作不妨礙的樣子,就應以妨礙行為論處。
三.一六:當觀眾妨礙傳球或擊球時,從發生妨礙的瞬間即成死球局面。裁判員應根據如無妨礙可能形成的局面來處理。
注:1.若觀眾十分明顯地妨礙了守場員接騰空球時,裁判員應宣布擊球員出局。
2.擊出或傳出的球進入看臺並接觸觀眾,即使反彈進入球場而成死球與觀眾進入球場,跨過或穿過圍障而接觸該球或妨礙守場員接球,二者之間是有區別的。後者顯然是觀眾有意進行的妨礙行為。
(見三.一五)這時裁判員按如無妨礙將成什麼局面來判處。
3.守場員自圍牆、圍網向場外伸手接球,被觀眾席中的觀眾因伸手接球的動作而受到阻饒時,不視為妨礙。(防止守場員作過分危險的動作)。
判例:一出局,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一外場高遠騰空球(界內或界外),觀眾明顯地妨礙了守場員接球。這時。裁判員除判擊球員出局外,同時成死球局面。如果認為由於該球擊出距離很遠,三壘跑壘員能在該球被接後跑回本壘就應判跑壘員得分。但如擊出的騰空球距離較近時就不能作此判處。
三.一七:雙方隊員除了正在參加比賽、准備上場和在一、三壘跑壘指導員區指導跑壘的教練員或隊員以外,都應坐在本隊隊員席內。比賽時只有隊員、替補隊員,領隊、教練員、隨隊醫生等纔可坐在隊員席內。
【罰則】對違者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可令其退場。
三.一八:比賽主辦單位或負責提供比賽場地的比賽隊(通稱主隊)應指派人員維護球場次序。如果有人在比賽進行時進入比賽場地,並且妨礙了比賽,客隊可拒絕比賽,直至觀眾退出場地。
注:主隊球場如因觀眾湧入比賽場地致妨礙比賽進行時,客隊可以拒絕比賽,如主隊過了十五分鍾仍未能解決時,裁判員可判主隊棄權,客隊獲勝。
第三章比賽前的准備
三.○一:裁判員的准備工作:
比賽開始前,裁判員要:
(a)嚴格按規則檢查比賽器材及比賽隊隊員的用具;
(b)認真檢查場地上所有的線已否用石灰,白粉或其他白色物質劃清楚(無論土面或草面);
(c)認真檢查由比賽主辦單位或比賽隊所提供的比賽用球。每個球都要包裝封好,並附有主辦單位的簽名。到比賽前由裁判員拆封檢查用球,並去其光澤。裁判員是唯一判定比賽用球是否適用的人;
(d)核實已否有一打(十二只)以上的棒球可供隨時使用;
(e)裁判員手中至少要有兩個可供備用的球。在整個比賽過程中應不斷得到補充。如遇下列任一情況時可使用備用球;
球被擊出場外或擊入觀眾席時;
球已變色或污損,不宜繼續使用時;
投手提出更換要求時;
注:裁判員在攻守行為告一段落或死球局面時方可將備用的球交給投手。傳球或擊球入場外時,必須待跑壘員到達規定應進入的壘位後方可替換用球,重新恢復比賽。擊成本壘打時,裁判員應待擊出本壘打的擊球員安全返回本壘後,方可將備用的球交給投手或接手。
三.○二:任何隊員不得故意用泥土、松香、石蠟、甘草、砂紙、金鋼砂紙或其他物質磨損、污損或弄髒比賽球。
【罰則】裁判員應即收回該球,並責令違者退出比賽。即使裁判員一時未能確定誰是違犯者,只要投手使用這種球向擊球員投球時,應即將該投手罰出場外。
三.○三:隊員的替補:
在比賽成死球局面時,替補隊員可以隨時上場替補,參加比賽。替補隊員可替補本隊『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任一隊員,並按被替補隊員的擊球次序上場擊球。被替補隊員下場後除可擔任跑壘指導員外,不得再次上場參加本場比賽。
