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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審人民法院審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辯護人、近親屬上訴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上述引文源自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用法律術語概括之就是著名的『上訴不加刑』的原則。其實,這一規定並非我國獨有,世界上許多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類似的條款。之所以作出如此規定,其意義便在於更好地保護被告人的上訴權,打消他們的顧慮,減少冤、假、錯案或判決畸輕畸重的概率。
之所以班門弄斧引用這麼一大段法條和釋義,主要還是由於國際足聯昨天作出的一項被稱為『史無前例』的判決引起的。因為當值主裁判的錯判,在世界杯預選賽關鍵一戰中,霍頓領導的烏茲別克斯坦隊本應有的進球被吹掉,烏隊上訴的結果竟然是他們1: 0的勝利被取消,兩隊將擇日重賽。至於重賽的結果當然就不好說了,烏隊如果不能取得二球以上的勝利(包括平、負給對手或打成2: 1、 3: 2之類),則就是十足的因上訴而被加刑了。
如此判決,別說烏隊上下氣憤不已,就是我們這些與此毫無關聯的人聞之也是一片嘩然。因為根據國際足聯章程,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更改比賽結果,如今這一更改出現了,而且更改者恰恰是國際足聯自己,豈不是典型的自扇耳光!
其次,本場比賽的裁判是受國際足聯委派執行裁判任務的,既然國際足聯自己都承認當執主裁的判罰是錯誤的,作為派出機構的國際足聯就要為自己的派出人員的行為和由此而產生的結果負責,而一旦出現重賽結果不利於烏隊的情況,豈不是讓本已受冤含屈的一方承擔執法機關的過錯,再引用一句法律術語就是『顯失公平』了。
根據慣例,類似世界杯預選賽的執法裁判一般都是由所在洲的足聯推薦並由國際足聯有關部門批准的。經過我們多方求證,本次事件的始作俑者———日本裁判吉田壽光(又譯西村雄一)就是日前在東亞四強賽中韓之戰中張冠李戴將郜林錯罰出場的那位昏哨,果真如此,亞足聯也難辭其咎,如此水平低劣者何以屢受重用,再借用一個法律術語,我想應該是『縱容犯罪』了。
烏茲別克斯坦隊冤啊。已有人將其與巴林的經濟實力、在亞足聯乃至國際足壇的影響力相比較並得出『窮人受氣』的結論,其實,受益的巴林隊也不一定便如何,如果重賽輸上二個、三個球,是不是也要上訴,到那時國際足聯又當如何?
前些年,媒體、球迷常常指責中國足協昏聵無能、中國裁判是黑哨、昏哨,但類似弱智的決定還沒見過,這樣看來,王學慶之類的表演不過就是小巫見大巫了。而國際足聯( FIFA)此次也真夠『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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