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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機關應當查明本案的事實,以對本案的定性作出准確的認定,如公安機關已排除強奸或嫖娼的嫌疑,那麼,該案就應當認定為『一夜情』或正常的男女朋友關系,而從現有的證據來看,這兩種定性是比較牽強的。
錢蘇平分析認為,首先從被害人的陳述來看,阿蘭從一開始在包間至酒店房間的過程中,均受到了安琦一定程度的暴力脅迫,並強行要求其與之發生性關系,阿蘭的陳述是指控安琦涉嫌強奸的直接證據;其次,阿蘭的兩次報警記錄亦能證實,阿蘭受到了人身威脅;第三,警方到達現場後,發現了兩人均赤裸裸在房間裡的事實。
我國《刑事訴訟法》第86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的材料,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予以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第87條規定,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後應當立案。
據此,律師團受阿蘭委托,將根據上述規定代理阿蘭就安琦的行為到相關部門進行相應的申訴和控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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