如有二人或二人以上同時替補時,必須在上場前將每個隊員的擊球次序向司球裁判員說明,並由司球裁判員通知記錄員備查。如果沒有說明,裁判員有權指定替補隊員的擊球次序。原投手在同一局中僅限一次擔任非投手的守場位置。
注:1.原投手在同一局中因各種原因調到其他守場位置,在該局中還允許再調回投手位置,但調回後必須投完該局,不允許再調往其他位置,除非更換投手。
2.投手以外的其他隊員上場替補受傷隊員時,准予傳球五次作為准備活動。(投手的試投數量見本規則八.○三)。
三.○四:跑壘員的替補:
比賽時,不得由『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的開局隊員代替本隊其他隊員跑壘。
注:本規定的目的在於排除亂用所謂的『送禮跑壘員』。任何隊員都不得為本隊其他隊員充當『送禮跑壘員』。任何已被替補下場的隊員也不得充當『送禮跑壘員』。任何未列在上場隊員名單上的隊員,一經上場代跑就被認為是替補隊員。
三.○五:投手的替補:
(a)在交給主裁判員的『上場隊員名單』上所列投手有投球至第一個擊球員或其替補球員完成擊球任務(上一壘或出局)的義務。除非受傷或生病裁判員認為不能參加比賽。
(b)替補投手要向擊球員及其替補擊球員繼續投球,直至他們完成擊球任務(上一壘或出局)後或一局完了交換攻守方可被替補(除非受傷不能參加比賽)。
(c)若投手的替補發生錯誤,裁判員應即指出改由正確的投手投球直至規則規定的任務止。如錯誤的替補投手已允許投球,則所形成的一切局面均為合法。錯誤投手一經投出第一個球或者任一跑壘員被判出局,則該錯誤投手成為合法投手。
注:如領隊或教練員違反三.○五(c)的規定,企圖撤換投手時,裁判員應告以『不准』,如主裁判員有所疏忽,宣布錯誤投手上場時,仍可在投出第一個球前加以改正,錯誤投手一經將球投出即成為合法投手。
三.○六:替補隊員時,教練員或領隊應即將替補隊員的情況(姓名、衣號、位置等)告知主裁判員,並向其說明該替補隊員的擊球次序。
注:被替換下場的隊員可仍留在隊員席內,也可幫助投手作准備活動。上場的教練員本人被替換下場後,他仍可繼續在隊員席或跑壘指導員區指導本隊比賽。被替補下場但可留在隊員席的隊員不得對對方隊教練員或隊員以及裁判員亂叫起哄。
三.○七:裁判員接收替補隊員的請求後,應即宣布替補隊員的姓名、衣號、位置和擊球次序。
三.○八:如因裁判員疏忽,替補隊員未經裁判員宣布即行入場而有下列任一情況時,均承認為合法替補,所進行的攻守活動都有效:
(a)替補投手已踏投手板時;
(b)替補擊球員已進入擊球員區時;
(c)替補守場員已到達被替補隊員通常防守位置並開始比賽時;
(d)替補跑壘員已到達被替補跑壘員所在的壘位時。
三.○九:穿著比賽服的運動員不論在比賽前後或比賽進行中都不得跟觀眾談話或與觀眾混坐在看臺上。任何領隊、教練員或運動員在比賽前或比賽中不得與觀眾交談。穿著比賽服的進行比賽的雙方隊員任何時候都不應對對方有親熱的行為。
三.一○:
(a)如遇氣侯不佳或場地不適用時,只有主隊領隊纔能決定是否進行比賽(但不能決定一日打兩場的第二場比賽)。
例外:在比賽日程進行到最後階段,關系到決定名次的最後幾場比賽時,改由聯賽主辦單位的領導人決定是否比賽。比賽開始後裁判員是決定比賽是否中止或在什麼情況下,在什麼時候繼續比賽或最後結束比賽的人。他在暫時中止比賽後,至少要經過三十分種之後纔可以宣布結束比賽。暫時中斷比賽時間的長短是根據裁判員認為有可能繼續比賽所需要的時間而定。
(b)第一場比賽的主裁判員是唯一能決定一日打兩場的第二場比賽能否開賽的人。
注:主裁判員要盡可能完成一場比賽。他在一次或多次暫時中斷比賽後,宣布繼續比賽的權力是絕對的,只有出現再也沒有完成比賽的希望時纔可宣布結束比賽。
