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針對最近發生的鞍山市田徑學校集體有組織地為運動員提供興奮劑的事件,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律系主任、法學博士萬猛教授認為,這種行為已經涉嫌違反了《未成年人保護法》和《反興奮劑條例》。
國家體育總局23日通報突擊檢查在哈爾濱訓練的遼寧省鞍山市田徑學校運動隊的情況:由中國奧委會反興奮劑委員會、國家體育總局監察局等單位組成的興奮劑檢查組在運動隊住地發現,該校一些人正在給多名運動員注射違禁藥物,還在現場收繳了大量促紅細胞生成素、丙酸睾酮等違禁物質以及一次性注射器,並在該校校長邵會斌的房間內查獲大量上述違禁物質。經查,使用違禁物質的多為該校准備參加遼寧省第十屆運動會的18歲以下青少年運動員。
萬猛說,事件中給青少年運動員使用興奮劑的行為違反了《反興奮劑條例》,因為《條例》明確禁止使用興奮劑,更在第三條中指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體育運動參加者提供或者變相提供興奮劑。』
『國家對於興奮劑的生產、進出口、銷售和使用都進行了周密規定,充分體現國家對興奮劑的嚴格管理和使用,因為使用興奮劑破壞體育精神、損害運動員身心健康、敗壞社會良好風尚,必須予以制止。』他說。
萬猛表示,《條例》中第39條和40條規定了違法人員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其中指出:『造成運動員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萬猛說,《未成年人保護法》中沒有給青少年使用興奮劑如何處罰的規定,但第46條明確指出: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監護人有權要求有關主管部門處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他說,發生這種情況後應當深入徹底調查事件真相,究竟是組織、欺騙、教唆還是強迫,因為不同行為構成不同情節,導致不同法律後果。另外,當地政府應組織有關運動員進行身體檢查,並從醫學和法醫學角度判斷興奮劑對運動員造成的身心損害,然後運動員或者監護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等。如果情節嚴重,比如欺騙甚至強迫運動員使用興奮劑,或者對運動員造成身心損害的,有關主管部門在調查此事件後或者調查過程中,可以主動要求公安機關介入調查,有關公安機關也有權主動調查,啟動刑事程序。
請您文明上網、理性發言並遵守相關規定,在註冊後發表評論。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