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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動員遭人陷害,被他人投放違禁藥品,孫英傑已經不是第一人。2002年10月,山東舉重隊5名隊員被另兩名隊員投放違禁藥物,集體栽倒在了興奮劑檢測之上。半年之後,投藥案『東窗事發』,司法機關竟然拿兩位投藥者一點辦法也沒有,最終只是中國舉重協會對二人終身禁賽而一了百了。 而這一次孫英傑要高明得多,想到了以名譽損害之名,將投藥者於海江告上了法庭且迅速勝訴。
一場離奇的官司告一段落,但接下來的事態發展卻更加撲朔迷離,仔細分析之後,可以發現這一事件已經陷入難以自圓的悖論之中!
首先是被告於海江行為造成的惡劣影響與其承受責任之間的悖論。假如於海波所做所為確實屬實的話,他如此嚴重地擾亂了十運會的程序,又如此嚴重地影響了孫英傑的運動生涯,就應該不僅是承當民事上的責任,而是追究其是否該承當刑事責任。但是,我國《刑法》第114及115條中有『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條款,但於海江雖然投放了違禁藥物,但『強力補』顯然不屬於相關罪名中所羅列的『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所以,於海江沒有觸犯投放危險物質罪;《刑法》第243條有『誣告陷害罪』,於海江投藥之舉雖然最終確實『害』了孫英傑,但這顯然與陷害犯罪又相去甚遠,所以,同樣沒有觸犯誣告陷害罪……總之,《刑法》中沒有將於海江行為列入犯罪並進行打擊的條文,於是,按照《刑法》第3條規定的罪名法定原則『法律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依照法律定罪處罰;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為犯罪行為的,不得定罪處罰』,於海江當然也就無法被定罪,無法定罪,自然也就無法治罪。
這樣一種影響惡劣的行為,可以悠哉優哉地『逍遙』於刑事責任之外,甚至連行政拘留的風險都不會有,這說起來確實是個莫大諷刺。
另一個悖論在於:同樣的證據,在法院和田管中心聽證會兩者之間的不同效應。按照法院判決書,孫英傑11月15日就已提起訴訟,而中國田協關於孫英傑事件的聽證會是在11月18日進行的,這就是說,孫英傑在希望田協『主持公道』之前,就已經選擇了通過法律途徑來為自己『討還清白』。根據11月18日聽證會後中國田協相關人士的說法,對於孫英傑和王德顯所提交的『證據』,大家有著普遍的疑問。十運會興奮劑檢查部副部長趙健的態度便是:『她描述的事實還存在很大疑問。』那問題就來了:如果孫英傑『證據不足』,那麼她如何能在聽證會之前就順利地向法院提起訴訟並被受理的呢?如果『證據不足』,她又如何能速戰速捷贏得官司呢﹖難道中國田協所要求的證據真的比法院還要嚴格不成?
第三個悖論將由田管中心來面對:最新消息顯示,有關方面已表態不會因為法院判決而改變對孫英傑的處罰。坦率地說,這態度雖然堅決,但很有些不服民心。原因很簡單,若孫英傑果然是被冤枉的,則如此不分清紅皂白的『公平處罰』實際上已偏離體育精神,與中國舉重協會免除對五名被投藥運動員處罰的決定相比,難有公正與理性可言。若孫英傑其實並未被冤枉,則不僅是於海江這個『替罪羊』太冤枉的問題,孫英傑師徒甚至有妨礙司法公正並觸犯偽證罪的嫌疑,此性質在興奮劑違禁的基礎上又不知逾越了多少步。
所以,面對五大連池人民法院的判決,中國田協沒有理由繼續沈默,當斷則斷,否則,便倒反而有可能成為更大的丑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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