三.一一:在同一場地進行二場比賽的間歇和比賽進行中由於場地不好而暫時中斷時,主裁判員應立即指示場地負責人及工作人員平整場地以便比賽正常進行。
注:該場地所屬比賽隊(通稱主隊)如違反本規定,主裁判員判該隊棄權以客隊得勝結束比賽。
三.一二:主裁判員決定暫時中斷比賽時應即宣布『暫停』。當主裁判員宣布『繼續比賽』時,中斷狀態即告結束而重新進入比賽。在宣布『暫停』和『繼續比賽』之間是死球局面。
三.一三:主裁判員在比賽前應根據比賽場地情況制定臨時場上規則並通知比賽雙方。臨時場上規則不得與正式規則相抵觸。
三.一四:進攻隊員在進攻時,應將所用的手套及其他用具帶出場地,放在隊員席內,任何用具均不得丟放在界內外場地上。
三.一五:比賽時除了穿著比賽服裝的隊員、教練員、領隊和執行任務的裁判員及經比賽主辦單位特許的新聞攝影記者,執行公務的警衛人員以外,任何其他人員都不得進入比賽場地。特許入場的記者或工作員等如無意妨礙了場上隊員的攻守活動時,繼續比賽,不判死球局面。如有意進行妨礙則從發生妨礙的瞬間成死球,裁判員根據如無妨礙的局面來處理。(參閱規則七.○八,七.一一)
注:1.有意或無意妨礙取決於行動。例如,供球或檢球的小孩或警衛人員試圖躲避擊球或傳球,但仍被球擊中時應視為無意妨礙。但是他如果拾球,扔球或踢球,就不管他主觀上怎樣想的,都視為有意妨礙。
2.關於有意或無意妨礙,還可舉以下實例說明:擊球員擊球至游擊手,游擊手接球後傳一壘成野傳。站在一壘跑壘員指導員區的攻隊教練員為躲避被球擊中而臥倒在地上,一壘手為追接失接的球而與教練員相撞。擊球員最後到達三壘,這時應否判妨礙行為要看裁判員的判斷。假如裁判員認為該教練員是在盡一切可能避免妨礙就不應判妨礙行為。但是如果裁判員認為該教練員僅僅是故作不妨礙的樣子,就應以妨礙行為論處。
三.一六:當觀眾妨礙傳球或擊球時,從發生妨礙的瞬間即成死球局面。裁判員應根據如無妨礙可能形成的局面來處理。
注:1.若觀眾十分明顯地妨礙了守場員接騰空球時,裁判員應宣布擊球員出局。
2.擊出或傳出的球進入看臺並接觸觀眾,即使反彈進入球場而成死球與觀眾進入球場,跨過或穿過圍障而接觸該球或妨礙守場員接球,二者之間是有區別的。後者顯然是觀眾有意進行的妨礙行為。
(見三.一五)這時裁判員按如無妨礙將成什麼局面來判處。
3.守場員自圍牆、圍網向場外伸手接球,被觀眾席中的觀眾因伸手接球的動作而受到阻饒時,不視為妨礙。(防止守場員作過分危險的動作)。
判例:一出局,三壘有跑壘員,擊球員擊出一外場高遠騰空球(界內或界外),觀眾明顯地妨礙了守場員接球。這時。裁判員除判擊球員出局外,同時成死球局面。如果認為由於該球擊出距離很遠,三壘跑壘員能在該球被接後跑回本壘就應判跑壘員得分。但如擊出的騰空球距離較近時就不能作此判處。
三.一七:雙方隊員除了正在參加比賽、准備上場和在一、三壘跑壘指導員區指導跑壘的教練員或隊員以外,都應坐在本隊隊員席內。比賽時只有隊員、替補隊員,領隊、教練員、隨隊醫生等纔可坐在隊員席內。
【罰則】對違者裁判員提出警告後可令其退場。
三.一八:比賽主辦單位或負責提供比賽場地的比賽隊(通稱主隊)應指派人員維護球場次序。如果有人在比賽進行時進入比賽場地,並且妨礙了比賽,客隊可拒絕比賽,直至觀眾退出場地。
注:主隊球場如因觀眾湧入比賽場地致妨礙比賽進行時,客隊可以拒絕比賽,如主隊過了十五分鍾仍未能解決時,裁判員可判主隊棄權,客隊獲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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